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239號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之簽名或蓋章,並補正委任蔡富強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次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係由蔡富強律師具狀提出,惟書狀內並未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亦未提出聲請人委任蔡富強律師提出本件交付審判聲請之委任狀,故聲請狀是否係依聲請人之意願所制作,並非無疑。本件聲請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裁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6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