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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20號

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6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金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5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代理人,因執行業務五年內再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騰公司)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聘僱許可失效之菲律賓籍SIVELLANA MICHELLEAGUILAR 、BORAL SHIRLY AMARO等2 人,在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6 樓從事清潔工作,經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於101 年11月10日在上址查獲,嗣經臺北市政府於102 年8月27日以府勞職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裁罰新臺幣(下同)15萬元罰鍰在案,該裁罰業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或廢止而確定。上騰公司又於102 年間因聘僱未經許可之越南籍TRAN THI CUC,在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從事打掃工作,經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會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在上址查獲,嗣經臺北市政府於102 年10月16日以府勞職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裁罰15萬元罰鍰在案,該裁罰業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或廢止而確定。詎上騰公司之代理人即該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楊升睿(原名:楊淇富)明知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工作,竟於103 年8 月間起,以每小時100 元、每日約工作8 小時之代價,僱用他人申請聘僱而已許可失效之菲律賓籍DALGO GLADYS BUENO在上騰公司承攬清潔業務之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大倉久和飯店」內從事清潔工作。嗣經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會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臺北市專勤隊(下稱臺北市專勤隊)於103 年9 月2 日在上址查獲,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上騰公司之代表人楊金東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偵查卷第53至54頁、本院卷第18至19頁),並據被告公司之代理人即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楊升睿於本院訊問時坦認:被告公司先前二次遭裁罰以及本件違法聘僱外籍勞工事宜,均為伊所負責,由伊代理被告公司授權給各單位及現場主任處理,本件即係由伊代理被告公司授權予負責大倉久和飯店之現場主任涂霈芸處理聘僱事宜,並由伊於相關支付現金申請單上簽核等情無訛(偵查卷第7 頁反面至第9 頁、第29至32、102 頁),與證人涂霈芸於臺北市專勤隊證述及偵查時結證情節、證人DALGO GLADYS BUENO及介紹其至被告公司從事本件清潔工作之該公司另名清潔工江佳珍、暨證人即大倉久和飯店人力資源部資深經理王憶菲於臺北市專勤隊調查時證述情節(偵查卷第4 至5 、17至18、20至21、48至49頁),互核相符,復有被告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及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2 年8 月27日府勞職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及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102 年10月16日府勞職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及送達證書、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辦理外勞查察案件結果一覽表及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大倉久和飯店公共區域清潔維護委任合約書、被告公司103 年8 至9 月份現金帳、支付現金申請單、值勤表、打卡資料,以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全國外國人動態查詢系統藍領外國人詳細資料等件各1 份在卷可稽(偵查卷第2 至3 、26至29、32至36、88至170 頁、本院卷第5 至10頁),依前揭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全國外國人動態查詢系統藍領外國人詳細資料顯示,DALGO GLADYS BUENO原係經勞動部許可,於100 年8 月21日抵臺,受僱於南投縣草屯鎮○○街00巷0 號雇主張惠珍家中擔任家庭監護工之菲律賓國人,其許可聘僱期限原至103 年8 月21日止,因雇主通報其於102 年9 月12日行方不明,而於102 年9 月25日經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是DALGO GLADYSBUENO 係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且於103 年8 月間已係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等情,確可認定。依上,本件被告公司之代理人楊升睿授權涂霈芸僱用許可失效之菲律賓籍DALGOGLADYS BUENO在該公司承攬清潔業務之大倉久和飯店內從事清潔工作一節,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之代理人楊升睿,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之規定,被告公司應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2 項科以同條第1 項所定之罰金刑。另DALGO GLADYS BUENO原係經他人合法申請許可聘僱之外國人,其聘僱許可已於102 年9 月25日經撤銷、廢止,故於103 年8 月間已係許可失效之外國人,業如前述,是起訴書記載DALGO GLADYS BUENO為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云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公司前於101 年間,即曾因非法聘僱許可失效之菲律賓籍勞工共2 人,在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6 樓從事清潔工作,經臺北市政府處以15萬元罰鍰在案,嗣於102 年間,又因非法聘僱未經許可之越南籍勞工1 人,在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從事打掃工作,經臺北市政府處以15萬元罰鍰在案,其代理人楊升睿竟不知警惕,於上開違法犯行後5 年內再度僱用許可失效之外國人DALGO GLADYS BUENO在被告承攬清潔業務之飯店內工作,影響主管機關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漠視國家法令,所為實有不該,並兼衡其本件僱用期間及違法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造成本國國民就業權益受損之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第63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伊倫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
    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
    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罰則)
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
,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
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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