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期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189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智簡字第5號),而改用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期豪明知附件一所示之9部視聽 著作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或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上開二家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竟未經授權或同意,自民國99年4月26日起,在新北市板橋區(即原臺北縣板橋市○○○ 街1巷8之2號住處及臺北市○○區○○街28巷56號辦公室內 ,以其所有之電腦及網路連續設備,連線至「GOGOBOX」網 站(網址:http://gogobox.com.tw),並以其所使用之帳 號「pisces66」及密碼登入後,設置名稱「藍小漾家」網址(http://gogobox.com.tw/pisces)重製如附表所示之9部 視聽著作(共181個檔案),並上傳至上開網站所提供之網 路空間內,而以此方式侵害上開二家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案經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等罪嫌。惟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同法第92條之罪,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2人已於99 年12月7日前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均委由財團法人臺灣著 作權保護基金會於99年12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16022號偵查卷第73至74 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