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義堂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1年11月16日101年度審簡字第127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5729號、101年度偵字第817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楊義堂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6 月21日以99年度簡字第448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9年8月19日易服社會勞動,嗣於99年11月24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健」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由「阿健」提供不知情之持卡人林輝勤、劉文聰、李文祥(下稱林輝勤等持卡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發卡機構所申領、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號碼資料與楊義堂,楊義堂取得前開信用卡資料後,自99年12月21日起至100年1月17日止,在如附表二所示之處所,多次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下稱中正文化中心)兩廳院售票網(網址為http://www.artsticket.com.tw),使用假名「張兆雄」、「劉文聰」、「陳淑君」、「謝珮綾」加入為會員(下稱「張兆雄」等會員),分別訂購如附表一所示「2011太陽劇團再登台-魔幻森林」表演節目票券(下稱太陽劇團票券)9筆、共計54張,再將如附表一所示林輝勤等持卡人之信用卡號碼準私文書輸入兩廳院售票網而行使之,用以支付訂票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1萬6832元,致中正文化中心及上開發卡機構陷於錯誤,誤認係林輝勤等持卡人本人刷卡,而接受其訂票,並開立上開表演之入場票券。迨楊義堂盜刷購票得逞後,旋前往不詳便利商店領取所訂票券,並於100年1月至2 月期間,使用Z000000000等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售價較官方訂價略低之網路拍賣方式,將上開太陽劇團票券贓物出售與如附表三所示、不知情之王誼喬等人,嗣王誼喬等購票人於演出時間屆至持票進場時,經工作人員發現為盜刷票券,中正文化中心及上開發卡機構始悉受騙。 二、楊義堂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100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5 日止,多次在臺北市內湖區不詳網咖,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售票網(下稱年代公司,網址為http://www.ticket.com.tw)、悍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悍創公司)使用之ibon票務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ticket.7net.com.tw/)、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售票網(下稱寬宏公司,網址為http://www.kham.com.tw),並利用以不詳方式取得之不知情之持卡人宋珮瑜(原名宋宜芳)向中國信託銀行所申領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號碼及年籍資料,未經宋珮瑜之同意或授權,擅冒宋珮瑜之原名宋宜芳名義加入為年代公司會員,分別訂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DUO陳奕迅2011台灣演唱會PartII」、「周杰倫超時代演唱會-高雄巨蛋特別場」、「2011 MLB全明星台灣大賽」、「2011 Intel超極緻王力宏MUSIC-MAN II:火力全開世界巡迴演唱會」等表演節目(下稱陳奕迅演唱會、周杰倫演唱會、王力宏演唱會、MLB表演賽)票券15筆、共計60張,再將宋珮瑜上揭信用卡號碼準私文書輸入年代公司、ibon、寬宏公司售票網而行使之,以支付訂票價金共計25萬1210元,致年代公司、悍創公司、寬宏公司及中國信託銀行陷於錯誤,誤認係宋珮瑜本人刷卡,而接受其訂票,嗣其知悉盜刷得逞,旋前往不詳便利商店領取所訂票券,再利用上述網拍方式,將前開表演節目票券贓物出售與不知情之不詳購票人。三、嗣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員警於100年12月9 日7時20分,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號4樓楊義堂住所實施搜索,經其自願同意帶同員警至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 樓之3居所實施搜索,扣得微星電腦1部、周杰倫演唱會票券8張,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告訴人林雅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再因被告於審理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由本院改依簡易程序而為處刑判決。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楊義堂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上揭犯行不諱,且有告訴人即證人林雅雯之指述、證人宋珮瑜、王誼喬等人之證言可稽,且有兩廳院售票網會員資料、網路購票明細表、信用卡帳單明細、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太陽劇團票券影本、演唱會入場票券等證據在卷足憑,均核與被告之自白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各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其輸入信用卡資料之偽造準私文書低度行為,應為其後執行傳送資料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健」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於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所載犯行,係分別基於單一犯意而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內接續為之,應均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被告係以行使上開偽造準私文書以遂其詐欺取財犯行,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犯罪事實二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公訴人雖循告訴人林雅雯之請求,認被告為本件之犯行後並未向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惟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並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與告訴人林雅雯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1千元,且告訴人亦當庭表示同意檢察官撤回上訴,有本院102年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102年1月24日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審簡上字第5號卷第16至20頁);又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著有判例。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酌)。而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並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被告未能與被害人成立和解、犯罪後態度,以及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月,再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於定刑前、後均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係已斟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一切量刑事由,且就被告所犯之罪量處之刑度尚屬適當。上訴人雖以被告為本件之犯行後並未與告訴人和解,犯後態度不佳,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原判決不當,上訴請求對被告量處重刑;惟本件被告既已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上訴人之上訴即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附表一:被告盜刷之信用卡資料 ┌──┬────────┬────┬──────┬─────────┬─────────┐ │編號│卡號/持卡人 │發卡機構│盜刷金額 │盜刷時間/訂單編號/│盜刷票券張數/每張 │ │ │ │ │ │盜刷金額 │票券售價/表演節目 │ │ │ │ │ │ │名稱 │ ├──┼────────┼────┼──────┼─────────┼─────────┤ │01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1萬4,016元 │99年12月21日/ │2張/7,000元/「2011│ │ │/林輝勤 │銀行 │ │000000000000000/ │太陽劇團再登台-魔 │ │ │ │ │ │1萬4,016元 │幻森林」 │ ├──┼────────┼────┼──────┼─────────┼─────────┤ │02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19萬688元 │①99年12月28日/ │4張/7,000元/同上 │ │ │/劉文聰 │銀行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2萬8,032元 │ │ │ │ │ │ ├─────────┼─────────┤ │ │ │ │ │②99年12月28日/ │6張/7,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4萬2,048元 │ │ │ │ │ │ ├─────────┼─────────┤ │ │ │ │ │③99年12月28日/ │8張/4,2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3萬3,664元 │ │ │ │ │ │ ├─────────┼─────────┤ │ │ │ │ │④99年12月29日/ │4張/7,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2萬8,032元 │ │ │ │ │ │ ├─────────┼─────────┤ │ │ │ │ │⑤99年12月29日/ │6張/4,2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2萬5,248元 │ │ │ │ │ │ ├─────────┼─────────┤ │ │ │ │ │⑥99年12月30日/ │8張/4,2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3萬3,664元 │ │ ├──┼────────┼────┼──────┼─────────┼─────────┤ │03 │0000000000000000│花旗(臺│11萬2,128元 │①100年1月17日/ │8張/7,000元/同上 │ │ │/李文祥 │灣)商業│ │ 000000000000000/│ │ │ │ │銀行 │ │ 5萬6,064元 │ │ │ │ │ │ ├─────────┼─────────┤ │ │ │ │ │②100年1月17日/ │8張/7,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5萬6,064元 │ │ ├──┼────────┼────┼──────┼─────────┼─────────┤ │04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25萬1,210元 │①100年9月27日/ │4張/3,600元/「DUO │ │ │/宋珮瑜 │銀行 │ │ 0000000/ │陳奕迅2011台灣演唱│ │ │ │ │ │ 1萬4,430元 │會PartII」 │ │ │ │ │ ├─────────┼─────────┤ │ │ │ │ │②100年9月27日/ │4張/5,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2萬30元 │ │ │ │ │ │ ├─────────┼─────────┤ │ │ │ │ │③100年9月22日/ │4張/5,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2萬30元 │ │ │ │ │ │ ├─────────┼─────────┤ │ │ │ │ │④100年9月22日/ │4張/5,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2萬30元 │ │ │ │ │ │ ├─────────┼─────────┤ │ │ │ │ │⑤100年10月1日/ │4張/4,000元/「周杰│ │ │ │ │ │ 0000000/ │倫超時代演會-高雄 │ │ │ │ │ │ 1萬6,030元 │巨蛋特別場」 │ │ │ │ │ ├─────────┼─────────┤ │ │ │ │ │⑥100年10月1日/ │4張/4,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1萬6,030元 │ │ │ │ │ │ ├─────────┼─────────┤ │ │ │ │ │⑦100年10月1日/ │4張/4,0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1萬6,030元 │ │ │ │ │ │ ├─────────┼─────────┤ │ │ │ │ │⑧100年10月3日/ │4張/3,600元/「2011│ │ │ │ │ │ 0000000/ │MLB全明星台灣大賽 │ │ │ │ │ │ 1萬4,400元 │」 │ │ │ │ │ ├─────────┼─────────┤ │ │ │ │ │⑨100年10月3日/ │4張/2,8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1萬1,200元 │ │ │ │ │ │ ├─────────┼─────────┤ │ │ │ │ │⑩100年10月3日/ │4張/5,6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2萬2,400元 │ │ │ │ │ │ ├─────────┼─────────┤ │ │ │ │ │⑪100年10月22日/ │4張/2,800元/同上 │ │ │ │ │ │ 0000000/ │ │ │ │ │ │ │ 1萬1,200元 │ │ │ │ │ │ ├─────────┼─────────┤ │ │ │ │ │⑫100年10月5日/ │4張/4,500元/「2011│ │ │ │ │ │ 282794/ │ Intel超極緻王力宏│ │ │ │ │ │ 1萬8,050元 │MUSIC-MAN II:火力 │ │ │ │ │ │ │全開世界巡迴演唱會│ │ │ │ │ │ │」 │ │ │ │ │ ├─────────┼─────────┤ │ │ │ │ │⑬100年10月5日/ │4張/4,500元/同上 │ │ │ │ │ │ 282813/ │ │ │ │ │ │ │ 1萬8,050元 │ │ │ │ │ │ ├─────────┼─────────┤ │ │ │ │ │⑭100年10月5日/ │4張/3,800元/同上 │ │ │ │ │ │ 282820/ │ │ │ │ │ │ │ 1萬5,250元 │ │ │ │ │ │ ├─────────┼─────────┤ │ │ │ │ │⑮100年10月5日/ │4張/4,500元/同上 │ │ │ │ │ │ 282826/ │ │ │ │ │ │ │ 1萬8,050元 │ │ ├──┼────────┼────┼──────┼─────────┼─────────┤ │總計│ │ │56萬8,042元 │31萬6,832元 │114張 │ │ │ │ │ │ │ │ └──┴────────┴────┴──────┴─────────┴─────────┘ 附表二:被告向兩廳院售票網訂購票券之上網處所等資料 ┌──┬───────┬───────────┬─────┬────────┬─────┐ │編號│訂票時間 │上網處所 │IP位址 │訂單編號 │訂票人名稱│ │ │ │ │ │ │/聯絡電話 │ ├──┼───────┼───────────┼─────┼────────┼─────┤ │01 │99年12月21日15│臺北市○○區○○街00之│114.32.179│000000000000000 │張兆雄/ │ │ │時58分31秒 │1號「0○資訊網」網咖 │.200 │ │0000000000│ ├──┼───────┼───────────┼─────┼────────┼─────┤ │02 │99年12月28日16│新北市○○區○○路000 │114.32.158│000000000000000 │劉文聰/ │ │ │時13分30秒 │號2樓某網咖 │.195 │ │0000000000│ ├──┼───────┼───────────┼─────┼────────┼─────┤ │03 │99年12月28日16│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 │劉文聰/ │ │ │時19分24秒 │ │ │ │0000000000│ ├──┼───────┼───────────┼─────┼────────┼─────┤ │04 │99年12月28日16│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 │劉文聰/ │ │ │時26分08秒 │ │ │ │0000000000│ ├──┼───────┼───────────┼─────┼────────┼─────┤ │05 │99年12月29日21│桃園縣○○市○○路000 │114.32.196│000000000000000 │劉文聰/ │ │ │時15分40秒 │號2樓「○○高手」網咖 │.30 │ │0000000000│ ├──┼───────┼───────────┼─────┼────────┼─────┤ │06 │99年12月29日21│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 │劉文聰/ │ │ │時20分48秒 │ │ │ │0000000000│ ├──┼───────┼───────────┼─────┼────────┼─────┤ │07 │99年12月30日15│臺北市○○區○○路0段 │114.32.3.2│000000000000000 │陳淑君/ │ │ │時34分0秒 │000號2樓某網咖 │38 │ │0000000000│ ├──┼───────┼───────────┼─────┼────────┼─────┤ │08 │100年1月17日17│桃園縣○○市○○路000 │114.32.196│000000000000000 │謝珮綾/ │ │ │時9分53秒 │號2樓「○○高手」網咖 │.30 │ │(02)0000│ │ │ │ │ │ │0000、 │ │ │ │ │ │ │0000000000│ ├──┼───────┼───────────┼─────┼────────┼─────┤ │09 │100年1月17日17│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 │同上 │ │ │時14分34秒 │ │ │ │ │ └──┴───────┴───────────┴─────┴────────┴─────┘ 附表三:向被告購買盜刷票券之不知情購票人及交付款項方式 ┌──┬─────┬────────┬───────┬─────┬───────────┐ │編號│購票人 │向被告取得票券時│ 拍賣網站名稱 │被害人購買│備註 │ │ │ │間/取得票券處所/│/被告使用帳號 │張數/交付 │ │ │ │ │所購票券演出時間│/被告所留聯絡 │購買金額總│ │ │ │ │ │電話 │計/付款方 │ │ │ │ │ │ │式 │ │ ├──┼─────┼────────┼───────┼─────┼───────────┤ │01 │王誼喬 │不詳/ │雅虎奇摩拍賣/ │1張/ │ │ │ │ │不詳/ │Z000000000 │6,000元/ │ │ │ │ │100年2月6日17時 │ │不詳 │ │ ├──┼─────┼────────┼───────┼─────┼───────────┤ │02 │方立雅 │100年1月17日/ │露天拍賣/ │換票2張/ │ │ │ │ │桃園縣○○市○○│不詳/ │/補差額 │ │ │ │ │商場前/ 100年2月│0000000000 │6,000元/ │ │ │ │ │5日19時30分 │ │面交 │ │ │ │ │ │ │ │ │ ├──┼─────┼────────┼───────┼─────┼───────────┤ │03 │林玠妤 │100年2月5日/ │雅虎奇摩拍賣/ │3張/ │ │ │ │ │臺北市○○區○○│Z0000000000 │16,000元/ │ │ │ │ │○路0段○○書店 │ │面交 │ │ │ │ │前面交/100年2月6│ │ │ │ │ │ │日17時 │ │ │ │ ├──┼─────┼────────┼───────┼─────┼───────────┤ │04 │陳美惠 │100年2月10日/ │露天拍賣/ │ │ │ │ │ │不詳/ │不詳 │ │ │ │ │ │100年2月13日13時│ │ │ │ ├──┼─────┼────────┼───────┼─────┼───────────┤ │05 │楊雲雪 │100年2月10日/ │露天拍賣/ │3張/ │被害人楊雲雪將購票價金│ │ │ │被告僱請某計程車│Z000000000/ │1萬800元/ │匯入被告指定、另1被害 │ │ │ │交付票券/ 100年2│0000000000 │淡水第一信│人黃輝雄向淡水第一信用│ │ │ │月13日13時 │ │用合作社第│合作社竹圍分社申設第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000號帳戶/│ │ │ │ │ │ │匯款 │ │ ├──┼─────┼────────┼───────┼─────┼───────────┤ │06 │王懷萱 │100年2月11日/ │雅虎奇摩拍賣/ │2張/ │ │ │ │ │臺北市○○區○○│Z0000000000/ │6,500元/ │ │ │ │ │○路與○○○路口│0000000000 │面交 │ │ │ │ │面交/100年2月13 │ │ │ │ │ │ │日13時 │ │ │ │ ├──┼─────┼────────┼───────┼─────┼───────────┤ │07 │姓名年籍不│不詳/ │ │4張/ │ │ │ │詳之男性被│不詳/ │ │不詳/ │ │ │ │害人 │100年2月19日19時│ │不詳 │ │ │ │ │30分 │ │ │ │ ├──┼─────┼────────┼───────┼─────┼───────────┤ │08 │林雅雯 │100年2月17日/ │雅虎奇摩拍賣/ │2張/ │ │ │ │ │臺北市○○區○○│Z000000000 │1萬元 │ │ │ │ │○路與○○○路口│ │ │ │ │ │ │面交/ │ │ │ │ │ │ │100年2月19日19時│ │ │ │ │ │ │30分 │ │ │ │ ├──┼─────┼────────┼───────┼─────┼───────────┤ │09 │亓玉鳳 │100年2月/ │不詳 │2張/ │ │ │ │ │不詳/ │ │不詳/ │ │ │ │ │100年2月19日19時│ │ │ │ │ │ │30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