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2號聲 請 人 朱瑞駿 代 理 人 龔盈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琪珉詐欺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62 號),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朱瑞駿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12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朱瑞駿為康勝工程行之負責人,主要業務範圍為拆除工程、廢棄物搬運及工地清潔,而被告林琪珉為聲請人之僱員,平日負責至各個工地現場督工,聲請人若有向廠商收取現款需求,平日皆由配偶陳怡紋收取工程款,惟106 年9 月間配偶有流產先兆,僅能在家休養不宜走動,而聲請人於每月月初、月中需發放薪水,於106 年9 月16日需發放187,100 元薪資。故商請客戶榮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榮煌公司)於106 年9 月16日前付款讓聲請人得以發放薪水,聲請人委由被告於同年月12日前去收款,被告確於同年月12日向榮煌公司負責人盧榮煌收取現金,此業據證人盧榮煌於偵查中證述無誤,且有康勝工程行請款單、現金簽收單、及康勝工程行臉書粉絲專頁截圖可佐,是警方於同年月13日在被告住處所扣得之現金,其中遭扣押60萬元現金係聲請人委託被告收取之工程款,從而該筆現金非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聲請人之財產恐因被告之本件詐欺取財案件而遭沒收或追徵,為此聲請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本案詐欺取財罪行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如經本院認定屬實,確有於106 年9 月13日在被告在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2 樓之2 租屋處查扣現金74萬3,000 元,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106 年度偵字第20964 號卷一第23至24頁),聲請意旨以此部分查扣款項,其中60萬元為聲請人委託被告向榮煌公司收取之工程款項一節,業據被告及榮煌公司負責人盧榮煌於偵查中結證相符(見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二第3 至4 頁、36至37頁),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康勝工程行請款單、現金簽收單、康勝工程行臉書專頁截圖為憑(見本院卷第68至68頁),並審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3 至114 頁),本院認聲請意旨並非無據;是本案被告涉及擔任車手為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則於本案為有罪判決時該筆遭查扣款項,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可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62 號案件定於107 年7 月26日上午11時進行準備程序,並通知聲請人。是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