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2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肇廷 選任辯護人 蘇彥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8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肇廷為翻譯業者,前於民國100年間 因在網路發表文章,經陳謙中即哈佛翻譯社等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致花費律師費用,因而遷怒經營中一翻譯社且擔任臺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監事之告訴人楊文考,竟意圖散布於眾及公然侮辱之故意,於105年9月7日, 在新竹縣新豐鄉某網咖,透過電腦連結網路,登入其所申請使用之痞客邦「stanleysan部落格」之公開網頁,張貼標題為「噁心『中一翻譯社』70幾歲楊老頭,請學習尊重別人,別亂操弄」之文章,並於文中指摘告訴人楊文考「請停止愛操弄別人的惡習。請停止"半夜找人翻譯,隔天要人早上7點交件的噁心行為"…台灣這麼多奧客,就是被你這種白目養 成的…你真是爛透了。人老而天真,那叫做老番癲…你這呆笨老人,陷別人於危險中你知道嗎?超噁心的你知道嗎?…你腦袋怎麼就裝些豆腐…楊文考老頭在台北市翻譯老人協會裏,喜歡跟別人拱來拱去,我拱你當理事,你拱我當監事,玩一些扮家家酒的遊戲…楊文考老頭有顆過氣的腦袋。老喜歡炫耀他是台北市翻譯老人協會的常務監事…你既不"德高",也不"望重",你腦袋只想算計別人。你很悲哀知道嗎?…楊文考老頭,你英文控制品質的能力真差勁,我給你英文控制品質的能力打20個問號…人家一位翻譯超過500萬字的資 深翻譯者,被你這笨蛋,評價為翻譯得不好?哀,你腦袋退化了。『中一翻譯社』該收攤了…楊老頭是個喜歡爬到人家頭上拉屎的傢伙(問題是他拉出的屎,臭死了),跟他最好的方式就是"老死不相往來",若你跟他走得太近,跟他示好,他會爬到你頭上拉屎。楊老頭做事很白目,人與人之間分寸拿捏很糟糕。楊文考老頭不懂尊重別人…對人實在很不尊重。唉~~~~悲哀」,足以貶損告訴人楊文考之社會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 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邱肇廷所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文考與被告邱肇廷於本院106年9月18日行準備程序時達成和解,被告邱肇廷當庭向告訴人楊文考道歉,製有筆錄載明在卷,告訴人楊文考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秋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