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方泓傑 被 告 陳榮茂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2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