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甘克廸、李湘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 告 甘克廸 被 告 李湘基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27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