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陳靜瑩 被 告 王恒通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一九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