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4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瓊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緩字第203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ELECOM」商標之耳機貳佰柒拾壹只、仿冒「ELECOM」商標之滑鼠壹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瓊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298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ELECOM」商標之耳機271 只、仿冒「ELECOM」商標之滑鼠1 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紅保管字第1271號),係屬仿冒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984 號)在卷可憑。扣案仿冒「ELECOM」商標之耳機271 只、仿冒「ELECOM」商標之滑鼠1 個,經送請日商‧宜麗客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鑑定人為鑑定,確認為仿冒品等情,有鑑識證明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984 號偵查卷宗第17頁至第19頁),是上開扣案仿冒「ELECOM」商標之耳機271 只、仿冒「ELECOM」商標之滑鼠1 個既係被告販賣之物,自應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