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許斯喻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被 告 孫高偉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游家煉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許斯喻告訴被告孫家偉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判決被告孫高偉無罪,有判決書附在刑案案件卷宗可佐。茲因原告訴訟代理人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