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原 告 李孟樺 被 告 蕭之強 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上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297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