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6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彥竣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彥竣被訴傷害、加重毀謗、無故利用他人個資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彥竣(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另由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501號審理中)與告訴人黃佩誼 原本是男女朋友,被告王彥竣因不滿告訴人黃佩誼分手過程之態度,因而心生不滿,於民國103年1月11日中午11時30分許,至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找告訴人黃佩誼談判,告 訴人黃佩誼仍執意分手,被告王彥竣基於傷害之故意,徒手揮打告訴人黃佩誼右臉,導致告訴人黃佩誼因而受有右臉挫傷之傷害;被告王彥竣另於同年月13、20、24日,在自己以kikihuang名義所申請臉書網頁塗鴨牆上,發表附有告訴人 黃佩誼之照片、告訴人黃佩誼所騎悉機車車牌照片、告訴人黃佩誼工作地點外牆之照片及發表內容「請大家要小心:有位名叫kiki老師的設計師,她會盜用別人的fb帳號,跟玩弄男生的感情,她的電話是0000000000,她住士林區通河西街2段175號2樓,請大家分享依(一)下吧!告訴你的朋友,別讓你的朋友變成下一個受害者ㄛ~~~~~~是照片裡再(在)幫人家剪頭髮的那個-ps國際髮型名留集團」「請大家注意:這位女生叫黃佩誼會騙取男生的金錢和玩弄感情喔!事後她 還會騙你說:他叔叔是刑事組的組長喔!她在西門町的ps34 國際髮型當設計師ㄛ,以下圖中是她的機車和照片和她的照片,請大家認清楚,不要再受騙了,她住士林區通河西街2 段175號2樓,她有2隻手機,其中一隻是0000-000-000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0000-000-000免費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還有一...」而散布不實事項並利用告訴人黃佩誼之個人資料,嗣103年1月25日,告訴人黃佩誼發覺上情並報警處理,始獲上情。因認被告王彥竣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無故利用他人個資罪等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公訴人係認被告王彥竣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無故利用他人個資罪等罪嫌,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無故利用他人個資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 ,茲據告訴人黃佩誼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3年10月7日審理筆錄(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及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30頁)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就被告涉犯上揭罪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