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5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益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益傳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