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斯應 被 告 邱奕志 上開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三八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葉斯應係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化公司)之前任董事長(任期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亞化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並申請核准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上市買賣股票(交易代號一七一五);邱奕志則係葉斯應之表姊夫。緣葉斯應於九十七年一月初接任亞化公司董事長後,延攬張嘉元(涉嫌操縱亞化公司股票,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擔任亞化公司之管理處長及董事長特助一職,葉斯應因考慮其實際持股不足,為能進一步取得亞化公司之實質經營控制權,即依張嘉元之建議,乃將手中持有之亞化公司現股質押借款,再利用貸款資金以融資交易之方式,大量買進亞化股票,以確保其對亞化公司之經營權(九十七年中旬,亞化董監事改選,葉斯應掌控亞化公司七席董事中之五席)。嗣全球金融海嘯因素,亞化公司之股價自九十七年初之每股新臺幣(下同)十八元左右,下跌至每股十五元左右,因葉斯應手中持有亞化公司股票將近五、六萬張,若證券帳戶內融資自備款維持率不足,又無力補繳時,將面臨券商賣斷股票取償(俗稱斷頭)之壓力。葉斯應為免遭受上開資金之壓力,雖明知於集中市場買賣股票時,不得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上市股票之交易價格,而自行及以他人名義,高價買入該股票,為製造該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從事沖洗買賣之操縱股票交易市場之行為,仍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為圖能操控亞化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意圖,以其個人名義及不知情之葉斯憲、黃玉芳、黃玉芬、劉寶鳳、陳觀復、林家芸、余河德、周淑玲、騰龍投資公司、丙種墊款金主張勵人所提供之張勵人、蔣森、董大海、藍秀蓮等人之集保帳戶、交割帳戶,以融資交易方式,連續以「相對成交」之方式,買賣亞化公司之股票,以製造交易熱絡假象,並持續以高價買入亞化公司股票之操縱行為,影響亞化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惟於九十七年九月中旬,亞化公司股票價格仍受到整體金融環境持續惡化之影響,股價由十五元左右,再緩慢下跌至十四元左右時,葉斯應已無資金護盤,為免融資保證金維持率不足而遭券商斷頭,遂與其表姐夫邱奕志商討,請邱奕志出資購買亞化公司股票以維持股價,惟邱奕志表示因持有大量倚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倚強公司股票,交易代號為三二一九),因股價下跌而遭套牢,暫時無多餘資金可運用,葉斯應乃提議以亞化公司子公司創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富公司)、創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益公司)所有之資金購買倚強公司股票,使邱奕志得以出脫手中倚強公司股票,再以出售倚強公司股票之資金,購買亞化公司股票。嗣葉斯應復與邱奕志共同基於意圖操縱、維持亞化公司股票價格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止,由葉斯應以其前揭人頭帳戶,而邱奕志則以其個人名義及其母親邱好妹名義下之證券帳戶,連續以相對成交方式,於一方掛買、一方掛賣,達成相對交易,而通謀對作買賣亞化公司股票,製造交易熱絡假象,二人並持續高價買入亞化公司股票之操縱行為,影響亞化公司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等情,因認被告葉斯應、邱奕志涉嫌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論處,乃向本院追加起訴。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只能於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司法院著有院字第二七九○號解釋要旨可參,法務部所發(七○)法檢(二)字第一二七九號函亦持相同見解。經查:本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葉斯應、邱奕志涉犯前開犯罪向本院追加起訴等情,有相關追加起訴書在卷可參,而本件追加起訴,亦與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得於轄區外執行職務之要件不合,復無其他得在非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之法令依據,是依據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式即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