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董德泰律師 賴劭筠律師 被 告 法婕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珍妮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余美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6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邱瓊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