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6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淑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8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淑玟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補充: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其中「義美傳統豆奶」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即本案「全家便利商店」,無沒收、追徵價額問題。另「義美全脂鮮乳」,遭被告飲畢,雖屬於犯罪行為人即被告,但顯不能沒收,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二十八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義美全脂鮮乳」一罐(價額新臺幣二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