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被 告 邱忠賢 范凱甯 唐惠玲 唐誌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