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7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名(原名徐康展、徐木松)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49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525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名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徐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525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4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擔任亞洲鎰森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姚金漢」之成年人間,就本案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論。 ㈢被告於擔任亞洲鎰森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之期間,與上開共同正犯,多次填製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如該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稅捐,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目的而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亦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開立不實會計憑證持交上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行為間有局部重合,堪認被告前開所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被告前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暨執畢之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可預見提供個人證件資料擔任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仍擔任亞洲鎰森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暨其容任虛開發票時間之長短、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本案犯行參與程度、擔任之角色、素行、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見本院卷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現職收入、無扶養人口之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末因卷內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現金或任何利益,自無庸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8條之2 等規定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照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3498號被 告 徐康展 (原名徐木松)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康展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8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5 年8 月8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與林靜美(因曾經判決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均可預見提供個人身分資料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分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姚金漢」之人、周朋奎( 原名周文鎗,另行簽分偵辦) 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9 月23日,變更登記為亞洲鎰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下稱亞洲鎰森公司) 負責人,徐康展明知亞洲鎰森公司於附表所示開立發票時間,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所示之廠商,竟分別虛開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廠商,銷售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 5 億8,587 萬114 元,致附表所示編號1 至19號廠商將附表所示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使用,申報扣抵銷項4 億5,065 萬4,314 元,申報扣抵稅額合計2,253 萬2,718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徐康展於偵查中之供│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期間擔任│ │ │述。 │亞洲鎰森公司負責人,惟矢│ │ │ │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 │ │ │:當初是朋友「姚金漢」說│ │ │ │要合夥做生意會賺錢,沒有│ │ │ │說要做什麼生意,伊就把證│ │ │ │件交給他,所有事情都是他│ │ │ │在處理,包含發票也是,伊│ │ │ │不確定朋友的真實姓名,不│ │ │ │知道亞洲鎰森公司是做什麼│ │ │ │,往來廠商為何云云。 │ ├──┼───────────┼────────────┤ │2 │證人張愷庭、張萬杰、陳│證明亞洲鎰森公司虛偽開立│ │ │明斌、張俊錡、蔡貴萍、│發票之事實。 │ │ │陳芊諭於偵查中之證述。│ │ ├──┼───────────┼────────────┤ │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證明亞洲鎰森公司未實際銷│ │ │1 月8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貨予附表所示廠商,及被告│ │ │第1070000874號刑事案件│於上開期間擔任亞洲鎰森公│ │ │移送書檢附之公司及負責│司負責人期間,曾申請亞洲│ │ │人基本資料、查緝案件稽│鎰森公司統一發票,並開立│ │ │查報告及案關資料、亞洲│不實發票予附表所示廠商作│ │ │鎰森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用等│ │ │事項一覽表、亞洲鎰森公│事實。 │ │ │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 │ │、領用統一發票個票證申│ │ │ │請書、亞洲鎰森公司營業│ │ │ │稅申報書查詢明細、營業│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查核│ │ │ │清單、營業人設立(變更│ │ │ │)登記申請書。 │ │ └──┴───────────┴────────────┘ 二、核被告徐康展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附表編號22號、23號部分除外)。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姚金漢」之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復按統一發票乃營利事業本身有權自行製存,用以證明銷貨入帳事項之經過而偽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前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同條項款後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爰不另論以刑法第215 條、第216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另被告於上開期間,多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犯行,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屬事實上一罪。又被告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檢 察 官 楊 舒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書 記 官 張 雅 涵 附表: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日期 │發票│銷售額 │稅額 │備註 │ │ │ │ │張數│ │ │ │ ├──┼───────┼──────┼──┼──────┼─────┼────┤ │1 │遠方工程事業股│105 年11月至│5 │17,730,140 │886,507 │ │ │ │份有限公司 │12月 │ │ │ │ │ ├──┼───────┼──────┼──┼──────┼─────┼────┤ │4 │沺鑫企業有限公│105 年11月至│15 │104,000,000 │5,200,000 │ │ │ │司 │106 年2 月 │ │ │ │ │ ├──┼───────┼──────┼──┼──────┼─────┼────┤ │3 │黃義實業有限公│105年11月 │4 │11,750,000 │587,500 │ │ │ │司 │ │ │ │ │ │ ├──┼───────┼──────┼──┼──────┼─────┼────┤ │4 │凱茂國際實業有│105 年9 月至│7 │5,544,900 │277,245 │ │ │ │限公司 │10月 │ │ │ │ │ ├──┼───────┼──────┼──┼──────┼─────┼────┤ │5 │摩恩國際股份有│105年9月 │3 │2,105,500 │105,275 │ │ │ │限公司 │ │ │ │ │ │ ├──┼───────┼──────┼──┼──────┼─────┼────┤ │6 │順羿工程有限公│106年2月 │1 │210,000 │10,500 │ │ │ │司 │ │ │ │ │ │ ├──┼───────┼──────┼──┼──────┼─────┼────┤ │7 │福圓國際企業有│105 年11月至│2 │653,000 │32,650 │ │ │ │限公司 │106 年2 月 │ │ │ │ │ ├──┼───────┼──────┼──┼──────┼─────┼────┤ │8 │行家鋼承板有限│105 年 9 月 │5 │3,002,200 │150,110 │ │ │ │公司 │至 10 月 │ │ │ │ │ ├──┼───────┼──────┼──┼──────┼─────┼────┤ │9 │富順國際鑫鋼鐵│105 年11月至│8 │14,071,864 │703,594 │ │ │ │有限公司 │106 年1 月 │ │ │ │ │ ├──┼───────┼──────┼──┼──────┼─────┼────┤ │10 │鼎緯工程開發有│105 年 11 月│9 │65,338,000 │3,266,900 │ │ │ │限公司 │至 12 月 │ │ │ │ │ ├──┼───────┼──────┼──┼──────┼─────┼────┤ │11 │期將國際實業有│105 年11月至│29 │22,225,400 │1,111,270 │ │ │ │限公司 │106 年2 月 │ │ │ │ │ ├──┼───────┼──────┼──┼──────┼─────┼────┤ │12 │擎勇精密工業股│105 年 11 月│7 │10,000,000 │5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至 12 月 │ │ │ │ │ ├──┼───────┼──────┼──┼──────┼─────┼────┤ │13 │俊錡國際實業有│105 年11月至│33 │98,601,383 │4,930,070 │ │ │ │限公司 │106 年2 月 │ │ │ │ │ ├──┼───────┼──────┼──┼──────┼─────┼────┤ │14 │鑫淼科技股份有│105年9月 │6 │5,007,600 │250,380 │ │ │ │限公司 │ │ │ │ │ │ ├──┼───────┼──────┼──┼──────┼─────┼────┤ │15 │睿煜興業有限公│105 年11月至│10 │8,202,240 │410,113 │ │ │ │司 │106 年2 月 │ │ │ │ │ ├──┼───────┼──────┼──┼──────┼─────┼────┤ │16 │立成五金有限公│106 年1 月至│10 │30,009,917 │1,500,495 │ │ │ │司 │2 月 │ │ │ │ │ ├──┼───────┼──────┼──┼──────┼─────┼────┤ │17 │加齡股份有限公│105 年9 月至│10 │48,100,170 │2,405,009 │ │ │ │司 │10月 │ │ │ │ │ ├──┼───────┼──────┼──┼──────┼─────┼────┤ │18 │洋鴻有限公司 │105 年9 月至│3 │2,002,000 │100,100 │ │ │ │ │10月 │ │ │ │ │ ├──┼───────┼──────┼──┼──────┼─────┼────┤ │19 │普淨科技興業有│105年9月 │1 │2,100,000 │105,000 │ │ │ │限公司 │ │ │ │ │ │ ├──┼───────┼──────┼──┼──────┼─────┼────┤ │20 │昇林工程有限公│105年10月 │4 │15,298,800 │764,940 │虛設行號│ │ │司 │ │ │ │ │ │ ├──┼───────┼──────┼──┼──────┼─────┼────┤ │21 │尤妮國際有限公│106年2月 │8 │119,000,000 │5,950,000 │虛設行號│ │ │司 │ │ │ │ │ │ ├──┼───────┼──────┼──┼──────┼─────┼────┤ │22 │賣座實業有限公│105年9月 │1 │49,000 │2,450 │未申報扣│ │ │司 │ │ │ │ │抵稅額 │ ├──┼───────┼──────┼──┼──────┼─────┼────┤ │23 │松龍鎰森國際貿│106年1月 │1 │868,000 │43,400 │未申報扣│ │ │易有限公司 │ │ │ │ │抵稅額 │ ├──┼───────┼──────┼──┼──────┼─────┼────┤ │ │ │編號1 至23號│182 │585,870,114 │29,293,508│ │ │ │ │合計 │ │ │ │ │ ├──┼───────┼──────┼──┼──────┼─────┼────┤ │ │ │編號1 至19號│168 │450,654,314 │22,532,718│ │ │ │ │合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