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自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自字第47號自 訴 人 吳偉明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大展工程企業等背信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訴訟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吳偉明自訴被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大展工程企業涉嫌背信等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4日裁定命自訴人於10 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同年8月4日送達於自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自訴人於收受上開裁 定後,已逾10日仍未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