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嘉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233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moshi」及「i Glaze」商標手機殼共拾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嘉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33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仿冒「moshi」及「i Glaze」商標手機殼(詳如102年度藍保管字第1380號之扣押物品清單、 鑑定證明書),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33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案所扣得之仿冒「moshi」及「i Glaze」商標手機殼共12件,經告訴人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鑑定確認為仿冒品乙節,有該公司鑑定證明書、商標註冊資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附表: ┌──┬───────┬───────────┬───────────┐ │編號│註冊/審定號 │ 商標權人 │ 商標權利期間 │ │ │ │ │(民國年/月/日) │ ├──┼───────┼───────────┼───────────┤ │ 1 │00000000 │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7/02/01~107/01/31 │ ├──┼───────┼───────────┼───────────┤ │ 2 │00000000 │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1/06/16~111/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