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133號聲 請 人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素蕙 代 表 人 翁素蕙 代 理 人 呂姿慧律師 張睿文律師 談 虎律師 被 告 張甯 程正平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 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補列「代理人談虎律師」。 理 由 一、按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委任談虎律師為其代理人,有刑事委任狀在卷可證;惟本院100 年度聲判字第133 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此顯有漏載,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