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原 告 楊寶中 被 告 陳福龍 被 告 茂德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薛錦茂 被 告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文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彭康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