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黃懷瑩律師 陳映羽律師 被 告 梁家福 金礦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7 年度侵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併參)。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判決在案,惟原告既0000甲000000 於107 年9 月 10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查有前項情形,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