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語涵 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續字第813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昱碩亞洲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蘇語涵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