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8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瓊慧 林駿霖 原名林志. 陳家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幸慧律師 徐揆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540 號、99年度偵字第12078 號),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67號案件訊問後,因被告均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瓊慧、林駿霖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家昌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瓊慧及林駿霖(原名林志達)為天使實業有限公司(民國91年5 月2 日起遷址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08 號6 樓 之23、93年7 月21日起遷址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03號6 樓之3 、93年9 月8 日起遷址臺北市○○區○○街49巷9 之2 號1 樓、93年9 月29日起遷址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05 巷3 號7 樓之1 、95年1 月25日起遷址桃園縣大有 路543 號4 樓,下稱天使公司)之前後任負責人(鄭瓊慧任期自91年5 月2 日至93年12月21日止,林志達任期為自93年12月21日起迄今),惟天使公司實際負責人仍為鄭瓊慧,林駿霖僅為名義負責人,陳家昌則為和記通訊行(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44號1 樓)之員工,3 人共同基於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竟為下列行為: ㈠林駿霖雖可預見提供自己之身分證資料擔任他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該公司收受或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竟仍於93年12月間,約定以新台幣(下同)9 萬元之代價,應鄭瓊慧之邀擔任天使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與鄭瓊慧共同基於逃漏天使公司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渠等均明知天使公司並無經營手機等通訊器材之買賣,實際與附表一所示公司交易者為和記通訊行,竟於91年至94年期間,由具有犯意聯絡之陳家昌,借用天使公司之名義與附表一所示之販售手機等通訊器材公司為交易,連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銷售手機等通訊器材產品之統一發票共2,080 張後,交付鄭瓊慧充作天使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天使公司銷售布料或成衣之營業稅額,金額共計3 億2,00 6萬8,159 元,以此不正方法逃漏天使公司營業稅款共計1, 600萬3,453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㈡另鄭瓊慧及林駿霖復明知於91年至94年間,天使公司與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並無直接交易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以天使公司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共計254 紙,合計幫助逃漏稅額為360 萬2,299 元。 二、案經法務部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經本院訊問後,鄭瓊慧、林駿霖、陳家昌均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鄭瓊慧、林駿霖、陳家昌3 人雖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於本院審理經訊問後,被告均自白犯罪,經參酌公訴檢察官之意見,本院認被告所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裁定進行簡易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瓊慧、林駿霖及陳家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100 年10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67號卷㈡第15頁至第17頁),核與如證據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證人偵查中證述相符情節相符,復有如證據附表(二)等資料在卷可稽,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9年10月22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90022819號函暨檢送資料(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67號㈠卷第90頁至第370 頁)附卷可按,足認被告鄭瓊慧等3 人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鄭瓊慧等3 人本件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被告鄭瓊慧、林駿霖、陳家昌於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復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法條修正比較適用如下: ㈠被告鄭瓊慧等3 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71條第1 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對被告3 人均較為有利。 ㈡關於罰金法定刑之最低度部分,由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為銀元1 元以上,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提高為10倍,提高後再折算新臺幣為30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修正為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比較修正前、後刑法關於罰金刑最低度部分,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等3 人。 ㈢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嗣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修正理由,係界定共同正犯參與類型,而將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排除於修正後條文所規定之正犯之外,因本案被告鄭瓊慧等3 人所為均是實行(實施)之共犯,依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等3 人較為有利,應予適用行為時法。 ㈣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仍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鄭瓊慧等3 人。又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亦經修正刪除,被告鄭瓊慧等3 人本案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犯行於刑法修正前,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而刑法修正後應分論併罰,是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鄭瓊慧等3 人較為有利。㈤再關於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鄭瓊慧、林駿霖,是應適用行為時法。 ㈥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鄭瓊慧等3 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折算一日,經折算後即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一日,惟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鄭瓊慧等3人。 ㈦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鄭瓊慧等3 人所犯應依修正前刑法、商業會計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渠等較為有利。 四、按統一發票乃營利事業本身有權自行製存,用以證明銷貨入帳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前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同條項款後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47條第1 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8 號判決意旨參考)。 五、惟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鄭瓊慧為天使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被告林駿霖為天使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應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然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惟被告鄭瓊慧、林駿霖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已於98年5 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修正後稅捐稽徵第47條則增訂第2 項規定:「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是: ㈠關於被告鄭瓊慧部分,其行為時,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係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並未如98年5 月27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條文有第2 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之明文。參酌上述修正條文之修正理由,僅在解決處罰非實際負責人之名義負責人之不公允現象,並未說明修法前之規定,亦應處罰實際負責人,此觀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728號判決意旨,謂條文規定「公司負責人」,自不包括所謂實際負責人,亦可得致相同結論。再者,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乃刑法第1 條前段所明定。本件被告鄭瓊慧僅任天使公司實際負責人,非天使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乙事,為被告鄭瓊慧及林駿霖所自承,並有天使公司登記案卷在卷可稽,則被告鄭瓊慧之行為時,既然在稅捐稽徵法第47條增列第2 規定之前,依刑法第1 條前段規定之「罪刑法定原則」,不能以其行為後即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規定,處罰之。再者,被告鄭瓊慧於行為時,既非天使公司依公司法所規定之負責人,自難僅以被告鄭瓊慧為實際負責人,即令被告鄭瓊慧負上述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處罰之刑責。 ㈡關於被告林駿霖部分,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7 號解釋前,實務向來見解認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應處徒刑範圍,轉嫁於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然參酌犯罪之處罰,除須具備構成要件相當性、行為之違法性外,尚須具備行為之有責任之刑事法理,是該款所規定之處罰對象,如偏狹地認係「登記之負責人」,亦即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謂之當然負責人,則於登記之負責人實際上並不過問公司之稅務事務時,真正實際執行公司業務之人反而得以規避刑責,要與公平正義原則不合。故而,該條嗣於98年5 月5 日修正時,即明文增訂第2 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並於同年月27日公布施行。綜上,足見公司登記之名義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人不同時,依新法規定係以實際負責人為處罰對象。本件被告林駿霖於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內,為天使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鄭瓊慧則為天使公司實際負責人等情,為被告林駿霖及鄭瓊慧所自承,並有天使公司登記案卷在卷可稽,從而,本案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既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林駿霖較為有利,則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規定,被告林駿霖既為名義登記負責人,非實際從事天使公司報稅業稅之人,即不得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規定,處罰被告林駿霖。 ㈢綜上,被告鄭瓊慧部分,依其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規定,非公司法所定之公司負責人。被告林駿霖部分,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規定,已非該罪論處對象,則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認被告鄭瓊慧及林駿霖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之罪,容有未洽,爰於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內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應認被告鄭瓊慧及林駿霖就此部分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均不能論以同法第47條、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附此敘明。 六、查本件被告林駿霖登記為天使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天使公司為達逃漏營業稅額之目的並防稅捐機關查核,被告鄭瓊慧、林駿霖及陳家昌均明知天使公司未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進貨,竟仍設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稅額。又被告鄭瓊慧、林駿霖2 人明知天使公司於91年5 月間起至93年12月間,並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竟仍填製不實發票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附表二所示公司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核被告鄭瓊慧、林駿霖及陳家昌本件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鄭瓊慧、林駿霖與陳家昌間,就前揭事實欄一、㈠部分之犯行,又被告鄭瓊慧、林駿霖2 人間,就前揭事實欄一、㈡部分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再本件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被告鄭瓊慧、陳家昌就前揭事實欄一、㈠部分之犯行,及被告鄭瓊慧就前揭事實欄一、㈡部分之犯行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但均與有該身分之被告林駿霖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亦均應論為共同正犯。復被告鄭瓊慧等3 人就前揭事實欄一、㈠部分之犯行、被告鄭瓊慧、林駿霖就前揭事實欄一、㈡部分之犯行,渠等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鄭瓊慧等3 人就前揭事實欄一、㈠部分之犯行,以及被告鄭瓊慧、林駿霖就前揭事實欄一、㈡部分之犯行,渠等所犯上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2 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另被告鄭瓊慧、林駿霖2 人,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犯罪事實一、㈡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前者以收受如附表一之不實統一發票而幫助公司逃漏營業稅,後者為開立如附表二之不實統一發票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兩者犯罪型態不同,則被告鄭瓊慧、林駿霖2 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鄭瓊慧、林駿霖、陳家昌上揭犯行,分別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尚有未洽,惟因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如上。 七、爰審酌被告鄭瓊慧、林駿霖及陳家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並取得虛設公司之不實發票用以充作天使公司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稅額之行為,足以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更危害經濟秩序與租稅公平,暨擾亂稅務作業,惟念被告鄭瓊慧等3 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鄭瓊慧、林駿霖2 人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被告鄭瓊慧等3 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7 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上開條例第9 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亦有明文。本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是被告3 人所犯均合於減刑之規定,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之減刑規定,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就減刑後宣告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300 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1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天使實業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公司名稱 │銷售額(元) │稅額(元) │張數 │ ├──┼──────────┼───────┼───────┼─────┤ │ 1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25,807,137 │ 6,290,386 │ 854 │ ├──┼──────────┼───────┼───────┼─────┤ │ 2 │神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62,114,807 │ 3,105,738 │ 378 │ ├──┼──────────┼───────┼───────┼─────┤ │ 3 │天生盈家通訊有限公司│ 45,185,421 │ 2,259,278 │ 101 │ ├──┼──────────┼───────┼───────┼─────┤ │ 4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台│22,140,522 ( │ 1,107,035 │ 304 │ │ │北4分公司 │起訴書誤載為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 │ │ │23,392,712 ) │ 1,169,644) │載為311) │ ├──┼──────────┼───────┼───────┼─────┤ │ 5 │金眾股份有限公司 │9,676,426 │ 483,819 │ 90 │ │ │ │(起訴書誤載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 │ │ │為16,396,522)│ 819,823) │載為119) │ ├──┼──────────┼───────┼───────┼─────┤ │ 6 │威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558,225 │ 427,912 │ 61 │ ├──┼──────────┼───────┼───────┼─────┤ │ 7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 5,523,756 │ 276,190 │ 50 │ ├──┼──────────┼───────┼───────┼─────┤ │ 8 │佳訊達國際有限公司 │ 4,107,510 │ 205,375 │ 11 │ ├──┼──────────┼───────┼───────┼─────┤ │ 9 │誠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781,903 │ 189,097 │ 16 │ ├──┼──────────┼───────┼───────┼─────┤ │ 10 │瀚普電訊事業股份有限│ 3,079,143 │ 153,957 │ 16 │ │ │公司 │ │ │ │ ├──┼──────────┼───────┼───────┼─────┤ │ 11 │佳事達通訊社 │ 2,843,868 │ 142,192 │ 8 │ ├──┼──────────┼───────┼───────┼─────┤ │ 12 │勤毅科技有限公司 │ 2,599,562 │ 129,980 │ 29 │ ├──┼──────────┼───────┼───────┼─────┤ │ 13 │陸地實業有限公司 │ 2,380,953 │ 119,047 │ 3 │ ├──┼──────────┼───────┼───────┼─────┤ │ 14 │銘望實業有限公司 │ 2,367,533 │ 118,377 │ 20 │ ├──┼──────────┼───────┼───────┼─────┤ │ 15 │御立股份有限公司 │ 2,308,193 │ 115,407 │ 20 │ ├──┼──────────┼───────┼───────┼─────┤ │ 16 │佳訊通國際有限公司 │ 2,016,071 │ 100,804 │ 6 │ ├──┼──────────┼───────┼───────┼─────┤ │ 17 │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57,343 │ 97,868 │ 16 │ ├──┼──────────┼───────┼───────┼─────┤ │ 18 │數碼通企業有限公司 │ 1,917,334 │ 95,867 │ 8 │ ├──┼──────────┼───────┼───────┼─────┤ │ 19 │偉群科技有限公司 │ 1,904,762 │ 95,238 │ 10 │ ├──┼──────────┼───────┼───────┼─────┤ │ 20 │銘望實業有限公司士林│ 1,800,286 │ 90,014 │ 10 │ │ │分公司 │ │ │ │ ├──┼──────────┼───────┼───────┼─────┤ │ 21 │博洋通訊行 │ 1,594,500 │ 79,725 │ 3 │ ├──┼──────────┼───────┼───────┼─────┤ │ 22 │銘望實業有限公司萬華│ 1,544,286 │ 77,214 │ 10 │ │ │分公司 │ │ │ │ ├──┼──────────┼───────┼───────┼─────┤ │ 23 │亞太強訊科技股份有限│601,429 │ 30,071 │ 3 │ │ │公司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 │(起訴書誤│ │ │ │1,473,810) │為73,690) │載為5) │ ├──┼──────────┼───────┼───────┼─────┤ │ 24 │銘望通訊器材行 │ 1,115,761 │ 55,789 │ 6 │ ├──┼──────────┼───────┼───────┼─────┤ │ 25 │四節企業有限公司 │ 1,059,049 │ 52,952 │ 14 │ ├──┼──────────┼───────┼───────┼─────┤ │ 26 │皆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4,001 │ 51,199 │ 6 │ ├──┼──────────┼───────┼───────┼─────┤ │ 27 │橘子速銷股份有限公司│ 244,992 │ 12,248 │ 18 │ │ │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 │ │ │ │257,779) │12,891) │ 載為19) │ ├──┼──────────┼───────┼───────┼─────┤ │ 28 │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3,456 │ 40,674 │ 9 │ ├──┼──────────┼───────┼───────┼─────┤ │合計│ │320,068,159 │16,003,453 │2,080 │ │ │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 │ │ │328,925,683) │16,446,328) │載為2,119 │ │ │ │ │ │) │ └──┴──────────┴───────┴───────┴─────┘ 附表二:天使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公司名稱 │銷售額(元) │稅額(元) │張數 │ ├──┼──────────┼───────┼───────┼─────┤ │ 1 │緗通實業有限公司 │ 5,453,150 │ 272,658 │ 18 │ │ │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 │ │ │ 9,948,275) │ 497,415) │載為42) │ ├──┼──────────┼───────┼───────┼─────┤ │ 2 │聖法拉服裝行 │ 40,200 │ 2,010 │ 1 │ ├──┼──────────┼───────┼───────┼─────┤ │ 3 │昌旺企業社 │ 550,000 │ 27,500 │ 1 │ ├──┼──────────┼───────┼───────┼─────┤ │ 4 │蓁寶萊服飾行 │ 47,820 │ 2,391 │ 7 │ ├──┼──────────┼───────┼───────┼─────┤ │ 5 │銘仁實業有限公司 │ 419,415 │ 20,971 │ 2 │ ├──┼──────────┼───────┼───────┼─────┤ │ 6 │拉薇芝國際開發有限公│ 55,143 │ 2,757 │ 1 │ │ │司 │ │ │ │ ├──┼──────────┼───────┼───────┼─────┤ │ 7 │彥傑國際有限公司 │ 248,814 │ 12,440 │ 8 │ ├──┼──────────┼───────┼───────┼─────┤ │ 8 │祿森企業有限公司 │ 100,575 │ 5,029 │ 1 │ ├──┼──────────┼───────┼───────┼─────┤ │ 9 │依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511,089 │ 25,554 │ 4 │ ├──┼──────────┼───────┼───────┼─────┤ │ 10 │亞帝捷實業有限公司 │ 7,809,825 │ 390,493 │ 18 │ ├──┼──────────┼───────┼───────┼─────┤ │ 11 │貝爾尼斯有限公司 │ 308,084 │ 15,404 │ 5 │ ├──┼──────────┼───────┼───────┼─────┤ │ 12 │復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68,750 │ 8,438 │ 1 │ ├──┼──────────┼───────┼───────┼─────┤ │ 13 │比克服飾店 │ 175,080 │ 8,755 │ 7 │ ├──┼──────────┼───────┼───────┼─────┤ │ 14 │美淇童裝行 │ 500,080 │ 25,004 │ 1 │ ├──┼──────────┼───────┼───────┼─────┤ │ 15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 614,732 │ 30,737 │ 3 │ │ │公司 │ │ │ │ ├──┼──────────┼───────┼───────┼─────┤ │ 16 │儷臻企業有限公司 │ 1,465,554 │ 73,278 │ 7 │ ├──┼──────────┼───────┼───────┼─────┤ │ 17 │依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483,582 │ 24,179 │ 1 │ │ │公司 │ │ │ │ ├──┼──────────┼───────┼───────┼─────┤ │ 18 │冠時有限公司 │ 3,046,190 │ 152,310 │ 8 │ │ │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 │ │ │3,468,248) │173,413) │載為10) │ ├──┼──────────┼───────┼───────┼─────┤ │ 19 │惠薪服裝有限公司 │ 4,510,635 │ 225,532 │ 11 │ ├──┼──────────┼───────┼───────┼─────┤ │ 20 │欣褕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428,668 │ 21,433 │ 5 │ ├──┼──────────┼───────┼───────┼─────┤ │ 21 │歐妮爾時裝有限公司 │ 58,624 │ 2,931 │ 1 │ ├──┼──────────┼───────┼───────┼─────┤ │ 22 │盛群服飾有限公司 │ 1,112,910 │ 55,646 │ 4 │ ├──┼──────────┼───────┼───────┼─────┤ │ 23 │成鴻國際有限公司 │ 228,392 │ 11,420 │ 7 │ ├──┼──────────┼───────┼───────┼─────┤ │ 24 │名耀服飾行 │ 283,520 │ 14,177 │ 5 │ ├──┼──────────┼───────┼───────┼─────┤ │ 25 │欣欣服裝店 │ 464,000 │ 23,200 │ 2 │ │ │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 │ │ │ 564,200) │ 28,210) │載為3) │ ├──┼──────────┼───────┼───────┼─────┤ │ 26 │蕾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3,514,005 │ 175,702 │ 10 │ ├──┼──────────┼───────┼───────┼─────┤ │ 27 │凱蘿琳蔡時尚國際有限│ 215,123 │ 10,757 │ 4 │ │ │公司 │ │(起訴書誤 │ │ │ │ │ │載為40,757) │ │ ├──┼──────────┼───────┼───────┼─────┤ │ 28 │凱琳時尚有限公司 │ 207,118 │ 10,356 │ 2 │ ├──┼──────────┼───────┼───────┼─────┤ │ 29 │邦雅米時尚股份有限公│ 177,887 │ 8,894 │ 2 │ │ │司 │ │ │ │ ├──┼──────────┼───────┼───────┼─────┤ │ 30 │世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12,782,907 │ 639,152 │ 33 │ │ │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 │(起訴書誤│ │ │ │14,783,097) │載為739,163 )│載為40) │ ├──┼──────────┼───────┼───────┼─────┤ │ 31 │豪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59,800 │ 2,990 │ 1 │ ├──┼──────────┼───────┼───────┼─────┤ │ 32 │萊卡佛國際有限公司 │ 1,245,332 │ 62,267 │ 9 │ ├──┼──────────┼───────┼───────┼─────┤ │ 33 │摩登彩意時裝有限公司│ 770,889 │ 38,544 │ 2 │ ├──┼──────────┼───────┼───────┼─────┤ │ 34 │雅男有限公司 │ 129,870 │ 6,494 │ 7 │ ├──┼──────────┼───────┼───────┼─────┤ │ 35 │恩朵開發服飾有限公司│ 20,593,132 │ 1,026,657 │ 39 │ ├──┼──────────┼───────┼───────┼─────┤ │ 36 │樹達實業有限公司 │ 1,200,130 │ 60,007 │ 3 │ │ │(虛設行號) │ │ │ │ ├──┼──────────┼───────┼───────┼─────┤ │ 37 │慶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0,000 │ 4,500 │ 1 │ ├──┼──────────┼───────┼───────┼─────┤ │ 38 │海蒂山國際有限公司 │ 75,143 │ 3,757 │ 2 │ ├──┼──────────┼───────┼───────┼─────┤ │ 39 │喬鈺實業有限公司 │ 145,410 │ 7,271 │ 1 │ ├──┼──────────┼───────┼───────┼─────┤ │ 40 │傑儷女裝店 │ 10,980 │ 549 │ 2 │ ├──┼──────────┼───────┼───────┼─────┤ │ 41 │奇威行有限公司 │ 3,003,240 │ 150,162 │ 10 │ ├──┼──────────┼───────┼───────┼─────┤ │合計│ │ 73,305,798 │ 3,662,306 │ 254 │ │ │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 │ │ │80,323,371) │ 4,016,168 ) │載為291) │ │ ├──────────┼───────┼───────┼─────┤ │ │扣除虛設行號後之合計│ 72,105,668 │ 3,602,299 │ │ └──┴──────────┴───────┴───────┴─────┘ 證據附表(一): ┌──┬──────┬───────────────┬─────────┐ │編號│證據清單 │證述內容 │卷 頁│ ├──┼──────┼───────────────┼─────────┤ │ 1 │證人鄭正乾之│1.伊為被告鄭瓊慧之兄,曾出資成│⑴98年度偵字第 │ │ │證述 │ 立天使公司,且天使公司只有經│ 25540號㈥卷第 │ │ │ │ 營成衣進出口買賣,由伊實際負│ 127頁至第129頁 │ │ │ │ 責業務之事實。 │⑵98年度偵字第 │ │ │ │2.天使公司銷項發票都由被告鄭瓊│ 25540號㈥卷第 │ │ │ │ 慧所開立之事實。 │ 134頁至第136頁,│ │ │ │ │ 具結 │ ├──┼──────┼───────────────┼─────────┤ │ 2 │證人鄭人鐖之│1.伊為被告鄭瓊慧長兄,為緗通公│⑴98年度偵字第 │ │ │證述 │ 司、樹達公司實際負責人。 │ 25540號㈥卷第 │ │ │ │2.緗通公司、樹達公司與天使公司│ 113頁至第114頁 │ │ │ │ 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係被告鄭瓊│⑵98年度偵字第 │ │ │ │ 慧或鄭正乾為了形式上增加業績│ 25540號㈥卷第 │ │ │ │ ,所以有製造不實資金流程之交│ 138頁至第140頁,│ │ │ │ 易記錄,並虛開發票予緗通公司│ 具結 │ │ │ │ 、樹達公司報帳之事實。 │ │ ├──┼──────┼───────────────┼─────────┤ │ 3 │證人鄭聖耀之│伊為鄭人鐖之子,於91、92年間鄭│⑴97年度他字第4533│ │ │證述 │正乾邀鄭聖耀掛名擔任樹達公司負│ 號卷㈡第36頁至第│ │ │ │責人,並帶同鄭聖耀辦理相關公司│ 37頁 │ │ │ │登記之事實。 │⑵97年度他字第4533│ │ │ │ │ 號卷㈡第110頁 │ ├──┼──────┼───────────────┼─────────┤ │ 4 │證人鄭郁霖之│1.伊為鄭人鐖之子,本名鄭登介,│⑴97年度他字第4533│ │ │證述 │ 曾於93、94年間因為被告鄭瓊慧│ 號卷㈡第38頁至第│ │ │ │ 知道天使公司會欠稅,需要找個│ 42頁 │ │ │ │ 人來當天使公司人頭負責人,所│⑵97年度他字第4533│ │ │ │ 以伊才找被告林駿霖擔任該公司│ 號卷㈡第110頁 │ │ │ │ 負責人之事實。 │ │ │ │ │2.天使公司實際上由其四叔鄭正乾│ │ │ │ │ 所設立,而被告鄭瓊慧及林駿霖│ │ │ │ │ 為人頭負責人,天使公司應該沒│ │ │ │ │ 有實際營業,進銷項應該也是不│ │ │ │ │ 實之事實。 │ │ ├──┼──────┼───────────────┼─────────┤ │ 5 │證人朱為平之│1.伊為和記通訊行登記負責人,未│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 曾有以天使公司名義進貨及支付│號㈥卷第36頁至第39│ │ │ │ 天使公司訂貨貨款之事實。 │頁 │ │ │ │2.伊同意被告陳家昌在和記通訊行│ │ │ │ │ 收取天使公司所訂購之貨物,且│ │ │ │ │ 有幫忙代收貨物之事實。 │ │ ├──┼──────┼───────────────┼─────────┤ │ 6 │證人張天福之│伊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聯強公司)專員,與聯強公司實際│號㈥卷第171頁至第 │ │ │ │交易之對象為和記通訊行,都由被│176 頁,具結 │ │ │ │告陳家昌向聯強公司訂貨,貨送到│ │ │ │ │新生北路1段44號的和記簽收,和 │ │ │ │ │記跟聯強公司訂的貨都是賣給其他│ │ │ │ │通訊行之事實。 │ │ ├──┼──────┼───────────────┼─────────┤ │ 7 │證人駱建宏之│伊為神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神腦公司)經理,被告陳家昌與伊│號㈥卷第193頁至 │ │ │ │接洽購買手機及配件,曾簽署經銷│195頁,具結 │ │ │ │契約書,貨品都是送到新生北路1 │ │ │ │ │段44號之和記通訊行簽收,被告陳│ │ │ │ │家昌進貨手機都由和記批發給其他│ │ │ │ │的通訊行之事實。 │ │ ├──┼──────┼───────────────┼─────────┤ │ 8 │證人王子奇之│伊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⑴98年度偵字第 │ │ │證述 │旦行)法務專員,根據震旦行與天│ 25540 號㈣卷第 │ │ │ │使公司交易時所簽經銷基本資料,│ 287頁至第288頁 │ │ │ │當初是被告陳家昌與震旦行接洽採│⑵98年度偵字第 │ │ │ │購業務,貨是指定送到臺北市新生│ 25540號㈥卷第 │ │ │ │北路1段44號,票據徵信部分,是 │ 171頁至176頁,具│ │ │ │開和記通訊行台北銀行長安分行票│ 結 │ │ │ │據之事實。 │ │ ├──┼──────┼───────────────┼─────────┤ │ 9 │證人王源河之│伊為金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眾│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公司)負責人,金眾公司開立予天│號㈤卷第5頁至第6頁│ │ │ │使公司之發票,實際交易對象為和│ │ │ │ │記通訊行等多家公司,但是都有跳│ │ │ │ │開發票給天使公司,也遭國稅局裁│ │ │ │ │罰之事實。 │ │ │ │ │ │ │ ├──┼──────┼───────────────┼─────────┤ │ 10 │證人謝嘉入之│1.伊為威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 稱威洋公司)總經理,威洋公司│號㈤卷第278頁至第 │ │ │ │ 開給天使公司的發票部分是臺北│279 頁 │ │ │ │ 和記通訊行被告陳家昌向威洋公│ │ │ │ │ 司採購,被告陳家昌是臺北手機│ │ │ │ │ 批發盤商,且被告陳家昌與朱為│ │ │ │ │ 平、鄭建華合夥經營和記通訊行│ │ │ │ │ 之事實。 │ │ │ │ │2.伊不認識被告林志達、鄭瓊慧、│ │ │ │ │ 鄭正乾等天使公司人員之事實。│ │ ├──┼──────┼───────────────┼─────────┤ │ 11 │證人陳志榕之│伊為東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訊│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公司)業務副理,東訊公司負責與│號㈣卷第287頁至第 │ │ │ │天使公司接洽業務員為吳建業,東│288頁 │ │ │ │訊公司賣手機及配件給天使公司,│ │ │ │ │從東訊公司的銷貨明細對帳單可以│ │ │ │ │知道是送貨到新生北路1段44號之 │ │ │ │ │事實。 │ │ ├──┼──────┼───────────────┼─────────┤ │ 12 │證人吳建業之│伊為東訊公司業務,被告陳家昌曾│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以和記通訊行名義跟東訊公司訂貨│號㈥卷第66頁至第 │ │ │ │,被告陳家昌不是和記的股東就是│67 頁 │ │ │ │和記的負責人,朱為平我也認識,│ │ │ │ │他與被告陳家昌其中一人是和記的│ │ │ │ │負責人,我只認識被告陳家昌,不│ │ │ │ │認識被告林駿霖、鄭瓊慧或鄭正乾│ │ │ │ │等。 │ │ ├──┼──────┼───────────────┼─────────┤ │ 13 │證人李勝興之│伊為佳訊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佳│⑴98年度偵字第 │ │ │證述 │訊達公司)、佳訊通國際有限公司│ 25540號卷㈡第 │ │ │ │(下稱佳訊通公司)、佳事達通訊│ 203頁至第204頁 │ │ │ │社等之負責人,伊不認識被告林駿│⑵98年度偵字第 │ │ │ │霖、鄭瓊慧及鄭正乾,但認識被告│ 25540號㈤卷第 │ │ │ │陳家昌,其為之前聯強公司業務員│ 5頁至第6頁 │ │ │ │。 │ │ ├──┼──────┼───────────────┼─────────┤ │ 14 │證人麥懷升之│1.伊曾任佳訊達公司、佳訊通公司│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 與佳事通通訊社等之業務經理,│號㈤卷第5頁至第6頁│ │ │ │ 三家公司都有開發票給天使公司│ │ │ │ │ ,當時是一位叫「小林」的業務│ │ │ │ │ 員跟伊接洽,年約40~50歲,來│ │ │ │ │ 時帶天使公司發票章來交易,並│ │ │ │ │ 現場付現金再來取貨之事實。 │ │ │ │ │2.伊不認識被告林駿霖、鄭瓊慧、│ │ │ │ │ 鄭正乾等,僅認識被告陳家昌。│ │ ├──┼──────┼───────────────┼─────────┤ │ 15 │證人宮敬程之│伊為誠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誠石公司)負責人,誠石公司開立│號㈠卷第105頁至106│ │ │ │發票給天使公司,但沒有實際與天│頁 │ │ │ │使公司人員接洽過之事實。 │ │ ├──┼──────┼───────────────┼─────────┤ │ 16 │證人李曼瑄之│伊為陸地實業有限公司會計,不認│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識被告林駿霖、鄭瓊慧、鄭正乾等│號㈡卷第203頁至第 │ │ │ │,但認識被告陳家昌,渠曾為聯強│204頁 │ │ │ │公司業務人員,與天使公司的3筆 │ │ │ │ │交易都是出售手機之事實。 │ │ │ │ │ │ │ ├──┼──────┼───────────────┼─────────┤ │ 17 │證人陳貞如之│伊為御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御立│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公司)經理,御立公司係出售手機│號㈣卷第217頁至第 │ │ │ │與天使公司,接洽業務為潘明宗,│218頁 │ │ │ │公司都出貨到臺北市○○○路○段 │ │ │ │ │44號之事實。 │ │ ├──┼──────┼───────────────┼─────────┤ │ 18 │證人潘明宗之│伊為御立公司業務,御立公司開立│⑴98年度偵字第 │ │ │證述 │予天使公司發票之20筆交易,實際│ 25540 號㈥卷第 │ │ │ │上係由潘明宗代表御立公司與和記│ 36頁至第39 頁 │ │ │ │通訊行人員接洽,潘明宗沒有見過│⑵98年度偵字第 │ │ │ │天使公司人員,訂貨者為朱為平及│ 25540號㈥卷第 │ │ │ │被告陳家昌等,且是和記通訊行拿│ 171頁至176頁,具│ │ │ │天使公司資料讓潘明宗拿回去給公│ 結 │ │ │ │司建檔,要求御立公司發票開抬頭│ │ │ │ │給天使公司之事實。 │ │ ├──┼──────┼───────────────┼─────────┤ │ 19 │證人趙敏志之│1.伊為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⑴98年度偵字第 │ │ │證述 │ 稱資詠公司)業務協理,資詠公│ 25540號㈡卷第218│ │ │ │ 司是賣手機配件,應該是「小娟│ 頁至第219頁 │ │ │ │ 」打電話來訂貨,資詠公司出貨│⑵98年度偵字第 │ │ │ │ 送到新生南路上1樓之和記通訊 │ 25540號㈥卷第 │ │ │ │ 行,小娟和被告陳家昌常常一起│ 171頁至176頁,具│ │ │ │ 出現在和記通訊行之事實。 │ 結 │ │ │ │2.伊不認識被告林駿霖、鄭瓊慧、│ │ │ │ │ 鄭正乾等人之事實。 │ │ ├──┼──────┼───────────────┼─────────┤ │ 20 │證人張謨揚之│1.伊為銘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銘│⑴98年度偵字第 │ │ │證述 │ 望公司)及銘望通訊社之負責人│ 25540號㈡卷第218│ │ │ │ ,伊不認識被告林駿霖、鄭瓊慧│ 頁至第219頁 │ │ │ │ 或鄭正乾等,但認識被告陳家昌│⑵98年度偵字25540 │ │ │ │ ,被告陳家昌為之前聯強公司業│ 號㈤卷第284頁至 │ │ │ │ 務人員之事實。 │ 第285頁 │ │ │ │2.均由和記之小姐或被告陳家昌向│ │ │ │ │ 銘望公司等訂貨,和記門市是在│ │ │ │ │ 新生北路1段44號之事實。 │ │ ├──┼──────┼───────────────┼─────────┤ │ 21 │證人秦玉恕之│伊為亞太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下稱亞太強訊公司)負責人,該公│號㈡卷第271頁至第 │ │ │ │司曾賣手機給天使公司,但當時伊│273頁 │ │ │ │非負責人,雙方承辦人資料已經找│ │ │ │ │不到之事實。 │ │ ├──┼──────┼───────────────┼─────────┤ │ 22 │證人林秀慧之│伊為皆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皆達公司)財務協理,根據公司留│號㈡卷第271頁至第 │ │ │ │存訂貨單,係被告陳家昌來電訂貨│273頁 │ │ │ │,發票抬頭要求開天使公司,送貨│ │ │ │ │地址是新生北路1段44號和記通訊 │ │ │ │ │器材行之事實。 │ │ ├──┼──────┼───────────────┼─────────┤ │ 23 │證人傅祖雄之│1.伊為橘子速銷股份有限公司負責│⑴98年度偵字第 │ │ │證述 │ 人,這19 筆交易與天使公司之 │ 25540號㈡卷第271│ │ │ │ 交易,是出售通訊配件給新生北│ 頁至第273頁 │ │ │ │ 路1段1樓之通訊行,掛聯強招牌│⑵98年度偵字第 │ │ │ │ ,老闆姓朱,聽業界講和記老闆│ 25540 號㈥卷 │ │ │ │ 是朱先生及被告陳家昌之事實。│ 第171頁至176頁,│ │ │ │2.伊不認識被告林駿霖、鄭瓊慧、│ 具結 │ │ │ │ 鄭正乾等但見過被告陳家昌,他│ │ │ │ │ 自己出來開店後,曾向伊進過貨│ │ │ │ │ 之事實。 │ │ ├──┼──────┼───────────────┼─────────┤ │24 │證人陳秀鳳之│伊為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創達公司)協理,公司前身為大霸│號㈣卷第217頁至第 │ │ │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霸公司│218頁 │ │ │ │),係賣手機給天使公司才開發票│ │ │ │ │,從出貨單上看公司接洽業務為王│ │ │ │ │治凱之事實。 │ │ ├──┼──────┼───────────────┼─────────┤ │ 25 │證人王治凱之│伊曾任大霸公司業務,沒有印象跟│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天使公司交易過,和記通訊行是伊│號㈥卷第66頁至第67│ │ │ │,通訊行老闆是朱為平,伊只有認│頁 │ │ │ │識被告陳家昌,不認識被告林駿霖│ │ │ │ │、鄭瓊慧、鄭正乾等人之事實。 │ │ │ │ │ │ │ ├──┼──────┼───────────────┼─────────┤ │ 26 │證人鐘國明之│伊為聖法拉服裝行負責人,沒聽過│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天使公司,已忘記是何人賣布,應│號㈥卷第4頁至第5頁│ │ │ │該是個人出售物品,拿天使公司的│ │ │ │ │發票給伊報帳,已遭國稅局裁罰之│ │ │ │ │事實。 │ │ ├──┼──────┼───────────────┼─────────┤ │ 27 │證人陳進旺之│伊為昌旺企業社負責人,天使公司│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發票係由業務張道明接洽取得,且│號㈠卷第135頁至137│ │ │ │該筆交易已遭國稅局裁罰之事實。│頁 │ ├──┼──────┼───────────────┼─────────┤ │ 28 │證人張道明之│伊為昌旺企業社業務,是與何人接│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洽這筆交易已經忘記,但伊從未聽│號㈤卷第240頁至第 │ │ │ │聞天使公司,所以拿給伊天使公司│241頁 │ │ │ │發票者,應該不是天使公司之人員│ │ │ │ │,只是拿給伊報帳而已之事實。 │ │ ├──┼──────┼───────────────┼─────────┤ │ 29 │證人古玫鈴之│伊為蓁寶萊服飾行負責人,該服飾│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行與天使公司無生意往來,實際交│號㈠卷第135頁至137│ │ │ │易對象為洪義晉,係洪義晉交付天│頁 │ │ │ │使公司發票予蓁寶萊服飾行,且該│ │ │ │ │交易已遭國稅局裁罰之事實。 │ │ ├──┼──────┼───────────────┼─────────┤ │ 30 │證人廖大新之│伊為銘仁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天│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使公司發票均是向豪駿公司賴慶祥│號㈠卷第135頁至137│ │ │ │購買泳裝取得,已遭國稅局裁罰之│頁 │ │ │ │事實。 │ │ ├──┼──────┼───────────────┼─────────┤ │ 31 │證人陳俊甫之│伊為拉薇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業務│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天使公司發票是拉薇芝公司向香│號㈠卷第273頁至第 │ │ │ │港東方貿易公司劉宗周購買布料所│275頁 │ │ │ │取得,且以支票付款,並有留劉宗│ │ │ │ │周簽收支票資料,已遭國稅局裁罰│ │ │ │ │之事實。 │ │ ├──┼──────┼───────────────┼─────────┤ │ 32 │證人吳國君之│1.伊為萊卡佛國際有限公司(下稱│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 萊卡佛公司)及彥傑國際有限公│號㈡卷第4頁至第7頁│ │ │ │ 司(下稱彥傑公司)財務經理,│ │ │ │ │ 萊卡佛公司所取得之天使公司發│ │ │ │ │ 票,是業務劉先生來公司賣布而│ │ │ │ │ 取得,非與天使公司交易,已遭│ │ │ │ │ 國稅局裁罰。 │ │ │ │ │2.彥傑公司所取得之天使公司發票│ │ │ │ │ 都向香港東方貿易公司劉家敏買│ │ │ │ │ 布所取得,付款支票均係在劉宗│ │ │ │ │ 周帳戶兌現,並非與天使公司交│ │ │ │ │ 易之事實。 │ │ ├──┼──────┼───────────────┼─────────┤ │ 33 │證人李文慶之│伊為祿森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天│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使公司發票是去迪化街切貨時,不│號㈠卷第157頁至158│ │ │ │知名女子推銷襯衫時所交付,並非│頁 │ │ │ │與天使公司有實際交易,已遭國稅│ │ │ │ │局裁罰之事實。 │ │ ├──┼──────┼───────────────┼─────────┤ │ 34 │證人劉雅玲之│伊為依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依洛公司)及依夫國際開發有限公│號㈠卷第157頁至158│ │ │ │司(下稱依夫公司)負責人,天使│頁 │ │ │ │公司發票都是向東政公司劉家政買│ │ │ │ │布時,劉家政交給依洛及依夫公司│ │ │ │ │,已遭國稅局裁罰,交易對象均非│ │ │ │ │天使公司之事實。 │ │ ├──┼──────┼───────────────┼─────────┤ │ 35 │證人黃春英之│伊為亞帝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亞│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帝捷公司)負責人,所取得之天使│號㈢卷第7頁至9頁 │ │ │ │公司發票,是向徐雅玲購買衣服取│ │ │ │ │得,徐雅玲並非以天使公司接洽交│ │ │ │ │易,已遭國稅局裁罰之事實。 │ │ ├──┼──────┼───────────────┼─────────┤ │ 36 │證人林俊瑋之│伊曾為貝爾尼斯有限公司(下稱貝│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爾尼斯公司、凱琳時尚有限公司(│號㈢卷第7頁至9頁 │ │ │ │下稱凱琳公司)財務經二家取得之│ │ │ │ │天使公司發票理,所取得之天使公│ │ │ │ │司發票,都是向香港東方貿易公司│ │ │ │ │劉家敏買布而取得,付款支票都是│ │ │ │ │在劉宗周的帳戶兌現之事實。 │ │ ├──┼──────┼───────────────┼─────────┤ │ 37 │證人李島生之│伊為復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復興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取得之│號㈠卷第178頁至180│ │ │ │天使公司發票,是某位美國客戶來│頁 │ │ │ │臺灣買衣服後,交由復興公司出口│ │ │ │ │到美國,美國客戶把該批貨的發票│ │ │ │ │寫復興公司,並非跟天使公司有交│ │ │ │ │易已遭國稅局裁罰之事實。 │ │ ├──┼──────┼───────────────┼─────────┤ │ 38 │證人吳秀珍之│伊為比克服飾店負責人,天使公司│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發票都是向道格服飾郭有道買衣服│號㈠卷第178頁至180│ │ │ │後所交付,並非跟天使公司實際交│頁 │ │ │ │易,已遭國稅局裁罰之事實。 │ │ ├──┼──────┼───────────────┼─────────┤ │ 39 │證人陳淑娥之│伊為美淇童裝行負責人,該行從未│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跟天使公司交易,已遭國稅局裁罰│號㈠卷第178頁至180│ │ │ │之事實。 │頁 │ ├──┼──────┼───────────────┼─────────┤ │ 40 │證人陳珧玲之│伊為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卷一第│ │ │證述 │下稱獨身貴族公司),獨身貴族公│102頁至第105頁 │ │ │ │司與天使公司無生意往來,實際交│ │ │ │ │易對象為香港東方貿易公司劉家敏│ │ │ │ │之事實。 │ │ ├──┼──────┼───────────────┼─────────┤ │ 41 │證人徐志蕙之│伊為儷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儷臻│法務部調查局卷一 │ │ │證述 │公司)負責人,儷臻公司與天使公│第118頁至第120頁 │ │ │ │司無生意往來,實際交易對象為東│ │ │ │ │政公司劉先生之事實。 │ │ ├──┼──────┼───────────────┼─────────┤ │ 42 │證人呂銘棋之│伊曾為冠時有限公司(下稱冠時公│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司)負責人,天使公司發票都是伊│號㈥卷第61頁至第62│ │ │ │跟許雅玲購買衣服時她交給我的,│頁 │ │ │ │其為長榮運輸公司業務員,伊至大│ │ │ │ │陸看貨品後決定要買哪些貨品或是│ │ │ │ │大陸公司寄樣品過來,伊向長榮運│ │ │ │ │輸公司下訂單,就會幫伊辦進口,│ │ │ │ │將貨物運至冠時公司,然後交付天│ │ │ │ │使公司發票,付款交給許雅玲,冠│ │ │ │ │時公司沒有實際與天使公司交易,│ │ │ │ │伊不認識被告林志達、鄭瓊慧或鄭│ │ │ │ │正乾等人之事實。 │ │ ├──┼──────┼───────────────┼─────────┤ │ 43 │證人高忠祺之│伊為惠薪服裝有限公司(下稱惠薪│法務部調查局卷一第│ │ │證述 │公司)負責人。不記得惠薪公司與│123頁至第125頁 │ │ │ │天使公司有過往來,實際交易對象│ │ │ │ │當為香港公司之事實。 │ │ ├──┼──────┼───────────────┼─────────┤ │ 44 │證人林宏洲之│伊曾為欣褕服裝開發有限公司(下│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稱欣褕公司)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號㈠卷第273頁至第 │ │ │ │,天使公司發票都是伊向劉宗周購│275頁 │ │ │ │買布料所取得,均用支票付款,受│ │ │ │ │款人為劉宗周,並非與天使公司交│ │ │ │ │易之事實。 │ │ ├──┼──────┼───────────────┼─────────┤ │ 45 │證人蔡文元之│伊為歐妮爾時裝有限公司(下稱歐│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妮爾公司)負責人,天使公司發都│號㈠卷190頁至第192│ │ │ │是向東政公司買布取得,付款支票│頁 │ │ │ │在劉宗周帳戶提示兌現,並非與天│ │ │ │ │使公司交易之事實。 │ │ ├──┼──────┼───────────────┼─────────┤ │ 46 │證人高色之證│伊為盛群服飾有限公司負責人,公│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述 │司取得之天使公司發票都以現金交│號㈠卷190頁至第192│ │ │ │易,但交易對象不是天使公司之事│頁 │ │ │ │實。 │ │ ├──┼──────┼───────────────┼─────────┤ │ 47 │證人洪忠俊之│伊為明耀服飾行負責人,該行取得│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之天使公司發票都是向裕昌公司林│號㈠卷190頁至第192│ │ │ │輝國購買衣服時取得,已遭國稅局│頁 │ │ │ │裁罰之事實。 │ │ ├──┼──────┼───────────────┼─────────┤ │ 48 │證人林雅美之│伊為欣欣服裝行負責人,天使公司│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發票是伊在大陸東莞富民商場買貨│號㈢卷第7頁至9頁 │ │ │ │後,委託長榮貨運公司運回臺灣,│ │ │ │ │貨到時發票一起給伊,實際上未與│ │ │ │ │天使公司接洽,已遭國稅局裁罰之│ │ │ │ │事實。 │ │ ├──┼──────┼───────────────┼─────────┤ │ 49 │證人楊清堉之│伊為蕾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蕾絲公司)負責人,蕾絲公司並未│號㈠卷第294頁至第 │ │ │ │與天使公司實際交易,已遭國稅局│295頁 │ │ │ │裁罰之事實。 │ │ ├──┼──────┼───────────────┼─────────┤ │ 50 │證人鄒台金之│伊為凱蘿琳蔡時尚國際有限公司(│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下稱凱蘿琳公司)總經理,這4筆 │號㈡卷第4頁至第7頁│ │ │ │與天使公司之發票都是東方貿易公│ │ │ │ │司劉宗周賣布給公司,是伊與劉宗│ │ │ │ │周接洽,均開支票付款,支票都在│ │ │ │ │劉宗周帳戶提示兌現,並非與天使│ │ │ │ │公司交易之事實。 │ │ ├──┼──────┼───────────────┼─────────┤ │ 51 │證人郭智霖之│伊為邦雅米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下│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稱邦雅米公司)會計,實際交易對│號㈠卷第209頁至第 │ │ │ │象為東方公司,付款支票在劉宗周│210 頁 │ │ │ │帳戶兌現,並非與天使公司實際交│ │ │ │ │易,已遭國稅局裁罰之事實。 │ │ ├──┼──────┼───────────────┼─────────┤ │ 52 │證人陳世宗之│伊為世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該公司並未與天使公司實際交易│號㈠卷第209頁至第 │ │ │ │,已遭國稅局裁罰之事實。 │210 頁 │ ├──┼──────┼───────────────┼─────────┤ │ 53 │證人賴韻如之│伊為豪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豪駿公司)會計,天使公司之發票│號㈠卷第235頁至第 │ │ │ │是向長榮公司徐雅玲購買泳裝時取│238 頁 │ │ │ │得,付款資料有徐雅玲簽名,已遭│ │ │ │ │國稅局裁罰之事實。 │ │ ├──┼──────┼───────────────┼─────────┤ │ 54 │證人洪怡萍之│伊為摩登彩意時裝有限公司會計,│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天使公司發票部分,實際交易對象│號㈠卷第235頁至第 │ │ │ │為東政公司劉家政,已遭國稅局裁│238 頁 │ │ │ │罰之事實。 │ │ ├──┼──────┼───────────────┼─────────┤ │ 55 │證人許吳嘉慧│伊為雅男有限公司負責人,天使公│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之證述 │司發票相關7筆交易都是一不知名 │號㈠卷第235頁至第 │ │ │(起訴書誤載│男子直接來店接洽購買,該男子應│238 頁 │ │ │為吳嘉慧) │是個人做買賣,因伊要求給發票,│ │ │ │ │才拿天使公司發票,並非與天使公│ │ │ │ │司實際交易,已遭國稅局裁罰之事│ │ │ │ │實。 │ │ ├──┼──────┼───────────────┼─────────┤ │ 56 │證人鄭祖舜之│伊為恩朵開發服飾有限公司(下稱│法務部調查局卷一第│ │ │證述 │恩朵公司)負責人,恩朵公司與天│127頁至第130頁 │ │ │ │使公司無生意往來,實際交易對象│ │ │ │ │為香港廠商,天使公司發票係以發│ │ │ │ │票面額6%價格所購買之事實。 │ │ ├──┼──────┼───────────────┼─────────┤ │ 57 │證人林朋暘之│伊為慶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慶林公司)業務,天使公司發票是│號㈠卷第235頁至第 │ │ │ │國外客戶來臺灣萬華或五分埔採買│238 頁 │ │ │ │衣服時,委託出口到日本,店家交│ │ │ │ │給慶林公司之發票,實際交易對象│ │ │ │ │不是天使公司,已遭國稅局裁罰之│ │ │ │ │事實。 │ │ ├──┼──────┼───────────────┼─────────┤ │ 62 │證人李秋欽之│伊為喬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喬鈺│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公司)負責人,拿到天使公司發票│號㈠卷第265頁至第 │ │ │ │之交易,實際交易對象不是天使公│266頁 │ │ │ │司,應是個人在賣布,而拿天使公│ │ │ │ │司發票報帳,已遭國稅局裁罰之事│ │ │ │ │實。 │ │ ├──┼──────┼───────────────┼─────────┤ │ 58 │證人李銘德之│伊為傑儷女裝店之負責人,天使公│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司發票西關2筆交易都是向板橋和 │號㈠卷第265頁至第 │ │ │ │聖服飾行綽號「阿和」之男子購買│266頁 │ │ │ │衣服取得,實際並未與天使公司往│ │ │ │ │來,已遭國稅局裁罰之事實。 │ │ ├──┼──────┼───────────────┼─────────┤ │ 59 │證人謝美觀之│伊曾任奇威行有限公司(下稱奇威│98年度偵字第25540 │ │ │證述 │行)負責人,實際交易對象為廖秀│號㈠卷第90頁至91頁│ │ │ │慧,係廖秀蕙交付天使公司發票予│ │ │ │ │奇威行,並非與天使公司實際交易│ │ │ │ │之事實。 │ │ └──┴──────┴───────────────┴─────────┘ 證據附表(二):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卷 頁│ ├──┼────────────────┼───────────────┤ │ 1 │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㈥卷第207頁│ │ │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至390頁 │ ├──┼────────────────┼───────────────┤ │ 2 │被告林駿霖與鄭郁霖之MSN、電子郵 │法務部調查局卷二第29頁至第60頁│ │ │件對話記錄資料 │ │ ├──┼────────────────┼───────────────┤ │ 3 │天使公司存款到聯強公司支存帳戶之│法務部調查局卷二第61頁至第69頁│ │ │支票存款送款簿影本及明細表 │ │ ├──┼────────────────┼───────────────┤ │ 4 │緗通公司、樹達公司申登及營業資料│法務部調查局卷二第72頁至第86頁│ │ │查詢表資料 │ │ ├──┼────────────────┼───────────────┤ │ 5 │本署98偵23178號被告鄭人鐖之起訴 │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㈥卷第76頁 │ │ │書 │至第80頁 │ ├──┼────────────────┼───────────────┤ │ 6 │天使公司開設於合庫圓山分行、台北│法務部調查局卷二第87頁至第102 │ │ │富邦雙連分行、彰化銀行、上海銀行│頁 │ │ │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7 │天使公司進出口資料一覽表 │法務部調查局卷二第103頁至第104│ │ │ │頁 │ ├──┼────────────────┼───────────────┤ │ 8 │天使公司上海銀行00000000000000 │97年度他字第4533號㈠卷第115頁 │ │ │帳戶之交易明細 │至第117頁 │ ├──┼────────────────┼───────────────┤ │ 9 │天使公司92、93年之進、銷項來源明│97年度他字第4533號㈠卷第165頁 │ │ │細 │至第175頁 │ ├──┼────────────────┼───────────────┤ │ 10 │天使公司91年8月至94年12月之401 │97年度他字第6923號㈠卷第2頁至 │ │ │申報書及查詢資料 │第32頁 │ ├──┼────────────────┼───────────────┤ │ 11 │聯強公司提供之天使公司訂貨、付款│97年度他字第6923號㈠卷第169頁 │ │ │資料影本1張 │ │ ├──┼────────────────┼───────────────┤ │ 12 │92年8月26日聯強公司支票存款送款 │97年度他字第6923號㈠卷第170頁 │ │ │簿影本1張及和記通訊行台北富邦長 │至第171頁 │ │ │安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張 │ │ ├──┼────────────────┼───────────────┤ │ 13 │94年3月3日聯強公司支票存款送款簿│97年度他字第6923號㈠卷第172頁 │ │ │影本1張及和記通訊行台北富邦長安 │至第173頁 │ │ │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張 │ │ ├──┼────────────────┼───────────────┤ │ 14 │聯強公司92年12月22日出貨給天使公│97年度他字第6923號㈠卷第174頁 │ │ │司之銷貨單 │ │ ├──┼────────────────┼───────────────┤ │ 15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8年1月6日函│97年度他字第6923號㈠卷第192頁 │ │ │文及附件 │至第210頁、第247頁至第279頁 │ ├──┼────────────────┼───────────────┤ │ 16 │萬華稽徵所97年11月27日函文及附件│97年度他字第6923號㈠卷第211頁 │ │ │ │至第217頁、第226頁至第237頁 │ ├──┼────────────────┼───────────────┤ │ 17 │國稅局新竹分局97年12月5日函文及 │97年度他字第6923號㈠卷第218頁 │ │ │附件 │至第223頁 │ ├──┼────────────────┼───────────────┤ │ 18 │國稅局臺中分局97年11月24日函文及│97年度他字第6923號㈠卷第238頁 │ │ │負責人宋琬莒談話筆錄 │至第242頁 │ ├──┼────────────────┼───────────────┤ │ 19 │國稅局新莊稽徵所98年3月4日函文及│97年度他字第6923號㈠卷第283頁 │ │ │附件 │、第313頁至第330頁 │ ├──┼────────────────┼───────────────┤ │ 20 │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7年12月30日函文│97年度他字第6923號㈠卷第298頁 │ │ │及附件 │至第303頁 │ ├──┼────────────────┼───────────────┤ │ 21 │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8年6月29日函文 │97年度他字第6923號㈡卷第3頁至 │ │ │及附件 │第39頁 │ ├──┼────────────────┼───────────────┤ │ 22 │天使公司公司登記卷影本 │公司登記卷宗 │ ├──┼────────────────┼───────────────┤ │ 23 │聯強公司提出之開立予天使公司發票│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㈥卷第47頁 │ │ │、送貨單等影本 │至第51頁 │ ├──┼────────────────┼───────────────┤ │ 24 │聯強公司提出之天使公司基本資料表│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㈥卷第198頁│ │ │ │至200頁 │ ├──┼────────────────┼───────────────┤ │ 25 │神腦公司提出之神腦公司與天使公司│⑴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㈢卷第92 │ │ │經銷契約書、開立予天使公司發票、│ 頁至第1496頁 │ │ │銷貨單、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影本 │⑵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㈥卷第44 │ │ │ │ 頁至第46頁 │ ├──┼────────────────┼───────────────┤ │ 26 │天生盈家公司提出之開立予天使公司│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㈤卷第346頁│ │ │發票影本及收款明細表 │至第349頁 │ ├──┼────────────────┼───────────────┤ │ 27 │震旦行公司提出之經銷商基本資料表│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㈣卷第353 │ │ │、查訪報告、往來額度申請書、開立│頁至第447頁 │ │ │予天使公司發票 │ │ ├──┼────────────────┼───────────────┤ │ 28 │金眾公司提出之說明書、國稅局裁處│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㈤卷第18頁 │ │ │書、開立予天使公司發票、銷貨單、│至第235頁 │ │ │發票彙總表、92 -93年開立予天使公│ │ │ │司發票之實際買受人及收款一覽表等│ │ │ │影本 │ │ ├──┼────────────────┼───────────────┤ │ 29 │東訊公司提出之開立予天使公司發票│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㈣卷第294 │ │ │、銷貨明細對帳單、繳款單等影本 │頁至第352頁 │ ├──┼────────────────┼───────────────┤ │ 30 │佳訊達公司開立予天使公司發票、估│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㈡卷第206頁│ │ │價單等影本 │至第212頁 │ ├──┼────────────────┼───────────────┤ │ 31 │誠石公司立予天使公司發票、帳戶交│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㈠卷第107頁│ │ │易明細等影本 │至131頁 │ ├──┼────────────────┼───────────────┤ │ 32 │佳訊通公司、佳事達通訊社之開立予│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㈤卷第8頁 │ │ │天使公司發票、估價單等影本 │至第17頁 │ ├──┼────────────────┼───────────────┤ │ 33 │陸地公司提出之開立予天使公司發票│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㈡卷第214頁│ │ │ │至第215頁 │ ├──┼────────────────┼───────────────┤ │ 34 │銘望公司提出之開立予天使公司發票│⑴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㈤卷第287│ │ │、國稅局承諾書、裁處書、罰鍰繳款│ 頁至第289頁 │ │ │書等影本 │⑵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㈤卷第327│ │ │ │ 頁 │ ├──┼────────────────┼───────────────┤ │ 35 │御立公司提出之開立予天使公司發票│⑴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㈣卷第254│ │ │、銷貨明細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 頁至第284頁 │ │ │影本及御立公司98年12月8日函文 │⑵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㈤卷第268│ │ │ │ 頁 │ ├──┼────────────────┼───────────────┤ │ 36 │資詠公司提出之開立予天使公司發票│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㈡卷第221 │ │ │及銷售明細 │頁至第261頁 │ ├──┼────────────────┼───────────────┤ │ 37 │數碼公司提出之開立予天使公司發票│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㈡卷第262頁│ │ │、給國稅局說明書、帳戶明細 │至第268頁 │ ├──┼────────────────┼───────────────┤ │ 38 │亞太強訊公司提出之開立予天使公司│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㈡卷第286頁│ │ │發票、轉帳傳票等影本 │至第297頁 │ ├──┼────────────────┼───────────────┤ │ 39 │皆達公司提出之開立予天使公司發票│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㈡卷第275頁│ │ │、訂貨單、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影本│至第285頁 │ │ │ │ │ ├──┼────────────────┼───────────────┤ │ 40 │橘子公司提出之開立予天使公司發票│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㈡卷第298頁│ │ │、訂購者附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至第344頁 │ │ │影本 │ │ ├──┼────────────────┼───────────────┤ │ 41 │鼎創達公司提出之開立予天使公司發│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㈣卷第235 │ │ │票、出貨單、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影│頁至第218頁 │ │ │本細表、買賣合約書、天使公司單、│ │ │ │支票存款對帳單等影本 │ │ ├──┼────────────────┼───────────────┤ │ 42 │聖法拉服裝行提出之國稅局裁處書影│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㈥卷第6頁 │ │ │本 │ │ ├──┼────────────────┼───────────────┤ │ 43 │昌旺企業社提出之天使公司發票影本│98年度偵字第25540 ㈠卷第138頁 │ │ │1張 │ │ ├──┼────────────────┼───────────────┤ │ 44 │蓁寶萊服飾行提出之天使公司發票、│98年度偵字第25540㈠卷第139頁至│ │ │國稅局承諾書、核定稅額繳款書等影│第144頁 │ │ │本 │ │ ├──┼────────────────┼───────────────┤ │ 45 │銘仁公司提出之天使公司發票、銘仁│98年度偵字第25540㈠卷第145頁至│ │ │公司進貨簿、訂購單、國稅局裁處書│第150頁 │ │ │、核定稅額繳款書、罰鍰繳款書等影│ │ │ │本 │ │ ├──┼────────────────┼───────────────┤ │ 46 │拉薇芝公司提出之天使公司發票、付│98年度偵字第25540㈠卷第275-1頁│ │ │款支票簽收記錄、國稅局核定稅額繳│至第277頁 │ │ │款書、罰鍰繳款書、說明書等影本 │ │ ├──┼────────────────┼───────────────┤ │ 47 │彥傑公司提出之支付貨款明細表、天│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㈤卷第329頁│ │ │使公司委託東方貿易公司收款文件、│至第339頁 │ │ │國稅局裁處書、罰鍰繳款書、核定稅│ │ │ │額繳款書、付款支票正反面、天使公│ │ │ │司發票等影本 │ │ ├──┼────────────────┼───────────────┤ │ 48 │祿森公司提出之天使公司發票、估價│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㈠卷第170頁│ │ │單、國稅局裁處書、核定稅額繳款書│至第172頁 │ │ │、罰鍰繳款書等影本 │ │ ├──┼────────────────┼───────────────┤ │ 49 │依洛、依夫公司提出之公司對國稅局│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㈠卷第161頁│ │ │函文、東政公司函文、國稅局裁處書│至第169頁 │ │ │等影本 │ │ ├──┼────────────────┼───────────────┤ │ 50 │亞帝捷公司提出之天使公司發票、國│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㈢卷第10頁 │ │ │稅局裁處書、罰鍰繳款書、核定稅額│至第15頁、 │ │ │繳款書等影本 │ │ ├──┼────────────────┼───────────────┤ │ 51 │凱琳公司、貝爾尼斯公司提出之天使│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㈢卷第16頁 │ │ │公司發票影本、轉帳傳票等影本及說│至第44頁 │ │ │明書 │ │ ├──┼────────────────┼───────────────┤ │ 52 │比克服飾店提出之天使公司發票、國│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㈠卷第181頁│ │ │稅局罰鍰繳款書、核定稅額繳款書等│ │ │ │影本 │ │ ├──┼────────────────┼───────────────┤ │ 53 │美淇童裝行提出之國稅局裁處書、核│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㈠卷第182頁│ │ │定稅額繳款書、罰鍰繳款書等影本 │至第183頁、第304頁至第309頁 │ ├──┼────────────────┼───────────────┤ │ 54 │天使公司銷售予獨身貴族公司之92、│法務部調查局卷一第106頁至第 │ │ │93年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劉家敏名片│108頁 │ │ │、天使公司送貨單、簽收支票記錄 │ │ ├──┼────────────────┼───────────────┤ │ 55 │欣褕公司提出之天使公司發票、欣褕│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㈠卷第278頁│ │ │公司現金支出傳票、付款支票正反面│至第287頁 │ │ │等影本 │ │ ├──┼────────────────┼───────────────┤ │ 56 │歐妮爾公司提出之天使公司發票、付│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㈠卷第200頁│ │ │款支票正反面影本 │至第202頁 │ ├──┼────────────────┼───────────────┤ │ 57 │盛群公司提出之國稅局裁處書影本 │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㈠卷第190頁│ │ │ │至第192頁 │ ├──┼────────────────┼───────────────┤ │ 58 │名耀服飾行洪忠俊提出之天使公司發│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㈠卷第203頁│ │ │票、林輝國名片、帳冊、國稅局裁處│ │ │ │書、罰鍰繳款書等影本 │ │ ├──┼────────────────┼───────────────┤ │ 59 │欣欣服裝店提出之國稅局罰鍰繳款書│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㈤卷第340頁│ │ │影本 │ │ ├──┼────────────────┼───────────────┤ │ 60 │蕾絲公司提出之天使公司發票、國稅│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㈤卷第326-5│ │ │局裁處書、罰鍰繳款書、核定稅額繳│頁至第326-11頁 │ │ │款書等影本 │ │ ├──┼────────────────┼───────────────┤ │ 61 │凱蘿琳公司提出之付款明細、付款支│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㈡卷第10頁 │ │ │票正反面、天使公司、東方貿易公司│至第65頁 │ │ │發票等影本 │ │ ├──┼────────────────┼───────────────┤ │ 62 │邦雅米公司提出之天使公司發票、付│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㈠卷第223頁│ │ │款支票正反面、國稅局裁處書等影本│至第227頁、第299頁 │ ├──┼────────────────┼───────────────┤ │ 63 │世和公司提出之天使公司發票、國稅│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㈠卷第212頁│ │ │局裁處書、罰鍰繳款書、核定稅額繳│至第222頁、第302頁至第303頁 │ │ │款書等影本 │ │ ├──┼────────────────┼───────────────┤ │ 64 │豪駿公司提出之豪駿公司訂購單、付│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㈠卷第250頁│ │ │款明細、長榮公司出貨簽收單、天使│至第257頁 │ │ │公司發票國稅局裁處書等影本 │ │ ├──┼────────────────┼───────────────┤ │ 65 │天使公司銷售予萊卡佛公司之發票及│97年度他字第4533號㈠卷第201頁 │ │ │領款簽收單影本 │至第202頁 │ ├──┼────────────────┼───────────────┤ │ 66 │摩登彩意公司洪怡萍提出之天使公司│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㈠卷第239頁│ │ │發票、買賣合約書、送貨單、支付貨│至第246頁 │ │ │款簽收單、委託書、國稅局裁處書、│ │ │ │罰鍰繳款書、核定稅額繳款書等影本│ │ ├──┼────────────────┼───────────────┤ │ 67 │雅男公司提出之天使公司發票、國稅│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㈠卷第247頁│ │ │局承諾書、裁處書、罰鍰繳款書、核│至第249頁、第310頁至第314頁 │ │ │定稅額繳款書等影本 │ │ ├──┼────────────────┼───────────────┤ │ 68 │慶林公司提出之天使公司發票、進銷│⑴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㈤卷第260│ │ │貨明細帳、付款支票正反面、國稅局│ 頁至第267頁 │ │ │核定稅額繳款書等影本 │⑵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卷㈠第258│ │ │ │ 頁至259-2頁 │ ├──┼────────────────┼───────────────┤ │ 69 │喬鈺公司提出之國稅局裁處書、罰鍰│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卷㈠第267頁│ │ │繳款書、核定稅額繳款書等影本 │至第269頁 │ ├──┼────────────────┼───────────────┤ │ 70 │奇威行提出之天使公司發票、付款支│98年度偵字第25540號㈠卷第92頁 │ │ │票、支票簽收紀錄、帳戶往來對帳單│至第101頁 │ │ │等影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