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 告 月老國際資訊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靜宜 法定代理人 柯靜宜 被 告 鴻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愛惜 被 告 陳品潔 住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三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562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上開被告連帶給付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石珉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