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6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祝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續一字第2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祝良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祝良原係告訴人宗益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宗益公司)之員工,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及誹謗之犯意,於民國98年9 月22日,在其位於臺北縣新店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店區○○○路○ 段196 之1 號5 樓住處,以電腦網 路連結至不特定人均得以瀏覽之雅虎奇摩「修繕大師」部落格(網址:http://tw .myblo g .yahoo .com/jw ),以「小葉」之名義,刊登主題為「黑心廠商~賣不良的食材」,內容為「因為經濟不景氣,我早上到北市環南市場打工,應徵蔬菜送貨司機…每天所見到的東西,有好多食材,根本就不是人吃的東西,營利者還敢販售!何況是專送空廚的食材,如長榮空廚及華(航)膳空廚及亞太會館與王朝酒店的部分食材…南瓜、小黃瓜及高麗菜,都是買些過期貨,都是爛爛的,稍做整理後,賣給空廚公司,更扯的是,還把大批的南瓜,整箱放置在停車場,任它風吹雨打,還被老鼠吃,有些是爛掉,還有老鼠便等異物,等空廚公司需要時,在把它挑起,賣給空廚當食材,真是不衛生!去皮的白蘿蔔,他們都是買人家放置在冰庫保存過久的,表皮有黑皮或潰爛的白蘿蔔…而韭菜:買那種葉子有黃斑點的生病的菜…而冬瓜:更是買很多,等到人家訂貨時,才把裡面爛爛的冬瓜賣給人家當食材…而豆薯…等到空廚要貨的時候,再把發霉的豆薯用洗衣刷洗一洗賣給長榮空廚當食材…反正就是不是人吃的東西就對啦!」等文字及照片,足以毀損、貶抑告訴人宗益公司之商譽。嗣於同年10月24日,長榮空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空廚公司)負責採購之員工吳志文轉寄電子郵件與告訴人宗益公司負責人游文祥瀏覽上揭文章內容,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稽。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述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代理人游文祥、蕭維德、陳杏怡、楊閔翔之指訴、證人吳志文、曾雪紅、游凱宇、葛玉崑、黎氏秋之證述、網頁列印資料、市政輿情新聞網電子文件及被告之供述為其所憑之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前揭時、地,以電腦網路連結至不特定人均得任意瀏覽之雅虎奇摩「修繕大師」部落格(網址:http://tw .myblog .yahoo .com/jw),以「小葉」之名義,發布如 前揭內容之文章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一)伊所寫前揭文章中並未指明是哪家廠商,以第三者之角度,也看不出是在影射宗益公司;(二)宗益公司的老闆將菜買回來後,伊要負責從中挑出不好的部分丟掉,所以伊很清楚前揭文章中提到的食材,品質的確不好,且這些食材加工後是要販售給空廚公司供大眾食用,與公共利益有關,並非僅涉及私德,伊撰寫前揭文章,僅係為抒發伊在宗益公司工作的5 個多月中所見所聞而產生之內心壓力,係出於善意,無妨礙宗益公司名譽之意等語。 四、經查: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可參。是則,依上開解釋,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大致相當。而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係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 ㈡被告於98年9 月22日,在其位於臺北縣新店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店區○○○路○ 段196 之1 號5 樓住處,以電腦網路 連結至不特定人均得任意瀏覽之雅虎奇摩「修繕大師」部落格(網址:http ://tw .myblog .yahoo .com/jw ),以「小葉」之名義,發布內容為「因為經濟不景氣,我早上到北市環南市場打工,應徵蔬菜送貨司機…每天所見到的東西,有好多食材,根本就不是人吃的東西,營利者還敢販售!何況是專送空廚的食材,如長榮空廚及華(航)膳空廚及亞太會館與王朝酒店的部分食材…南瓜、小黃瓜及高麗菜,都是買些過期貨,都是爛爛的,稍做整理後,賣給空廚公司,更扯的是,還把大批的南瓜,整箱放置在停車場,任它風吹雨打,還被老鼠吃,有些是爛掉,還有老鼠便等異物,等空廚公司需要時,在把它挑起,賣給空廚當食材,真是不衛生!去皮的白蘿蔔,他們都是買人家放置在冰庫保存過久的,表皮有黑皮或潰爛的白蘿蔔…而韭菜:買那種葉子有黃斑點的生病的菜…而冬瓜:更是買很多,等到人家訂貨時,才把裡面爛爛的冬瓜賣給人家當食材…而豆薯…等到空廚要貨的時候,再把發霉的豆薯用洗衣刷洗一洗賣給長榮空廚當食材…反正就是不是人吃的東西就對啦!」等文字及照片一節,固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5頁背面),並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663號卷第14至17頁)。 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在宗益公司任職期間係自98 年5月1 日起至98年9 月底止,負責的工作內容係整理菜跟送貨,所謂整理菜,就是進貨後要依照客人需要的品質去作整理,例如華膳空廚要求去皮的白蘿蔔,我跟黎氏秋就是負責把買回的白蘿蔔去皮去頭尾的加工,韭菜要洗過,不能有黃葉、黃斑或是硬梗,長度要符合他們的需求,所以在宗益公司買貨進來時,我看得到進貨的蔬菜品質等語(見本院卷第286 頁),證人即宗益公司之負責人游文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在宗益公司任職期間約4 、5 個月,工作內容是送貨、挑菜等語(見本院卷第79、80頁),證人即曾任職於宗益公司之員工黎氏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前年離開宗益公司,之前在宗益公司工作快兩年多,被告在宗益公司工作期間,會跟我一起整理菜等語(見本院卷第276 頁),是足認被告任職於宗益公司期間,自工作內容確可知悉宗益公司所採購蔬果之品質。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在你任職宗益公司期間,你處理的進貨的蔬菜品質如何?)看當時市場價錢,假如宗益公司跟華膳空廚拿1 公斤10元的價錢,就不能買到品質很好的,而會買品質略差的,老闆會叫員工整理,反正就是不會做賠錢生意;在我去宗益公司任職前,有約1 年半的蔬果食材採購經驗,清楚蔬果的採購流程,宗益公司在蔬果批發市場的採購作業,跟我們在菜市場買菜大同小異,大家都可以看貨,品質有分上品、中品及下品,他們有分級制讓人砍價,例如上品一公斤10元讓人砍價,下品一公斤2 元讓人砍價;我於宗益公司任職期間,宗益公司從蔬果批發市場進的貨偏中下或中上等級,不可能用上級品,下級品指樣子不好看的,或是當天沒有賣完的,隔天再賣時的單價一定比前一天要低,下級品、中級品都有可能買到腐爛的東西;(問:就你所知,宗益公司向長榮空廚、華膳空廚、亞太會館及王朝酒店這4 家投標的蔬果價格如何?)老闆娘賣給亞太會館的東西是直接跟菜市場的菜販買的,所以比較漂亮,長榮跟華膳空廚用的東西會比較醜,是因為他們必須再做加工,亞太會館不要加工,就是要原樣貌的,而空廚公司的要加工,所以廠商才可以做一些小動作,可以買醜的東西進來再加工,就看不出來這個東西原來是好的還是壞的;(問:所以照你所說,長榮空廚及華膳空廚的蔬果決標價格都是偏低嗎?)應該說因為廠商會惡性競爭,若是以市價來講,長榮空廚跟華膳空廚的成本一定是差不多的;(問:如果長榮空廚及華膳空廚的蔬果決標價格偏低,你認為宗益公司採購中下級品供貨是否合理?)要看站在那個角度看,以生意人來說一定是不會做賠錢生意,所以合理等語(見本院卷第286 至289 頁),從而,因長榮空廚與華膳空廚採購蔬果之決標價格偏低,基於廠商營利之觀點,宗益公司因考量進貨成本之故,先採購中、下級品之蔬果,再於進貨後揀選出品質較好之蔬果,供貨給長榮空廚及華膳空廚,應屬情理之常,則宗益公司既係採購中、下級品之蔬果,即外觀較醜或於前一日未出售而留存者,南瓜、小黃瓜及高麗菜之外表即有可能看似爛爛的,白蘿蔔之表皮有可能出現黑皮或潰爛等外觀上之瑕疵,韭菜之葉子上亦有可能出現黃斑點,此由證人游文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韭菜你買回的時候,葉子上面有黃色的銹斑,你是否知道?)蔬菜類上面有沒有黃色銹斑,因為農民不可能幫你處理,所以當然是我們買回後再自己處理;高麗菜送來不會是整顆好好的,當然要去除外面才能拿去交,沒有什麼腐壞不腐壞的,因為農民採起來就直接裝箱,買回來當然要整理;(問:在我【按:指被告】在職期間你買回的蔬菜,全部都是正常品嗎?)我不知道你的正常或不正常是什麼意思?因為買回來的蔬菜一定要經過挑選,才能送出去;(問:就是買回來時,從外觀就可判定是已經有腐壞,就是不用切開或加工就知道有腐壞?)我剛剛已經說過拍賣的東西不能讓你驗貨,就是你要多少就給你多少,他們不可能讓你這樣翻等語(見本院卷第83至84頁),證人即游文祥之子游凱宇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自96年8 月起至100 年12月止任職於宗益公司,工作內容是當司機、比貨及採買;(問:你採買的時候,會先挑良品跟不良品嗎,還是買回來再挑?)箱子裡面不會全部都是良品,是回來的時候再去挑好的跟不好的等語(見本院卷第91、93頁),足認宗益公司所採購蔬菜之外表確有可能部分不盡美觀,而須於購入後進行整理、挑選,再行出售給客戶。又蔬果之保存期限本難明確認定,因蔬果不美觀之外表而推論其已過期,非難想見,而白蘿蔔如有黑皮或表面潰爛之情形,亦難免引人心生是否保存過久之疑,韭菜葉子上有黃斑點,同樣易讓人猜測是否因該韭菜生病所導致,故被告基於宗益公司所購入之部分蔬果外表不甚美觀之情,而撰寫「…南瓜、小黃瓜及高麗菜,都是買些過期貨,都是爛爛的,稍做整理後,賣給空廚公司…去皮的白蘿蔔,他們都是買人家放置在冰庫保存過久的,表皮有黑皮或潰爛的白蘿蔔…而韭菜:買那種葉子有黃斑點的生病的菜…」等文字,即非無據。 ㈤關於被告前揭所撰「…更扯的是,還把大批的南瓜,整箱放置在停車場,任它風吹雨打,還被老鼠噬吃,有些是爛掉,還有老鼠便等異物,等空廚公司需要時,在把它挑起,賣給空廚當食材,真是不衛生…」等文字及文章內所附6 張照片,證人游文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6 張照片中的地點都是在環南市場後面的停車場,照片中的貨品全都是宗益公司在八八風災前一週及八八風災後所進貨的南瓜,因為那時颱風來,而宗益公司已經標到要供應南瓜給長榮空廚,要備貨,因為進貨量太大,宗益公司的攤位放不下,南瓜廢棄後就放置在停車場,後來交貨完我比較有空,就叫我兒子游凱宇與友人葛玉崑去清運這些廢棄的南瓜,約在9 月中清空等語(見本院卷第80至82頁、第86至87頁),證人游凱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6 張照片中的東西是宗益公司淘汰的貨品,我印象中包含白蘿蔔、南瓜及根莖類的蔬菜,是在八八風災前後放的,八八風災以外的時間,宗益公司不會放置淘汰品在照片中的地點,因為環南市場有自治會或是管理員,如果看到的話會叫我們趕快清走,八八風災那時是因為東西太多,又沒有辦法馬上清掉,所以我們跟他們談;在這6 張照片所示現場,我有看到附近有老鼠在咬堆置的東西;照片中的東西,在八八風災期間是一邊堆一邊進行少量的清除,後來我與一位幫宗益公司從批發市場載貨的司機葛玉崑就一次一起清掉,進行大清除那次,被告已經離職了等語(見本院卷第91 至94 頁、第97至98頁),證人葛玉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自76年起迄今任職於環南市場自治會巡邏組,工作內容是巡邏市場,有時會幫宗益公司從中央果菜市場載貨至環南市場;這6 張照片顯示的情形,是宗益公司將在八八風災前進的貨放在環南市場的停車場,是四、五十件的南瓜,我會知道是在八八風災前進的貨,是因為平常補貨量不會那麼大,會補那麼大的量是因為有颱風要來,照片中顯示的南瓜,堆置時間超過7 至15天,這6 張照片中可看出有部分的食材有腐爛的情形,是放久了自然腐爛的;(問:暫放在停車場的南瓜,你有看到被老鼠咬或是被老鼠咬的痕跡嗎?)事後我有看到箱子被老鼠咬的痕跡,但我沒有親眼看到被老鼠咬;(問:你說的事後是什麼時候?)放完貨大概3 、5 天就會開始爛,老鼠就會從下面開始咬南瓜;99年度偵字第2663號卷第15頁中編號6 照片中是完好的南瓜,因為箱子是完整的;後來宗益公司的老闆娘拿新臺幣(下同)200 元給我,拜託我去清理這些貨品,我清理之前,宗益公司有清理一些,我去清理時已經比較沒有東西了,而且我清理的時間是在照片拍攝之後,貨品情形應該是更爛;我是跟游凱宇一起清除照片中所示腐爛物品,共清了2 至3 次,最後一次是跟游文祥,這2 、3 次是在1 、2 天之內;我清理這些廢棄物時,被告已經不在宗益公司上班,我會記這麼清楚,是因為在我幫宗益公司清除這些廢棄物約7 天前,我在這6 張照片的地點,看到被告拿著相機在照那些南瓜,他從很多角度照那些東西,那時被告尚未離職等語(見本院卷第111 至122 頁)。由上述證詞可知,被告於前揭部落格所張貼之6 張照片所示者,係宗益公司於八八風災前後因南瓜之進貨量過大,堆置在環南市場停車場之情形,被告雖辯稱:我拍攝這些照片的時間,最早一張是在98年5 月31日,最晚一張是在98年6 月30日云云,惟被告所辯稱照片之拍攝時間與證人游文祥、游凱宇、葛玉崑前揭證詞顯然矛盾,該辯詞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再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從我上班的5 月底開始,陸陸續續看到宗益公司做生意的模式,我就覺得不合理,但又不能跟公司老闆說這樣做是不行的,這感覺就帶給我負面情緒等語(見本院卷第293 頁背面),惟被告在網站部落格張貼前揭照片之時間為98年9 月22日,何以在被告同樣均仍任職於宗益公司之時空背景下,被告於拍攝照片並已產生負面情緒後,隔了將近3 個月始將照片張貼在部落格上?是被告所辯前揭照片係於98年5 、6 月間拍攝云云,顯不足採。然縱認前揭照片所示者確為宗益公司在八八風災前後將進貨過多之南瓜堆置在環南市場停車場之情形,該等南瓜嗣後亦遭丟棄等情屬實,惟因游凱宇、葛玉崑就堆置南瓜進行大量清除之時間係在被告離職之後,且該等堆置貨品確有遭老鼠咬及留下咬噬痕跡之現象,自前揭照片以觀,堆置在停車場的南瓜中仍有部分完好一節,業據證人游凱宇、葛玉崑證述如前,則被告在離職前因見該等堆置在停車場之南瓜已遭老鼠咬噬,其中部分南瓜腐爛,部分完好,又未遭大規模清除,主觀上因而認知宗益公司可能欲從中揀選尚未完全腐爛者出售給空廚公司,尚非無據,故被告前揭所撰「…更扯的是,還把大批的南瓜,整箱放置在停車場,任它風吹雨打,還被老鼠噬吃,有些是爛掉,還有老鼠便等異物,等空廚公司需要時,在把它挑起,賣給空廚當食材,真是不衛生…」等文字,係依其見聞所為之主觀判斷,並非憑空杜撰不實事項而為指摘,難認有誹謗故意。 ㈥關於被告前揭所撰「…而豆薯…等到空廚要貨的時候,再把發霉的豆薯用洗衣刷洗一洗賣給長榮空廚當食材…」等文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在文章中提到把發霉的豆薯用洗衣刷洗一洗賣給長榮空廚當食材,是我親身見聞的事,當時我有看到黎氏秋去拿老闆車上的豆薯,我提水給黎氏秋洗豆薯,沒有幫忙洗,我有看到黎氏秋刷洗的豆薯將近一半都是發霉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92 至293 頁)。就此而言,證人游文祥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宗益公司有沒有買進過豆薯?)有,就是洋地瓜;(問:你們會把發霉的豆薯用洗衣刷刷一刷,再交給客戶嗎?)豆薯不是每一季都有生產,剩下的農民採收後就放在倉庫裡,貨過來時我們也是放一些時候,這個東西又不能冰,一冰就壞掉了,所以一定是放在室外,農產品放在密封的箱子裡面,如果有發霉的話當然要處理掉,豆薯是否壞掉,一壓就知道了,如果軟掉就是壞掉,硬的就是好的,如果裡面有紅點,那是沒有壞掉,只是不合品質要求;(問:所以你的意思是你買進的豆薯有可能因為經過一段堆置時間,外觀上有可能產生發霉的情形,而宗益公司的處理方式是用洗衣刷刷洗,清乾淨後再交給客戶?)應該是;(問:你是否曾經指示過被告,把你認為外觀有發霉的豆薯用洗衣刷刷一刷,再送給客戶?)我不太記得;(問:你是否有可能指示被告,叫他作這樣的事嗎?)應該有可能,因為員工只有兩人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足證被告供述內容非無所本。至經本院函詢長榮空廚關於該公司與宗益公司自98年4 月1 日起至98年9 月30日止之交易蔬果種類,長榮空廚函覆之內容雖未包括豆薯,有該公司101 年2 月24日長廚營字第1010005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7 頁),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提水給黎氏秋刷洗完豆薯後,是由老闆送去給長榮空廚;(問:你為何會知道老闆是送給長榮空廚?)因為長榮空廚是老闆專車在送的,我是專門跑華膳空廚等語(見本院卷第292 頁正面),則被告基於係由游文祥指示將發霉之豆薯予以刷洗,並由游文祥親自送貨至長榮空廚等情,主觀上因而推斷刷洗過之豆薯可能係販售給長榮空廚,非難以想見,是前揭長榮空廚函文尚難據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㈦關於被告前揭所撰「…而冬瓜:更是買很多,等到人家訂貨時,才把裡面爛爛的冬瓜賣給人家當食材…」等文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宗益公司購得的冬瓜,是整條的冬瓜,出貨給王朝酒店、亞太會館的冬瓜是要切開的,華膳空廚要一整條10公斤以上,長榮空廚我不清楚,送到王朝酒店及亞太會館的冬瓜,我會幫忙整理,看菜單上冬瓜要幾公斤,冬瓜是放在我車上或是我老闆的車上,我會拿下來切開,切塊後發現有的冬瓜裡面有爛掉;我沒有送過冬瓜到王朝酒店及亞太會館,曾送過食材到華膳空廚及長榮空廚等語(見本院卷第290 至291 頁)。依被告前開登載於部落格之文章觀之,被告並未具體指明「才把裡面爛爛的冬瓜賣給人家當食材」中所稱「人家」係指何廠商,而依被告前開供述內容可知,供貨給王朝酒店及亞太會館既屬切塊之冬瓜,且被告前亦供稱王朝酒店及亞太會館要求食材之品質較高等語(詳見前述),則宗益公司應無可能明目張膽將腐爛之切塊冬瓜供應給王朝酒店及亞太會館,而就華膳空廚部分,依證人即任職於華膳空廚之專員饒貴源於本院審理時所證:98年間我在華膳空廚服務,負責驗收,就冬瓜之驗收,整條的與剖開的都有,驗收整條的冬瓜時我們不會剖開,只要外觀不受傷就會收;(問:你剛剛提到冬瓜驗收時,如果是整顆進來,你們只會看外觀,外觀沒有問題就會收貨,但是驗收完畢收貨之後,事後剖開發現是不良品,你們會如何處理?)公司跟廠商有協調,我們會把貨品拿給廠商看。只要在生產單位有發現不良品,他們會用塑膠袋包起來,第二天早上送到我們驗貨單位,我們會查明是哪家廠商進的貨,請廠商過來看並且辦理過磅退貨,其中的良品我們會採用,例如冬瓜有三分之一不良,三分之二好的我們會收下,其他的會打包退給廠商;(問:我【按:指被告】送去的食材,是否被你們挑選為不合格的品項的情形比較多?)廠商送來的貨,都要先行篩選,我們在驗收後才知道合不合格,因為每天的東西都不一樣,所以我不會記得,而且每家廠商都會有不良的,不會有哪一家百分之百都OK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27 至130 頁),足見華膳空廚於驗收向廠商採購之冬瓜時,曾發生驗收時因外觀完整而收下,之後剖開才發現部分冬瓜是不良品,且每家廠商就所供應之食材均有不良率等情,可見宗益公司所供應給華膳空廚之冬瓜亦不無可能因發生內部有腐爛情事而遭華膳空廚退貨之情,參以宗益公司所購入之蔬果確有可能因成本考量而品質不一,已如前述,則宗益公司所進貨之冬瓜不無有整條外觀良好,但內部爛爛的可能,再加上前開所述宗益公司以刷洗方式處理發霉豆薯之舉,被告主觀上因而認為宗益公司提供「裡面爛爛的冬瓜賣給人家當食材」,即難謂無相當理由。 ㈧證人黎氏秋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在宗益公司工作期間,有無看過老闆買進的白蘿蔔在買進時就皮已經發黑或爛掉了?)沒有;(問:你在宗益公司工作期間,有無曾經把皮已經黑掉或是爛掉的白蘿蔔把皮削掉後交給公司送貨的人?)沒有;(問:你有無看過宗益公司裡的任何員工,把裡面已經爛爛的冬瓜送去給客人?)沒有;(問:你在宗益公司工作期間,有無看過把發霉的豆薯即洋地瓜刷一刷洗乾淨後再送去給客人?)沒有;(問:你在宗益公司整理的菜,有沒有在你整理時就已經是爛掉的?)沒有;(問:你在宗益公司上班期間,是否曾經看過宗益公司裡面有已經爛掉、不好的菜?)沒有;(問:高麗菜買回時,外面白色葉子如果爛爛的,是否也要剝掉?)沒有爛掉的;(問:你在整理菜的時候,韭菜上面黃色的斑點,你當時有沒有把它們挑掉?)韭菜沒有黃色的斑點,都很漂亮等語(見本院卷第277 至280 頁),與其前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冰箱內的菜有無過期或冰過久爛掉?)沒有;(問:有無買回來的白蘿蔔是冰過久的?)沒有,都是當天買的;(問:有無拿過韭菜?)有,買回來的韭菜很漂亮,我從冰箱拿出來幾乎都不用再挑;(問:冬瓜是否一次買很多放冰庫?)沒有,看外面很漂亮,也有幫客人切過冬瓜,但並沒有切過內部爛爛的冬瓜;(問:豆薯有無發霉或爛掉?)沒有;(問:有無刷洗過豆薯交給被告或老闆,再送到華航或長榮?)沒有等語(見99年度偵續一字第229 號卷第23頁)大致相符,而與被告前揭供詞迥異,然證人黎氏秋所證與前開證人游文祥證述之情已有部分不符(豆薯部分),且證人黎氏秋前於檢察官訊問時,尚在宗益公司任職,不無因擔憂失去工作而故為迴護宗益公司等證詞之虞,嗣於本院審理時,證人黎氏秋雖已離職,惟可能因擔心觸犯偽證罪,而不敢作出與之前相異之證詞,是其證詞可信度,實非無疑,自難以據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關於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罪嫌之證據,本院認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起訴之加重誹謗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核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若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石千 法 官 高若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鈺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