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健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偵續字第779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 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Deff之手機保護殼壹只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健輝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續字第77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Deff」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殼1 只,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販賣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續字第779 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續字第779 號卷第100 頁至第101 頁)。而扣案「Deff」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殼1 只(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紅字第851 號),經送請昱碩亞洲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鑑定人李正青鑑定後,確認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昱碩亞洲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人李正青出具之民國101 年10月23日鑑定證明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等附卷足佐(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5029 號偵卷第26至第27頁、第30頁至第32頁)。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