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証鋼鋁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方俊華 選任辯護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証鋼鋁實業有限公司、方俊華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兼代表人方俊華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暨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