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 告 林采蓮 被 告 醫躍股份有限公司 張俊堂 吳團宗 金丞廷 蔡昭芬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