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號財產所有人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英泰 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09 號被告張英泰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涉嫌詐欺聯邦商業銀行新臺幣66萬2,000 元,雖未扣案,業經聯邦商業銀行將上開款項匯入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於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活期存款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堪認本案有依職權命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09 號被告張英泰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業定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進行審理程序,參與人於審判期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