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7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者檢察官 被 告 江威廷 選任辯護人 宋重和律師 陳哲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1829號、第1830號、第183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4 年度易字第669 號),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威廷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加「被告於本院中之自白(見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69 號卷第154 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江威廷行為後,刑法第344 條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第344 條法定刑原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30倍,亦即,處3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44 條第1 項法定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舊法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4 條規定。 三、罪論科刑: ㈠罪名及共犯關係: 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示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示重利犯行與翟光華、王品方、李春明、翁秋陽、林佩鳳、黃詩文、林碧慧、林虹妏、周鉅展、劉世琪、吳偉華、蕭睿軒、林宏濂、黃瑞桐、顏成俊、許達逸、劉穎之、魏詠隆、陳武(下稱翟光華等19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㈡所示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被告就此部分犯行,與林宏濂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罪數關係: ⒈被告所為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示重利行為,係以元崗、合豐等當鋪名義所為,本質上均具有反覆、延續行為之特徵,其各別放款及收取重利之行為不易獨立區分,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僅各論以一罪。 ⒉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㈡所載時間,以一行為強制被害人湯家銘及其配偶2 人,為想像競合犯,應該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⒊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㈢罰金之酌量加重: 按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刑法第58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與翟光華等19人共同經營國泰、丙全、元一、元崗、元喆、合豐等6 家當鋪(被告係自97年年底至100 年7 、8 月間擔任元崗當鋪現場負責人、於101 年1 月底至同年8 、9 月負責合豐當鋪現場櫃檯登帳與收帳、101 年8 、9 月起至102 年1 月23日擔任合豐當鋪現場負責人),恃貸放金錢以賺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利,破壞社會風氣及金融秩序,是就被告所為前揭重利犯行部分,認有併科罰金之必要,爰參酌起訴書附表一「重利犯罪所得彙總表」關於國泰等6 家當鋪之重利犯罪所得金額,合計金額1811萬3391元,關於元崗、合豐當鋪部分之重利犯罪所得金額達270 萬6,262 元,顯已超過修正前刑法第344 條得併科罰金之最多額,併審酌被告之資力,認應依刑法第58條之規定,依被告參與本件重利犯行之實情、獲利情形,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其併科罰金之金額。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財物,且其前有重利案件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竟不知悔改,仍以元崗、合豐當鋪名義,趁各該計程車司機急需用錢之際,貸放金錢以賺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利,對社會經濟秩序及借款人生計均有負面影響,已屬不該,復在被害人借款後,因經濟因素,致暫時無法繳付利息,不僅不予同情,反以逼迫、威嚇被害人之方式,強制被害人簽發本票,顯有不當;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69 號卷第107 頁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第154 頁反面),復考量其參與程度、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重利罪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其所犯強制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從刑: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60所示之物,係如該附表「所有人」或「提出人」等犯罪行為人所有,並係供其等與被告共同作為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㈠部分所示重利罪所用之物,如附表編號61至66所示之物,則係其等與被告共犯前揭重利罪所得之物,爰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法理,各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04 條第1 項、第55條、第5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103 年6 月18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44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03 年6 月18日修正施行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沒收物名稱 │數量(金│ 所有人 │提出人│沒收物卷證出處(編號)│備註│ │號│ │額) │ │ │ │ │ ├─┼───────────┼────┼────┼───┼───────────┼──┤ │1 │帳冊 │2本 │元一當舖│許達逸│102刑保管1053號編號1 │ │ ├─┼───────────┼────┼────┼───┼───────────┼──┤ │2 │當票 │1本 │元一當舖│許達逸│102刑保管1053號編號2 │ │ ├─┼───────────┼────┼────┼───┼───────────┼──┤ │3 │存摺(天驛車行支票存款│1本 │天驛車行│王品方│102刑保管1054號編號2 │ │ │ │對帳簿) │ │ │ │ │ │ ├─┼───────────┼────┼────┼───┼───────────┼──┤ │4 │收款信封暨明細表 │60件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7 │ │ ├─┼───────────┼────┼────┼───┼───────────┼──┤ │5 │收款明細表(7-12月) │6件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8 │ │ ├─┼───────────┼────┼────┼───┼───────────┼──┤ │6 │1 月22日收款明細表 │1張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9 │ │ ├─┼───────────┼────┼────┼───┼───────────┼──┤ │7 │還款記帳卡 │1件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10 │ │ ├─┼───────────┼────┼────┼───┼───────────┼──┤ │8 │帳本 │2本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11 │ │ ├─┼───────────┼────┼────┼───┼───────────┼──┤ │9 │帳本記事簿 │4本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12 │ │ ├─┼───────────┼────┼────┼───┼───────────┼──┤ │10│收支簿 │2本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13 │ │ ├─┼───────────┼────┼────┼───┼───────────┼──┤ │11│放款明細表 │1件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14 │ │ ├─┼───────────┼────┼────┼───┼───────────┼──┤ │12│租車放款明細表 │1張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15 │ │ ├─┼───────────┼────┼────┼───┼───────────┼──┤ │13│還款利息明細表 │2本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16 │ │ ├─┼───────────┼────┼────┼───┼───────────┼──┤ │14│客戶電話單 │1張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17 │ │ ├─┼───────────┼────┼────┼───┼───────────┼──┤ │15│還款小印章 │1顆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18 │ │ ├─┼───────────┼────┼────┼───┼───────────┼──┤ │16│記事本 │1本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19 │ │ ├─┼───────────┼────┼────┼───┼───────────┼──┤ │17│還款卡片 │6張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20 │ │ ├─┼───────────┼────┼────┼───┼───────────┼──┤ │18│帳冊 │7張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21 │ │ ├─┼───────────┼────┼────┼───┼───────────┼──┤ │19│有寫車號之帳冊 │16張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22 │ │ ├─┼───────────┼────┼────┼───┼───────────┼──┤ │20│收入支出明細表(空表)│1本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23 │ │ ├─┼───────────┼────┼────┼───┼───────────┼──┤ │21│有寫車號之帳冊 │2本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24 │ │ ├─┼───────────┼────┼────┼───┼───────────┼──┤ │22│還款卡片 │1盒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25 │ │ ├─┼───────────┼────┼────┼───┼───────────┼──┤ │23│委託處理帳務切結書 │1張 │元崗當舖│林虹妏│102刑保管1055號編號26 │ │ ├─┼───────────┼────┼────┼───┼───────────┼──┤ │24│司機繳款日報表 │35張 │國泰當舖│翁秋陽│102刑保管1056號編號1 │ │ ├─┼───────────┼────┼────┼───┼───────────┼──┤ │25│司機收支明細表 │11張 │國泰當舖│翁秋陽│102刑保管1056號編號2 │ │ ├─┼───────────┼────┼────┼───┼───────────┼──┤ │26│司機借款金額及繳息註記│7張 │國泰當舖│翁秋陽│102刑保管1056號編號3 │ │ │ │統計表 │ │ │ │ │ │ ├─┼───────────┼────┼────┼───┼───────────┼──┤ │27│司機張木滉當票面額12萬│3張 │國泰當舖│翁秋陽│102刑保管1056號編號4 │ │ │ │元本票 │ │ │ │ │ │ ├─┼───────────┼────┼────┼───┼───────────┼──┤ │28│司機繳息紀錄簿 │3本 │國泰當舖│翁秋陽│102刑保管1056號編號5 │ │ ├─┼───────────┼────┼────┼───┼───────────┼──┤ │29│司機姓名聯絡電話簿 │2本 │國泰當舖│翁秋陽│102刑保管1056號編號6 │ │ ├─┼───────────┼────┼────┼───┼───────────┼──┤ │30│代償司機陳文輝1 萬5000│1張 │國泰當舖│翁秋陽│102刑保管1056號編號7 │ │ │ │元本票 │ │ │ │ │ │ ├─┼───────────┼────┼────┼───┼───────────┼──┤ │31│2013年1 月國泰當舖收支│1本 │國泰當舖│翁秋陽│102刑保管1056號編號10 │ │ │ │記事本 │ │ │ │ │ │ ├─┼───────────┼────┼────┼───┼───────────┼──┤ │32│國泰當舖當票 │1本 │國泰當舖│翁秋陽│102刑保管1056號編號11 │ │ ├─┼───────────┼────┼────┼───┼───────────┼──┤ │33│司機繳息紀錄明細 │2 本(共│國泰當舖│翁秋陽│102刑保管1056號編號12 │ │ │ │ │70張) │ │ │ │ │ ├─┼───────────┼────┼────┼───┼───────────┼──┤ │34│元喆當舖顧客繳款明細簿│2本 │元喆當舖│黃詩文│102刑保管1057號編號1 │ │ ├─┼───────────┼────┼────┼───┼───────────┼──┤ │35│顧客當票 │1本 │元喆當舖│黃詩文│102刑保管1057號編號2 │ │ ├─┼───────────┼────┼────┼───┼───────────┼──┤ │36│顧客在外欠款明細 │3張 │元喆當舖│黃詩文│102刑保管1057號編號3 │ │ ├─┼───────────┼────┼────┼───┼───────────┼──┤ │37│顧客在外欠款本票 │2張 │元喆當舖│黃詩文│102刑保管1057號編號4 │ │ ├─┼───────────┼────┼────┼───┼───────────┼──┤ │38│102 年1 月23日收款明細│1張 │元喆當舖│黃詩文│102刑保管1057號編號5 │ │ ├─┼───────────┼────┼────┼───┼───────────┼──┤ │39│顧客在外欠款明細 │1本 │元喆當舖│黃詩文│102刑保管1057號編號6 │ │ ├─┼───────────┼────┼────┼───┼───────────┼──┤ │40│元喆當舖名片 │20張 │黃詩文 │黃詩文│102刑保管1057號編號7 │ │ ├─┼───────────┼────┼────┼───┼───────────┼──┤ │41│收當物品登記簿 │1本 │合豐當舖│劉世琪│102刑保管1061號編號1 │ │ ├─┼───────────┼────┼────┼───┼───────────┼──┤ │42│收支簿 │3本 │合豐當舖│劉世琪│102刑保管1061號編號9 │ │ ├─┼───────────┼────┼────┼───┼───────────┼──┤ │43│其他證件(當票) │1本 │合豐當舖│劉世琪│102刑保管1061號編號13 │ │ ├─┼───────────┼────┼────┼───┼───────────┼──┤ │44│其他證件(借款合約書)│1本 │合豐當舖│劉世琪│102刑保管1061號編號14 │ │ ├─┼───────────┼────┼────┼───┼───────────┼──┤ │45│日報表 │1本 │合豐當舖│劉世琪│102刑保管1061號編號16 │ │ ├─┼───────────┼────┼────┼───┼───────────┼──┤ │46│繳費紀錄 │50張 │天驛車行│王品方│102刑保管1063號編號3 │ │ ├─┼───────────┼────┼────┼───┼───────────┼──┤ │47│欠款紀錄單 │1張 │天驛車行│王品方│102刑保管1063號編號4 │ │ ├─┼───────────┼────┼────┼───┼───────────┼──┤ │48│朱鵬達欠款追討資料 │1件 │天驛車行│林品攸│102刑保管1063號編號18 │ │ ├─┼───────────┼────┼────┼───┼───────────┼──┤ │49│欠款明細及存證信函 │1件 │天驛車行│林品攸│102刑保管1063號編號19 │ │ ├─┼───────────┼────┼────┼───┼───────────┼──┤ │50│欠款明細等資料 │1件 │天驛車行│林品攸│102刑保管1063號編號20 │ │ ├─┼───────────┼────┼────┼───┼───────────┼──┤ │51│欠還款明細單 │9張 │天驛車行│周鉅展│102刑保管1063號編號24 │ │ ├─┼───────────┼────┼────┼───┼───────────┼──┤ │52│記帳簿 │1本 │天驛車行│周鉅展│102刑保管1063號編號25 │ │ ├─┼───────────┼────┼────┼───┼───────────┼──┤ │53│借款人通訊名冊 │1本 │翁秋陽 │翁秋陽│102刑保管1161號編號1 │ │ ├─┼───────────┼────┼────┼───┼───────────┼──┤ │54│101 年2 月24日收款明細│1張 │翁秋陽 │翁秋陽│102刑保管1161號編號2 │ │ ├─┼───────────┼────┼────┼───┼───────────┼──┤ │55│當票 │1本 │翁秋陽 │翁秋陽│102刑保管1161號編號3 │ │ ├─┼───────────┼────┼────┼───┼───────────┼──┤ │56│代償欠款帳冊 │1本 │翁秋陽 │翁秋陽│102刑保管1161號編號4 │ │ ├─┼───────────┼────┼────┼───┼───────────┼──┤ │57│林家緯借款資料 │4件 │翁秋陽 │翁秋陽│102刑保管1161號編號5 │ │ ├─┼───────────┼────┼────┼───┼───────────┼──┤ │58│林昭淵借款資料 │1件 │翁秋陽 │翁秋陽│102刑保管1161號編號7 │ │ ├─┼───────────┼────┼────┼───┼───────────┼──┤ │59│司機代收帳冊 │1本 │翟光華 │王品方│102刑保管1161號編號11 │ │ ├─┼───────────┼────┼────┼───┼───────────┼──┤ │60│電子產品【隨身碟(數位│1支 │劉世琪 │劉世琪│102綠保字691號編號19 │ │ │ │物證管理系統)】 │ │ │ │ │ │ ├─┼───────────┼────┼────┼───┼───────────┼──┤ │61│贓款 │46067元 │翁秋陽 │翁秋陽│102紅保字563號編號7 │註一│ ├─┼───────────┼────┼────┼───┼───────────┼──┤ │62│贓款 │59000元 │黃詩文 │黃詩文│102紅保字563號編號1 │ │ ├─┼───────────┼────┼────┼───┼───────────┼──┤ │63│贓款 │472813元│林虹妏 │林虹妏│102紅保字563號編號5 │註二│ ├─┼───────────┼────┼────┼───┼───────────┼──┤ │64│贓款 │152000元│劉世琪 │劉世琪│102紅保字563號編號3 │註三│ ├─┼───────────┼────┼────┼───┼───────────┼──┤ │65│贓款 │54400元 │翟光華 │翟光華│102紅保字563號編號4 │ │ ├─┼───────────┼────┼────┼───┼───────────┼──┤ │66│贓款 │260000元│陳玲萱 │陳玲萱│102紅保字563號編號8 │註四│ └─┴───────────┴────┴────┴───┴───────────┴──┘ 註一: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18號卷二第149 頁所附扣押物品 清單編號7 所載之金額為「81,297元」,惟其中「35,2 30元」係「司機王文潘、張孫德、周秀鳳、梁華勝、陳 勝清等人所寄放返還日仔會金額」之加總(見C3卷第39 至40頁所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9-3 、9-4 、9-5 、9-6 之各該「品名」欄所示),並非本案重利犯罪所 得,故不予宣告沒收。 註二:此部分贓款金額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 第11190 號、102 年度偵字第2997號、第2998號、第29 99號、第5577號、第6721號、第7000號、第8198號、第 8333號、第8533號、第8945號、第8946號、第9303號、 第9426號、第9516號、第10586 號起訴書(下稱前開起 訴書)第49頁第6 至8 行所指「天驛集團」犯罪所得所 載於共同被告林虹妏住處扣案之元崗當舖收款利息現金 39萬2213元、於元崗當舖扣案之現金5500元、現金3 萬 3000元、現金1500元、於共同被告林虹妏住處扣案之元 崗當舖放款現金4 萬600 元等金額之加總。 註三: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18號卷二第149 頁所附本案扣押 物品清單編號3 所載金額為「152,200 元」,惟其中「 200 元」係「李可立罰單退款(新台幣)」(見C3卷第 129 頁所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之「品名」欄所示) ,並非共同被告劉世琪等本件重利犯罪所得,故不予宣 告沒收。 註四:此部分贓款金額係前開起訴書第49頁第11至13行所指「 天驛集團」之重利犯罪所得,即於共同被告翟光華、陳 玲萱共同住處查扣由共同被告陳玲萱持有之現金21萬元 、現金信封袋內所盛裝之現金2 萬元、黃色信封袋內所 盛裝現金3 萬元等金額之加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