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12號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家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37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西遊記」遊戲光碟壹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 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家宏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99年度偵字第14081號),扣案之仿冒盜版光碟2片,係被告蔡家宏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上揭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4081 號緩起訴處分書係以被告明知其所有之「西遊記」光碟係非法重製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之仿冒光碟2片,一片為「西遊記」遊 戲光碟,一片為「天誅」遊戲光碟,而仿冒「天誅」遊戲光碟部分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是聲請意旨就沒收仿冒「西遊記」遊戲光碟部分,為有理由,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就沒收仿冒「天誅」遊戲光碟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第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