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39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峻銘 選任辯護人 林裕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 第9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105年11月24日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狀所載(如附 件)。 二、按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166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 (一)本院於收受聲請人解除限制出境狀,函請檢察官對此表示意見,經檢察官以105年11月29日北檢泰海105蒞18465字 第89269號函覆以:「1、被告張峻銘為被告沛智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亦為被告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財務顧問,自本案起訴之犯行之初即加入吸金團隊,並從事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投資金錢之犯行。其個人犯罪所得如起訴書附表五之計算為新臺幣2億4971萬元,且其團體犯罪 所得依同表為新臺幣22億8481萬元。上開所得目前為止並未查扣亦未經被告張峻銘繳回。而被告張峻銘所犯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為 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在此重罪起訴下 ,仍有逃逸之可能,而妨礙本案審理之進行。2、依被告 張峻銘所提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資料可知,雖其因為孚鹿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且因此受邀出席兩岸青年農業論壇,但該論壇除邀約被告張峻銘外,亦已有該公司總經理特助李承翰、行銷企劃王怡景、翁莉雅、行政助理楊蕣霞等人參加,顯非被告張峻銘不出席即無可能順利完成之活動。又依被告陳報兩岸青年農業論壇之日程表可知,該論壇並非嚴謹之學術或產業研討會議,被告張峻銘亦未擔任論壇任何議題之主講人或主持人,且該論壇之行程較多為參觀玩樂行程,若無被告張峻銘參加,亦應無妨論壇之順利舉行。另該活動與被告張峻銘所任代表人之公司業務有何絕對必要參加之不可或缺性,依原聲請文件資料尚無法得知。3、綜上,被告張峻銘所涉犯罪既為重罪,且犯 罪所得上億,又尚未查扣或繳回,而被告聲請欲參加之海外活動亦尚未釋明有何參加之必要性,故認被告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為不適當,應不予准許。」等語。 (二)聲請人於105年7月20日接受檢察官訊問,認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犯嫌重大,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命以新臺幣1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入境及限制住居一情,此有聲請人105 年7月20日訊問筆錄、通知禁止出國管制表在卷可憑(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6528號卷二第290至291頁、第297頁反面)。今聲請人雖聲請於105年12月2日至5日至大陸地區參加第二屆兩岸青年農業論壇,然依起 訴書所載,本案聲請人所違反銀行法案件為最輕本刑7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個人犯罪所得即高達2億餘元,此 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在卷可參,且未查扣或繳回任何犯罪所得,尚難認即無逃亡之虞。再聲請人所聲請參加之兩岸青年論壇,係以「推動兩岸青年交流、促進兩岸農業合作」為主題,進行農業發展等相關議題之交流(聲請證2邀請 函),聲請人雖受邀於論壇上發言,然不見有何非聲請人出席不可之必要性。此等資訊交流,若認確有被告親自發言之必要,以現今科技之發達,亦非不得以視訊方式為之。聲請意旨就聲請人何以須親自參加該論壇之必要性,僅泛稱身為孚鹿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兼總經理,該論壇具有相關程度之公益性等,即認聲請人確有親自參與該論壇之必要,尚嫌無據。 (三)本院綜合考量本案審理之進度、聲請人涉案程度、犯罪所得之流向及聲請人聲請出境之原因及必要性,認聲請人所犯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嫌重大,仍有逃亡之可能,自 不得率予解除限制出境(海),聲請意旨要屬無稽,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李鴻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