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15號103年度訴字第65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松儒 選任辯護人 王慕民律師 林秀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3362 號)及追加起訴(103 年度蒞追字第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松儒無罪。 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星壽(已歿,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為晶宏興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之7 ,下稱晶宏公司)之負責人,梁硯凱(通緝中)於民國100 年1 月間,擔任蒂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6 樓之2 ,下稱蒂特公司)船務部經理,綜攬蒂特公司貨物進出口業務及選擇報關行辦理運貨物報關事務,同時亦為浩群國際有限公司(登記地址臺北市○○區○○路000 ○000 號,實際址設臺北市○○區○○街000 號11樓,下稱浩群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松儒則係梁硯凱之友,原係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並於100 年4 月轉任永大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7 樓之5 ,下稱永大公司)之業務,被告李松儒與陳星壽、梁硯凱,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梁硯凱原計畫以浩群公司承接蒂特公司報關業務,但為避免蒂特公司人員知悉浩群公司為梁硯凱之公司,於100 年1 月3 日梁硯凱到蒂特公司在職後至同年月20日前間之某時,與陳星壽謀議約定以晶宏公司名義承接蒂特公司報關業務,並約定由陳星壽提供晶宏公司之銀行帳戶收取蒂特公司所匯款項,再將款項轉至浩群公司或梁硯凱指定帳戶,後隨由梁硯凱向蒂特公司負責人葉宏圖佯稱可透過晶宏公司取得較高配合度之報關行辦理公司進出口業務,致葉宏圖陷於錯誤,使蒂特公司自l00 年1 月起迄同年11月止,委託晶宏公司辦理蒂特公司貨物進出口及報關等業務,並約定由蒂特公司先將關稅支付晶宏公司,蒂特公司則在帳上記載預付款,惟需晶宏公司提供報關手續費、運費、卡車費之單據沖抵,並以月結方式辦理,惟梁硯凱卻實際以較低價格委託萬福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下稱萬福公司)、國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國星公司)、億興報關行、永大公司、豐興報關有限公司(下稱豐興公司)、億興報關行、菲特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菲特公司)等6 家公司,替蒂特公司辦理報關及貨運等事宜。詎陳星壽、梁硯凱等為向蒂特公司詐取辦理進出口之相關費用,竟由梁硯凱在浩群公司偽造或變造如附表㈠、㈡、㈢、㈣所示之國星公司、億興報關行、興豐公司、萬福公司進口報單等報關文件,復指示不知情之浩群公司會計林雨岑以傳真及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與蒂特公司,並由陳星壽提供空白晶宏公司統一發票(下稱發票)及發票章,再由梁硯凱開立無實際交易之晶宏公司發票,向蒂特公司申請報關及貨運費用,致使蒂特公司誤信為真,依梁硯凱指示,將如附表㈠、㈡、㈢、㈣所示之款項匯入晶宏公司設於國泰世華銀行中崙分行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行00000000000 號(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內,之後再由陳星壽扣除虛開發票之營業稅後,依梁硯凱指示將款項轉匯至浩群公司帳戶,期間因晶宏公司約2 、3 月無法提供或延遲提供上開單據致蒂特公司無法結帳,蒂特公司要求梁硯凱於100 年9 月27日與晶宏公司人員前來蒂特公司說明,梁硯凱為避免蒂特公司發現晶宏公司非實際替蒂特公司報關之公司,遂於100 年9 月26日在浩群公司要求被告李松儒佯裝為晶宏公司業務,並交付1 紙印有「李松儒」之不實晶宏公司名片,要求被告李松儒與之前往蒂特公司,100 年9 月27日當日被告李松儒為讓蒂特公司人員相信其為晶宏公司業務,而以持上開不實名片交付與蒂特公司人員而行使,復再按與梁硯凱約定之說詞應付蒂特公司人員,使蒂特公司人員不疑有他,繼續讓晶宏公司承攬蒂特公司100 年10月之報關業務,致蒂特公司共被詐取新臺幣(下同)1,482 萬9,444 元款項。 (二)梁硯凱於被告李松儒100 年4 月間進入永大公司任職後,透過被告李松儒引介與永大公司人員認識,並由蒂特公司委託永大公司處理進出口貨物事宜,雙方約定貨款及報關費用由永大公司代為向海關墊繳後,再與蒂特公司每月結帳,且由被告李松儒覓得願配合與梁硯凱每月結帳之億興報關行代為處理報關業務,惟: 1.梁硯凱於100 年4 月29日向蒂特公司提出編號AZ0000000000號進口報單(由億興報關行於100 年4 月29日報關), 向蒂特公司人員佯示須繳納該報單所生稅費28萬8,028 元,致蒂特公司審核人員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6 分許將該筆款項匯入晶宏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帳戶內,詐取得款後,未曾轉交永大公司。 2.梁硯凱於100 年6 月13日向蒂特公司佯示欲預先支付晶宏公司處理貨物之進口關稅,致蒂特公司審核人員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53分許匯款12萬3,575 元至上揭第一銀行帳戶內,嗣該批貨物經億興公司於100 年6 月27日報關後,經海關確認進口報單編號AZ0000000000號貨物應繳稅費合計12萬7,209 元,晶宏公司再以發票日100 年8 月10日、票號GM0000000 號支票給付差額3,634 元(12萬7,209 元-12 萬3,575 元=3,634元,該票尚含他筆支付晶宏公司款項,故票面金額合計為14萬3,846 元),於100 年8 月10日兌現存入上第一銀行帳戶內,以此方式向蒂特公司詐得合計12萬7,209 元,未曾轉交永大公司。 3.億興報關行於100 年6 月20日報關之進口報單編號AZ0000000000號貨物,初由永大公司先行墊付證照費及簽證文件 費100 元、報關費2,000 元、卡車費2,800 元、棧租630 元,加計營業稅272 元,經財政部關稅總局製發規費證(金額100 元,100 年6 月28日收款)、永大公司於100 年7 月5 日開立VJ0000000 號發票(金額5,702 元)為憑。詎陳星壽與梁硯凱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經梁硯凱指示陳星壽開立營業人為晶宏公司、買受人為蒂特公司、日期為100 年6 月28日、編號UC00000000號、銷售額為5,778 元,營業稅為289 元,金額總計6,067 元之不實發票1 紙,再由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之被告李松儒依該不實之5,778 元銷售額,製作抬頭為晶宏公司、銷售額亦為5,778 元,惟報關費、卡車費、場租係任意編造為2,000 元、2,500 元、478 元之不實請款單(下稱晶宏公司請款單)。上揭不實發票及不實晶宏公司請款單轉由梁硯凱交付蒂特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蒂特公司,審核人員並因此陷於錯誤,交付發票日100 年8 月10日、票號GM0000000 號支票1 紙(因尚含另筆7 萬5,374 元款項,故面額為8 萬1,441 元),於100 年8 月10日兌現存入第一銀行帳戶內,以此方式向蒂特公司詐得6,067 元,未曾轉交永大公司。嗣因國星公司及菲特公司於報關、貨運業完畢後,部分款項遲未獲梁硯凱支付,因而向蒂特公司催討,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李松儒就犯罪事實㈠所為如附表㈠編號4 至6 、8 至12、附表㈡編號4 、6 、8 至12、14至20、22及附表㈢編號2 、9 、11、15、17所為涉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犯罪事實㈡所為涉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另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同法第310 條第1 款亦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準此,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無罪,即無庸再論述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李松儒就犯罪事實㈠所為如附表㈠編號4 至6 、8 至12、附表㈡編號4 、6 、8 至12、14至20、22及附表㈢編號2 、9 、11、15、17所為涉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犯罪事實㈡所為涉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李松儒之供述、陳星壽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證人即浩群公司會計林雨岑、證人即蒂特公司總管理處處長莊金召、證人即國星公司會計侯春香、證人即億興報關行業務林佩芬、證人即豐興公司負責人陳榮宏、證人即萬福公司經理陳月虹、證人即永大公司職員簡逸茵之證述、國星公司之進口報單及付款單據資料13筆、億興報關行之進口報單及付款單據資料24筆、豐興公司之進口報單及付款單據資料18筆、萬福公司之進口報單及付款單據資料4 筆、戶名為晶宏公司之國泰銀行及第一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被告李松儒與梁硯凱電子郵件、MSN 對話記錄、晶宏公司李松儒名片1 紙、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網路列印資料2 份、蒂特公司人事資料1 份等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李松儒堅詞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沒有參與變造或偽造進口報單,亦沒有於對告訴人行使偽造文書或詐欺行為,與梁硯凱、陳星壽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 (一)經查,陳星壽為晶宏公司負責人,梁硯凱為浩群公司負責人,並自100 年1 月3 日起,擔任蒂特公司船務部經理,綜攬蒂特公司貨物進出口業務及選擇報關行辦理運貨物報關事務,而蒂特公司自100 年1 月起至同年11月止,委託晶宏公司辦理貨物進出口及報關業務,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給付予晶宏公司,晶宏公司收取蒂特公司所匯款項,再將款項轉至浩群公司或梁硯凱指定帳戶,惟實際辦理蒂特公司如附表所示之貨物進出口及報關業務,係如附表所示之國星公司、億興報關行、興豐公司、萬福公司等情,業據陳星壽以被告身分於警詢時陳述:梁硯凱於100 年間請伊以晶宏公司名義承接蒂特公司報關業務,並透過晶宏公司匯款,當蒂特公司匯款至晶宏公司後,伊再將款項轉至浩群公司或梁硯凱指定帳戶,後來因為蒂特公司要求請款須檢附發票,梁硯凱再借用晶宏公司名義開立發票,並自行吸收因開立發票所生5%的營業稅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一第319 、321 頁);證人即浩群公司會計林雨岑於本院審理期日具結證述:梁硯凱將蒂特公司訂單接出來自己做,為了賺取蒂特公司與報關行之間的差價,梁硯凱會以剪貼、影印或EMAIL 的方式自行修改報價單,再指示伊傳真及匯款,梁硯凱取得晶宏公司發票後,會支付晶宏公司5%營業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5 至263 頁);證人即蒂特公司總管理處處長莊金召於本院審理期日具結證述:蒂特公司將關稅預付晶宏公司,其餘報關手續費、運費、卡車費則待晶宏公司提供單據後再以月結方式結帳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6 頁);證人即國星公司會計侯春香於偵查中證述:國星公司自100 年1 月間透過菲特公司承作蒂特公司報關業務,國星公司每次都會先向菲特公司收取包括關稅、營業稅、倉庫使用費、運費等委任之必要支出,伊不認識被告李松儒與梁硯凱、陳星壽,不知道為何蒂特公司要透過晶宏公司付款,國星公司只有向菲特公司收取196 萬9,617 元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0595 號卷二第25至26頁);證人即億興報關行業務林佩芬於本院審理期日具結證述:被告李松儒介紹梁硯凱給億興報關行,委託億興報關行處理蒂特公司報關事宜,由億興報關行先墊付相關費用後,再檢具墊付相關資料後請款,後來因為款項累積很多,億興報關行才寄發存證信函,被告李松儒有承諾會幫忙聯繫梁硯凱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5 至176 頁);證人即豐興公司負責人陳榮宏於偵查中證述:梁硯凱是以前合作客戶的員工,100 年1 月間向伊表示,蒂特公司需要報關,找伊幫忙,伊先向梁硯凱報價,報價價格包括報關費、海關傳輸費、找拖車服務費等,梁硯凱會將報價單拿回去給老闆,如果沒有問題,就會提供packing list、invoice 給伊,伊再製作成進口報單計算稅金後上傳給海關,同實際送給梁硯凱,讓梁硯凱向公司請款,如果海關認為不需要檢驗,就會線上通知通關,伊就告訴梁硯凱可以繳稅後辦理提貨,原先我也覺得有點奇怪,為何不是蒂特公司轉帳,但只要款項沒有錯,伊也就沒有多問,伊除了梁硯凱以外,沒有跟蒂特公司其他人員接觸過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0595 號卷第51至53頁);證人即萬福公司經理陳月虹於偵查中證述:萬福公司於100 年2 月間開始處理蒂特公司報關業務,由伊與蒂特公司的梁硯凱負責聯繫,蒂特公司下單後會由梁硯凱告知伊客戶資料,再由萬福公司與客戶聯絡確認有無該筆訂單,進口後由萬福公司替蒂特公司報關、運輸及代繳稅捐,運至蒂特公司指定地點,梁硯凱會派快遞至萬福公司拿請款單、發票、收據、海關的進口關稅收據、報單及國外進口提單等資料,當初萬福公司與蒂特公司梁硯凱約定稅金2 星期支付,運費2 個月內支付,但梁硯凱經常未按時支付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0595 號卷第36至37頁);證人即永大公司職員簡逸茵於偵查中證述:蒂特公司是被告李松儒介紹的客戶,當時蒂特公司除了委託永大公司進出口貨物外,也請永大公司代為找報關行,處理報關業務,因為蒂特公司的貨款及報關費用是要跟永大公司月結,所以永大公司也想找一間願意月結的報關行,於是在被告李松儒推薦下,委託億興報關行為蒂特公司辦理報關業務,所有的費用由永大公司代墊,關稅也是先由永大公司代為支付億興報關行,蒂特公司再月結永大公司運費、報關費、關稅,100 年7 月以後,蒂特公司已經自己與億興報關行簽約,永大公司只負責運輸,後來因為永大公司會計發現蒂特公司付款金額與永大公司請款金額無法吻合,曾打電話給蒂特公司會計詢問,但蒂特公司都要我們直接向梁硯凱聯絡,但都不了了之,直到我們說要扣貨,梁硯凱付款才比較正常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0595 號卷第82至83頁)。復有國星公司之進口報單及付款單據資料13筆(見100 年度他字第10595 號卷二第27至28頁)、億興報關行之進口報單及付款單據資料24筆(見100 年度他字第10595 號卷二第31至32頁)、豐興公司之進口報單及付款單據資料18筆(見100 年度他字第10595 號卷二第54至77頁)、萬福公司之進口報單及付款單據資料(見100 年度他字第10595 號卷二第38至50頁)4 筆、戶名為晶宏公司之國泰銀行及第一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見100 年度他字第10595 號卷一第353 至372 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網路列印資料2 份(見100 年度他字第10595 號卷一第16、18頁)、蒂特公司人事資料1 份為證(見100 年度他字第10595 號卷一第12至14頁),雖可證明陳星壽為晶宏公司負責人,梁硯凱為浩群公司負責人,並自100 年1 月3 日起,擔任蒂特公司船務部經理,綜攬蒂特公司貨物進出口業務及選擇報關行辦理運貨物報關事務,而蒂特公司自100 年1 月起至同年11月止,委託晶宏公司辦理貨物進出口及報關業務,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給付予晶宏公司,晶宏公司收取蒂特公司所匯款項,再將款項轉至浩群公司或梁硯凱指定帳戶,惟實際辦理蒂特公司如附表所示之貨物進出口及報關業務,係如附表所示之國星公司、億興報關行、興豐公司、萬福公司等情,惟不足以證明被告李松儒有參與變造或偽造進口報單之行為,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李松儒與梁硯凱、陳星壽間就行使偽造文書或詐欺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二)固查,被告李松儒確有於100 年9 月27日持晶宏公司李松儒名片至蒂特公司說明等情,業據被告李松儒坦認屬實,核與證人莊金召於本院審理期日具結證述:蒂特公司因為結帳不順,故要求梁硯凱請晶宏公司人員到公司談,晶宏公司人員稱蒂特公司的貨物有問題,會回去整理單據,被告李松儒於100 年9 月27日持晶宏公司李松儒名片至蒂特公司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一第196 頁),復有晶宏公司李松儒名片1 紙(見100 年度他字第10595 號卷一第17頁),惟證人莊金召於同日亦具結證述:100 年9 月27日第一次見到被告李松儒前,蒂特公司即已委託晶宏公司進行報關業務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8 頁反面),而蒂特公司自100 年1 月起即已委託晶宏公司辦理蒂特公司貨物進出口及報關等業務等情,業如前述,難僅憑上開事實遽認被告有參與變造或偽造進口報單之行為,或與梁硯凱、陳星壽間就行使偽造文書或詐欺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況被告李松儒亦自承梁硯凱曾邀伊兼職擔任梁硯凱公司之業務等情在卷,是本件尚不得僅憑上開證據,排除被告李松儒以擔任晶宏公司兼職業務之主觀意思至蒂特公司出席說明之可能性,被告李松儒此部分之行為是否具有行使偽造文書或詐欺行為之主觀犯意,尚存有合理之懷疑。 (三)證人林雨岑於本院審理期日雖具結證述:曾聽見被告李松儒有與梁硯凱討論如何賺取價差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5 至263 頁),惟其亦曾於偵查中證述:詳情伊不清楚,要問梁硯凱、被告李松儒才清楚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一第337 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期日具結證述:伊沒有看過其他人協助梁硯凱修改報單,伊不知道梁硯凱修改報單時有無和陳星壽、被告李松儒討論,梁硯凱在修改的時候,除了伊之外,沒有其他人在場,伊沒辦法回憶被告李松儒與梁硯凱討論賺取價差的事情,因為伊聽不懂,在調查局中說被告李松儒與梁硯凱二人朋分,是伊的推測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5 至263 頁),顯見證人林雨岑對於報關事項並不了解,其所稱被告李松儒與梁硯凱討論如何賺取價差,極可能將身為永大公司業務之被告李松儒與身為蒂特公司船務部經理之梁硯凱客戶,關於被告李松儒如何賺取蒂特公司船務運輸業務業績之討論,誤認為梁硯凱偽造變造報關行進口報單賺取價差之討論,其證詞之憑信性即有疑義。 (四)再觀諸MSN 對話記錄(見100 年度他字第10595 號卷二第16至24、158 至164 頁、卷一第234 至253 頁),100 年3 月30日「梁:稍微修改一下,不要全一樣」之前後文,應係在討論被告李松儒報價單之修改,100 年6 月14日「梁:Also ask the custom BRK ! !How abt my amend 報單?」,應指梁硯凱請被告李松儒代為詢問報關行其修改報單之內容,尚非二人對於修改報單內容之討論,而100 年6 月15日電子郵件,100 年10月19日電子郵件(見100 年度他字第10595 號卷二第227 頁)僅主旨記載「你要的報單」、100 年10月20日電子郵件主旨記載「修改過」,附件為「申請書1 」,均難認被告李松儒與梁硯凱對於梁硯凱偽造變造報關行進口報單有所討論,不足作為對被告李松儒不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指之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上開犯罪事實達無合理懷疑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松儒有何刑法第216 條、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之犯行,揆諸前揭意旨,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貳、不受理部分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松儒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檢察官於103 年11月17日以103 年度聲撤字第10號撤回起訴書撤回起訴書撤回如附表㈠編號1 、2 、3 、7 所載事實、如附表㈡編號1 、2 、3 、5 、13所載事實、如附表㈢編號1 、3 、4 、5 、6 、7 、8 、10、13、14、18所載事實、如附表㈢編號12關於新臺幣(下同)7 萬343 元及1 萬4,333 元部分、編號16關於5 萬3,431 元部分之事實,復於103 年12月2 日以103 年度蒞追字第7 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被告李松儒雖爭執檢察官撤回起訴部分業已確定,不得再追加起訴云云,惟檢察官於103 年11月17日以103 年度聲撤字第10號撤回起訴書撤回起訴書撤回部分與未撤回部分實為同一犯罪事實,又犯罪事實不得一部撤回,故檢察官於103 年11月17日以103 年度聲撤字第10號撤回起訴書撤回起訴書撤回如附表㈠編號1 、2 、3 、7 所載事實、如附表㈡編號1 、2 、3 、5 、13所載事實、如附表㈢編號1 、3 、4 、5 、6 、7 、8 、10、13、14、18所載事實、如附表㈢編號12關於新臺幣(下同)7 萬343 元及1 萬4,333 元部分、編號16關於5 萬3,431 元部分之事實,應係犯罪事實一部之減縮,不生撤回之效力。茲檢察官於103 年12月2 日以103 年度蒞追字第7 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部分,即如附表㈡編號3 、4 、5 之報單,此部分應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故檢察官係就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哲提起公訴,並由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附表: ㈠國星企業有限公司 ┌──┬──────┬─────┬──────┬──────┬──────┐ │編號│進口報單號 │付款日期 │付款方式 │付款金額 │偽造文書 │ ├──┼──────┼─────┼──────┼──────┼──────┤ │ 1 │CZ0000000000│100.1.21 │轉帳至晶宏公│19萬8693元 │無 │ │ │ │ │司上開國泰世│ │ │ │ │ │ │華商業銀行帳│ │ │ │ │ │ │戶 │ │ │ │ │ ├─────┼──────┼──────┤ │ │ │ │100.2.1 │存入晶宏公司│4萬9064元 │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2 │CZ0000000000│100.4.13 │存入晶宏公司│22萬7220元(│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原匯款22萬 │ │ │ │ │ │銀行帳戶 │9461元,惟 │ │ │ │ │ │ │其中2241元於│ │ │ │ │ │ │100.5.9匯回 │ │ │ │ │ │ │蒂特公司) │ │ │ │ ├─────┼──────┼──────┤ │ │ │ │100.6.10 │支票 │5萬3671元 │ │ ├──┼──────┼─────┼──────┼──────┼──────┤ │ 3 │CZ0000000000│100.5.18 │存入晶宏公司│2萬2613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100.6.29 │支票 │9183元 │ │ ├──┼──────┼─────┼──────┼──────┼──────┤ │ 4 │CZ0000000000│100.5.20 │轉帳至晶宏公│30萬8313元 │偽造 │ │ │ │ │司上開第一商│ │CA0000000進 │ │ │ │ │業銀行帳戶 │ │口報單(實際│ │ │ ├─────┼──────┼──────┤無此報單) │ │ │ │100.8.10 │支票 │3222元(補繳│ │ │ │ │ │ │稅款) │ │ │ │ ├─────┤ ├──────┤ │ │ │ │100.8.10 │ │6707元 │ │ │ │ ├─────┤ ├──────┤ │ │ │ │100.8.10 │ │7萬5374元 │ │ ├──┼──────┼─────┼──────┼──────┼──────┤ │ 5 │CZ0000000000│100.6.22 │存入晶宏公司│22萬5595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CZ000000000 │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實│ │ │ ├─────┼──────┼──────┤際無此報單)│ │ │ │100.8.10 │支票 │5萬3371元 │ │ ├──┼──────┼─────┼──────┼──────┼──────┤ │ 6 │CA0000000 │100.7.20 │存入晶宏公司│42萬2331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CA0000000進 │ │ │ │ │銀行帳戶 │ │口報單(實際│ │ │ │ │ │ │無此報單) │ ├──┼──────┼─────┼──────┼──────┼──────┤ │ 7 │CZ0000000000│100.7.15 │存入晶宏公司│4萬3023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8 │CZ0000000000│100.8.7 │存入晶宏公司│42萬4822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CZ000000000 │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實│ │ │ │ │ │ │際無此報單)│ ├──┼──────┼─────┼──────┼──────┼──────┤ │ 9 │CA0000000 │100.6.10 │存入晶宏公司│22萬6571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CA0000000進 │ │ │ │ │銀行帳戶 │ │口報單(實際│ │ │ │ │ │ │無此報單) │ ├──┼──────┼─────┼──────┼──────┼──────┤ │ 10 │CA0000000 │100.8.19 │存入晶宏公司│73萬6358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CA0000000進 │ │ │ │ │銀行帳戶 │ │口報單(實際│ │ │ │ │ │ │無此報單) │ ├──┼──────┼─────┼──────┼──────┼──────┤ │ 11 │CZ0000000000│100.8.5 │存入晶宏公司│73萬3311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C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實│ │ │ │ │ │ │際無此報單)│ ├──┼──────┼─────┼──────┼──────┼──────┤ │ 12 │CZ0000000000│100.9.2 │存入晶宏公司│51萬6620元 │變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C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內之│ │ │ │ │ │ │稅費金額 │ ├──┼──────┼─────┼──────┼──────┼──────┤ │ 13 │CZ000000000 │100.9.21 │存入晶宏公司│13萬5309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㈡億興報關行 ┌──┬──────┬─────┬──────┬──────┬──────┐ │編號│進口報單號 │付款日期 │付款方式 │付款金額 │偽造文書 │ ├──┼──────┼─────┼──────┼──────┼──────┤ │ 1 │AZ0000000000│100.4.8 │存入晶宏公司│5萬3425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100.6.10 │支票 │6067元 │ │ ├──┼──────┼─────┼──────┼──────┼──────┤ │ 2 │AZ0000000000│100.4.27 │存入晶宏公司│4萬1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100.6.10 │支票 │6068元 │ │ ├──┼──────┼─────┼──────┼──────┼──────┤ │ 3 │AZ0000000000│100.4.29 │存入晶宏公司│28萬8028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100.6.29 │存入晶宏公司│1萬700元 │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4 │AZ0000000000│100.6.13 │存入晶宏公司│12萬3575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實│ │ │ ├─────┼──────┼──────┤際無此報單)│ │ │ │100.8.10 │支票 │3634元(補繳│ │ │ │ │ │ │稅款) │ │ ├──┼──────┼─────┼──────┼──────┼──────┤ │ 5 │AZ0000000000│100.6.22 │存入晶宏公司│6萬1192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100.8.10 │支票 │6067元 │ │ ├──┼──────┼─────┼──────┼──────┼──────┤ │ 6 │AZ0000000000│100.6.29 │存入晶宏公司│21萬8249元(│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原匯款22萬 │AZ000000000 │ │ │ │ │銀行帳戶 │6345元,惟其│進口報單(實│ │ │ │ │ │中8096元於 │際無此報單)│ │ │ │ │ │100.8.22匯回│ │ │ │ │ │ │蒂特公司) │ │ │ │ ├─────┼──────┼──────┤ │ │ │ │100.10.10 │支票 │1萬81元 │ │ ├──┼──────┼─────┼──────┼──────┼──────┤ │ 7 │AZ0000000000│100.7.4 │存入晶宏公司│85萬7096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100.10.10 │支票 │1萬6626元 │ │ ├──┼──────┼─────┼──────┼──────┼──────┤ │ 8 │AZ0000000000│100.7.13 │存入晶宏公司│7萬373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實│ │ │ ├─────┼──────┼──────┤際無此報單)│ │ │ │100.9.10 │支票 │243元 │ │ │ │ ├─────┼──────┼──────┤ │ │ │ │100.10.10 │支票 │7267元 │ │ ├──┼──────┼─────┼──────┼──────┼──────┤ │ 9 │AZ0000000000│100.6.17 │存入晶宏公司│81萬6095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實│ │ │ │ │ │ │際無此報單)│ ├──┼──────┼─────┼──────┼──────┼──────┤ │ 10 │AZ0000000000│100.7.13 │存入晶宏公司│46萬5928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實│ │ │ │ │ │ │際無此報單)│ ├──┼──────┼─────┼──────┼──────┼──────┤ │ 11 │AZ0000000000│100.7.27 │存入晶宏公司│8萬5969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原匯款8萬606│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1元,惟其中 │進口報單(實│ │ │ │ │ │92元於100.8.│際無此報單)│ │ │ │ │ │2匯回蒂特公 │ │ │ │ │ │ │司) │ │ │ │ ├─────┼──────┼──────┤ │ │ │ │100.10.10 │支票 │1萬1089元 │ │ ├──┼──────┼─────┼──────┼──────┼──────┤ │ 12 │AZ0000000000│100.7.27 │存入晶宏公司│37萬8087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實│ │ │ ├─────┼──────┼──────┤際無此報單)│ │ │ │100.10.10 │支票 │1萬1761元 │ │ ├──┼──────┼─────┼──────┼──────┼──────┤ │ 13 │AZ0000000000│100.8.10 │存入晶宏公司│6萬6420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原匯款8萬172│ │ │ │ │ │銀行帳戶 │9元,惟其中 │ │ │ │ │ │ │3萬5309元於 │ │ │ │ │ │ │100.9.8匯回 │ │ │ │ │ │ │蒂特公司) │ │ │ │ ├─────┼──────┼──────┤ │ │ │ │100.10.10 │支票 │8957元 │ │ ├──┼──────┼─────┼──────┼──────┼──────┤ │ 14 │AZ0000000000│100.8.17 │存入晶宏公司│6萬1583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實│ │ │ ├─────┼──────┼──────┤際無此報單)│ │ │ │100.10.10 │支票 │6679元 │ │ ├──┼──────┼─────┼──────┼──────┼──────┤ │ 15 │AZ0000000000│100.8.29 │存入晶宏公司│17萬5821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實│ │ │ │ │ │ │際無此報單)│ ├──┼──────┼─────┼──────┼──────┼──────┤ │ 16 │AZ0000000000│100.8.1 │存入晶宏公司│30萬1742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實│ │ │ │ │ │ │際無此報單)│ ├──┼──────┼─────┼──────┼──────┼──────┤ │ 17 │AZ0000000000│100.8.1 │存入晶宏公司│51萬1738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實│ │ │ │ │ │ │際無此報單)│ ├──┼──────┼─────┼──────┼──────┼──────┤ │ 18 │AZ0000000000│100.8.10 │存入晶宏公司│51萬2541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實│ │ │ │ │ │ │際無此報單)│ ├──┼──────┼─────┼──────┼──────┼──────┤ │ 19 │AZ0000000000│100.8.26 │存入晶宏公司│32萬5766元 │將AA00000000│ │ │ │ │上開第一商業│ │23進口報單變│ │ │ │ │銀行帳戶 │ │造為AA003724│ │ │ │ │ │ │6085號進口報│ │ │ │ │ │ │單(詳參103年│ │ │ │ │ │ │度蒞字第1663│ │ │ │ │ │ │6號補充理由 │ │ │ │ │ │ │暨調查證據聲│ │ │ │ │ │ │請書一所載) │ ├──┼──────┼─────┼──────┼──────┼──────┤ │ 20 │AZ0000000000│100.8.17 │存入晶宏公司│81萬7154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實│ │ │ │ │ │ │際無此報單)│ ├──┼──────┼─────┼──────┼──────┼──────┤ │ 21 │AZ0000000000│100.9.7 │存入晶宏公司│3萬8820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22 │AZ0000000000│100.9.15 │存入晶宏公司│12萬7225元 │變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內之│ │ │ │ │ │ │稅費金額 │ ├──┼──────┼─────┼──────┼──────┼──────┤ │ 23 │AZ0000000000│100.9.21 │存入晶宏公司│6萬791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24 │AWBC00UZW132│100.9.21 │存入晶宏公司│6萬8546元 │無 │ │ │05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㈢豐興報關有限公司 ┌──┬──────┬─────┬──────┬──────┬──────┐ │編號│進口報單號 │付款日期 │付款方式 │付款金額 │偽造文書 │ ├──┼──────┼─────┼──────┼──────┼──────┤ │ 1 │CZ0000000000│100.1.21 │轉帳至晶宏公│19萬8693元 │無 │ │ │ │ │司上開國泰世│ │ │ │ │ │ │華商業銀行帳│ │ │ │ │ │ │戶 │ │ │ │ │ ├─────┼──────┼──────┤ │ │ │ │100.2.1 │轉帳至晶宏公│4萬9064元 │ │ │ │ │ │司上開國泰世│ │ │ │ │ │ │華商業銀行帳│ │ │ │ │ │ │戶 │ │ │ ├──┼──────┼─────┼──────┼──────┼──────┤ │ 2 │AZ0000000000│100.2.16 │轉帳至晶宏公│4萬2913元 │偽造無編號之│ │ │ │ │司上開國泰世│ │報單 │ │ │ │ │華商業銀行帳│ │ │ │ │ │ │戶 │ │ │ │ │ ├─────┼──────┼──────┤ │ │ │ │100.8.10 │支票 │6510元 │ │ ├──┼──────┼─────┼──────┼──────┼──────┤ │ 3 │AZ000000000 │100.2.25 │轉帳至晶宏公│1萬7054元 │無 │ │ │ │ │司上開國泰世│ │ │ │ │ │ │華商業銀行帳│ │ │ │ │ │ │戶 │ │ │ │ │ ├─────┼──────┼──────┤ │ │ │ │100.8.10 │支票 │9188元 │ │ ├──┼──────┼─────┼──────┼──────┼──────┤ │ 4 │AZ0000000000│100.2.21 │轉帳至晶宏公│44萬5917元 │無 │ │ │ │ │司上開國泰世│ │ │ │ │ │ │華商業銀行帳│ │ │ │ │ │ │戶 │ │ │ │ │ ├─────┼──────┼──────┤ │ │ │ │100.9.10 │支票 │6870元(補繳│ │ │ │ │ │ │稅款) │ │ │ │ ├─────┼──────┼──────┤ │ │ │ │100.8.10 │支票 │1萬2653元 │ │ ├──┼──────┼─────┼──────┼──────┼──────┤ │ 5 │AZ0000000000│100.4.11 │存入晶宏公司│9萬101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100.6.10 │支票 │1萬6853元 │ │ │ │ │ │ │ │ │ ├──┼──────┼─────┼──────┼──────┼──────┤ │ 6 │AZ0000000000│100.4.20 │存入晶宏公司│4萬1197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100.6.10 │支票 │8243元 │ │ ├──┼──────┼─────┼──────┼──────┼──────┤ │ 7 │AZ0000000000│100.4.20 │存入晶宏公司│6萬3572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100.6.10 │支票 │8243元 │ │ ├──┼──────┼─────┼──────┼──────┼──────┤ │ 8 │AZ0000000000│100.4.15 │存入晶宏公司│71萬4179元 │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100.5.9 │支票 │400元 │ │ │ │ ├─────┼──────┼──────┤ │ │ │ │100.8.10 │支票 │1萬3178元 │ │ ├──┼──────┼─────┼──────┼──────┼──────┤ │ 9 │AZ0000000000│100.3.11 │存入晶宏公司│61萬9647元(│偽造無編號之│ │ │AZ0000000000│ │上開第一商業│原匯款67萬 │報單 │ │ │ │ │銀行帳戶 │3320元,惟其│ │ │ │ │ │ │中5萬3673元 │ │ │ │ │ │ │於100.5.3匯 │ │ │ │ │ │ │回蒂特公司)│ │ │ │ ├─────┼──────┼──────┤ │ │ │ │100.6.10 │支票 │8666元 │ │ │ │ ├─────┼──────┼──────┤ │ │ │ │100.8.10 │支票 │1萬3178元 │ │ ├──┼──────┼─────┼──────┼──────┼──────┤ │ 10 │AZ0000000000│100.4.27 │存入晶宏公司│13萬3331元(│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原匯款13萬 │ │ │ │ │ │銀行帳戶 │4902元,惟其│ │ │ │ │ │ │中1571元於 │ │ │ │ │ │ │100.6.23匯回│ │ │ │ │ │ │蒂特公司) │ │ ├──┼──────┼─────┼──────┼──────┼──────┤ │ 11 │AZ0000000000│100.5.13 │存入晶宏公司│35萬2650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 │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 │進口報單(實│ │ │ ├─────┼──────┼──────┤際無此報單)│ │ │ │100.8.10 │支票 │7872元 │ │ │ │ ├─────┼──────┼──────┤ │ │ │ │100.9.10 │支票 │1萬5519元 │ │ ├──┼──────┼─────┼──────┼──────┼──────┤ │ 12 │AZ0000000000│100.5.5 │存入晶宏公司│7萬343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100.6.29 │存入晶宏公司│8243元 │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100.8.10 │支票 │1萬4333元 │ │ ├──┼──────┼─────┼──────┼──────┼──────┤ │ 13 │AZ0000000000│100.3.18 │存入晶宏公司│4萬4157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100.5.9 │支票 │8138元 │ │ ├──┼──────┼─────┼──────┼──────┼──────┤ │ 14 │AZ0000000000│100.3.28 │存入晶宏公司│5萬2769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100.5.9 │支票 │8138元 │ │ ├──┼──────┼─────┼──────┼──────┼──────┤ │ 15 │AZ0000000000│100.7.8 │存入晶宏公司│9萬9283元( │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原匯款9萬966│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2元,惟其中 │進口報單(實│ │ │ │ │ │379元於100. │際無此報單)│ │ │ │ │ │8.22匯回蒂特│ │ │ │ │ │ │公司) │ │ │ │ ├─────┼──────┼──────┤ │ │ │ │100.9.10 │支票 │1萬5173元 │ │ ├──┼──────┼─────┼──────┼──────┼──────┤ │ 16 │AZ0000000000│100.8.24 │存入晶宏公司│5萬3431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100.10.10 │支票 │9766元 │ │ │ │ │ │ │ │ │ ├──┼──────┼─────┼──────┼──────┼──────┤ │ 17 │AZ0000000000│100.6.1 │存入晶宏公司│20萬6257元(│偽造 │ │ │ │ │上開第一商業│其中11萬7917│AZ0000000000│ │ │ │ │銀行帳戶 │元抵扣附表㈠│進口報單(實│ │ │ │ │ │編號13之費用│際無此報單)│ │ │ │ │ │) │ │ ├──┼──────┼─────┼──────┼──────┼──────┤ │ 18 │AZ0000000000│100.8.31 │存入晶宏公司│4萬8390元 │無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㈣萬福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編號│進口報單號 │付款日期 │付款方式 │付款金額 │ ├──┼──────┼─────┼──────┼──────┤ │ 1 │CZ0000000000│100.9.10 │支票 │4萬8033元 │ ├──┼──────┼─────┼──────┼──────┤ │ 2 │CZ0000000000│100.9.10 │支票 │2萬1293元 │ ├──┼──────┼─────┼──────┼──────┤ │ 3 │CZ0000000000│100.8.17 │存入晶宏公司│6萬6891元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銀行帳戶 │ │ ├──┼──────┼─────┼──────┼──────┤ │ 4 │AZ0000000000│100.9.9 │存入晶宏公司│7萬6718元 │ │ │ │ │上開第一商業│ │ │ │ │ │銀行帳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