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1號 原 告 段亭甫 被 告 詹翊民 選任辯護人 黃豐欽律師 悅電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