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惠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 年度執聲字第1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moshi 手機保護套」壹個(101 年度綠保管字第33號),沒收之。 理 由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復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惠珊於民國100 年6 月間起,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使用其拍賣帳號「Z0000000000 」,販賣仿冒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moshi 」商標專用權之手機保護套,而為警查扣仿冒moshi 手機保護套乙個,涉有違反修法前即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82條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272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憑。而扣案moshi 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套乙個(保管字號:101 年度綠保管字第33號)係仿冒品乙情,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影本、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鑑定人林佳宏於100 年7 月14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份及照片影本5 張附卷可憑,堪認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之仿冒商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