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重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許恒健、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闕志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許恒健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 告 闕志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598 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