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0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熒馨 蔡傅秀英 女 69歲(民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 年度緩字第2574、2988號、102 年度執聲字第1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依據民國100 年6 月29日修正理由將原條文第83條移列至第98 條 ,並酌作文字修正,以釐清本條所規範之客體得單獨宣告沒收,以杜爭議,故尚無法律變更之情事,逕以裁判時法為斷。)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傅秀英、楊熒馨先後自100 年8 月、10月起至100 年10月28日為警查獲之期間,購入仿冒美商蘋果電腦公司以「APPLE Logo」、「iPhone」、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moshi 」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iPhone4 行動電話保護殼後,販售給不特定人,而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名,均已經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7 月31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719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確定在案,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而印有「APPLE Logo」與「iPhone」及另印有「moshi 」商標名稱及圖樣之iPhone4 行動電話保護殼10個、15個(詳見附表編號1 、2 ),業經扣案,此有內政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101 年度綠字第351 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1 張存卷可據(參見執行卷),且均屬仿冒品,此有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告訴狀暨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鑑定報告書、真品與仿冒品之採樣照片比對、鑑識報告、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 年7 月21日(100 )智商20535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美商蘋果電腦公司前開商標之商標註冊簿、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稽(見上開案號卷第22頁至第30頁、第73頁至第78頁),是上開扣案物為被告2 人犯前開商標法案件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另如附表編號3 至17所示之各物業經扣案,有前述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佐,且屬侵害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品無訛,此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警方採證用之購物發票及「米妮」仿冒品之採證照片附卷可稽(見同上卷第37頁至第72頁、第79頁至第95頁),是上述扣案物為侵害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商標權之物品,依上說明,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亦應宣告沒收。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商品,經核於法均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附表 ┌──┬───────────────┬──────┬──────┐ │編號│仿冒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印有「APPLE Logo」與「iPhone」│10個 │被告楊熒馨 │ │ │商標名稱及圖樣之iPhone4行動電 │ │ │ │ │話保護殼 │ │ │ ├──┼───────────────┼──────┼──────┤ │2 │印有「moshi」商標名稱及圖樣之 │15個 │被告蔡傅秀英│ │ │iPhone4行動電話保護殼 │ │ │ ├──┼───────────────┼──────┼──────┤ │3 │「小熊維尼」髮束 │20件 │共計243件, │ ├──┼───────────────┼──────┤因另採樣2件 │ │4 │「米奇」髮束 │31件 │,故共計245 │ ├──┼───────────────┼──────┤件。 │ │5 │「米奇」手機套 │47件 │ │ ├──┼───────────────┼──────┤ │ │6 │「奇奇蒂蒂」手機套 │9件 │ │ ├──┼───────────────┼──────┤ │ │7 │「小熊維尼」手機套 │4件 │ │ ├──┼───────────────┼──────┤ │ │8 │「唐老鴨」手機套 │8件 │ │ ├──┼───────────────┼──────┤ │ │9 │「星際寶貝」手機套 │8件 │ │ ├──┼───────────────┼──────┤ │ │10 │「米妮」手機套 │4件 │ │ ├──┼───────────────┼──────┤ │ │11 │「星際寶貝」鑰匙圈 │11件 │ │ ├──┼───────────────┼──────┤ │ │12 │「Tony Story」鑰匙圈 │6件 │ │ ├──┼───────────────┼──────┤ │ │13 │「小熊維尼」鑰匙圈 │18件 │ │ ├──┼───────────────┼──────┤ │ │14 │「奇奇蒂蒂」鑰匙圈 │8件 │ │ ├──┼───────────────┼──────┤ │ │15 │「唐老鴨」鑰匙圈 │2件 │ │ ├──┼───────────────┼──────┤ │ │16 │「米奇」耀匙圈 │67件 │ │ ├──┼───────────────┼──────┤ │ │17 │「米妮」手機皮套(正、背面)(│1組 │ │ │ │警方採證用) │(2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