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997號原 告 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金標 訴訟代理人 張睿群 被 告 張進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