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36號原 告 程聖豪 被 告 百事樂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顏箔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24號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簡易判決處刑),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