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8號原 告 李淑華 被 告 裕豐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被 告 知伯交通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被 告 宋文隆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4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