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56號原 告 華天灝即旋轉牧馬多媒體工作室 被 告 張家溱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審易字第196號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