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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4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4號

原告
楊柏林
訴訟代理人
邱叙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被告
國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明德
被告
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金枝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被告
凱艷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景聰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伍徹輿律師

       林佳瑩律師

       張志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智易字第3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國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盧明德、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金枝之答辯及聲明如附件二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三、被告凱艷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及鄭景聰之答辯及聲明如附件三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四、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條至第255 條、第317 條、第318 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 項關於第20條第1 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 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被告鄭景聰、凱艷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智易字第3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提出上訴,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筑萱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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