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律師 被 告 游智文 被 告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少傑 上列被告因被告游智文102 年度訴字第242 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