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3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彭慶文張少威朱家毅王鐵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劉俊宏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所為103年度簡字第281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劉俊宏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方式向易漢璇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劉俊宏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業與告訴人易漢璇達成和解,請求量處較輕之刑等語。

二、本件經審理結果,認為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判處拘役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於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如附件)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三、按量刑的輕重,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審已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所生損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而量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其雖未審酌被告具性格異常之精神疾病(見本院卷第11頁),然本院認原審量處之刑度已甚輕,故仍無逾越法定刑範圍或顯然失當之情形,從而,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云云,尚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且參酌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存卷足憑,復有性格異常之精神疾病,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確保被告依其與告訴人約定之調解條件履行,爰命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告訴人分期履行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如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安箴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 給付總額     │    給付期限及各期金額        │
├──┼───────┼───────────────┤
│ 1. │10萬元        │於104年2月底給付1萬元,並於同 │
│    │              │年3月31日給付1萬元,再於同年4 │
│    │              │月至7月底每月分期給付2萬元。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宏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調偵字第1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俊宏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俊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被告於緊密之時間,於相同之地點,以相同之手段侵害告訴
    人之名譽法益,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恣意
    在公眾得以閱覽之遊戲網頁上散布足以貶抑告訴人名譽之文
    字,在現今網際網路資訊流通迅速,所及範圍無遠弗屆之情
    況下,對於告訴人名譽造成之影響難以彌補,行為可訾,惟
    本院念其犯後尚能大致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然尚
    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等情,並衡酌其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調偵字第1485號
    被      告  劉俊宏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俊宏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3年2
    月8日晚間9時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居所,
    以個人電腦及其網路設備連結至網路遊戲「劍俠Q傳」之網
    站,並以遊戲角色「忘不掉的傷」在該遊戲公開聊天室內,
    以「古小奈朋友上次有買妳的身  說妳奶小但不錯我想跟你
    談價錢」、「古小奈玩個遊戲玩到賣身體  這遊戲真的找不
    到第二個妳」等不實文字指摘易漢璇(即該遊戲角色「古小
    奈」),足以損害易漢璇之名譽。適易漢璇於其位於臺北市
    中山區租屋處連上該遊戲網站發現上情,遂報警循線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易漢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劉俊宏之供述,(二)告訴人易漢璇之指
    訴,(三)證人李季豐於警詢時之證述,(四)「劍俠Q傳
    」網路遊戲螢幕畫面列印資料2紙、雷爵網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函文及附件、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曹  哲  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  之  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