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慧貞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慧貞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對獎號碼單肆張、六合彩傳真簽單拾張、六合彩十一月十七日簽單壹張及六合彩帳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慧貞意圖營利,基於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反覆、延續犯意,自民國97年間某日起至100 年6 月間某日止,以其在新北市○○區○○路46號所經營之「大豐雜貨店」;自100 年7 月間起至100 年11月26日為警查獲時止,以向不知情鍾心 借住之新北市○○區○○街8 巷4 號處所作據點,經營香港六合彩及臺灣彩券大樂透之賭博,供不特定賭客以電話或傳真之方式,聯絡黃慧貞簽選號碼下注,再由黃慧貞代為轉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簽賭,並從中抽頭牟利,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賭香港六合彩或臺灣彩券大樂透。其賭博方式,係賭客選擇以「香港六合彩」(每星期二、四及六開獎)、「臺灣彩券大樂透」(每星期二或五開獎)所開出之號碼為依據,供賭客任意挑選號碼簽注,分為2 組號碼(俗稱「二星」)、3 組號碼(俗稱「三星」),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黃慧貞從每注賭金中抽取2 元作為佣金,如賭客簽中當期「香港六合彩」或「臺灣彩券大樂透」之「二星」或「三星」,則可分得5,600 元或56,000元,未簽中者,簽注之賭金扣除上開黃慧貞抽取之佣金後,悉數歸上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有。嗣於100 年11月26日晚間7 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街8 巷4 號扣得黃慧貞所有,供其經營上開簽賭所用之六合彩對獎號碼單4 張、六合彩傳真簽單10張、六合彩11月17日簽單1 張及六合彩帳冊1 本。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慧貞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甚詳,並為證人鐘心 於警詢證述明確,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六合彩對獎號碼單4 張、六合彩傳真簽單10張、六合彩11月17日簽單1 張及六合彩帳冊1 本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其所供給之賭博場所,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10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268 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六合彩組頭以電話及傳真聯繫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此外,行為人有無營利之意圖,應就其行為是否有利於行為人為斷,則本案被告於賭客來電或傳真下注時,被告於每注下注金額中,可抽2 元牟利乙情,為被告於偵查時供認屬實,被告具有營利之意圖及事實,至為灼然。準此,被告意圖營利,供不特定賭客以電話或傳真方式下注,並從中抽頭牟利等上開犯罪事實,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自97年間某日起至100 年6 月間某日止,以其在新北市○○區○○路46號所經營之「大豐雜貨店」;於100 年7 月間起至100 年11月26日為警查獲時止,以新北市○○區○○街8 巷4 號處所作據點,多次反覆持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牟利,未曾間斷,上揭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實施之特質,客觀上具有相當時間之緊密、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且依社會通念,該等行為本即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堪認屬法律上之集合犯,應各論以一罪。再者,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提供賭博場所並聚集他人從事賭博財物行為,時間非短,其所為助長社會僥倖之心理,危害社會善良風氣,顯不可取,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身體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獲利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扣案之六合彩對獎號碼單4 張、六合彩傳真簽單10張、六合彩11月17日簽單1 張及六合彩帳冊1 本,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無誤,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