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隆成 葉從龍 葉怡君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介南律師 陳宜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3675號、106年度偵字第24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隆成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葉從龍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怡君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隆成、葉從龍、葉怡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年4月15至30日間,在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泰啡堂」複合式餐飲店內,及張隆成所承租位於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15樓之12之營業據點內,接續向王鑫成、桂嘉文、王咨穎3 人訛稱:食用張隆成所經營鈞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鈞旻公司)委由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穎公司)所調配、生產之膠囊後,肝硬化末期病人可以好起來、糖尿病患可以不用再打胰島素、高血壓病患可以不用吃西藥、癌症病人可以好起來、腫瘤會消失、植物人病患張開眼睛、手可以動、洗腎病患不用再洗腎等語,致桂嘉文陷於錯誤,遂同意購買上開膠囊食用,並於106年4月29日交付新臺幣(下同)5,600元 之買賣價金予葉從龍,葉從龍再轉交予張隆成收受。嗣桂嘉文食用上開膠囊後發覺病況並未好轉,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桂嘉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辯護人固主張證人即告訴人桂嘉文、泰啡堂老闆之父王鑫成、告訴人友人王咨穎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見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85號卷第57頁、107年度易字第729號卷《下稱易字卷》第 183頁),惟查,證人桂嘉文、王鑫成及王咨穎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均經具結,有結文在卷可證,況本院亦分別於108 年4月1日傳喚證人桂嘉文、王鑫成及王咨穎於審理時到庭作證、經合法具結、並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其詰問權已獲得確保,是證人桂嘉文、王鑫成及王咨穎於偵查中具結後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以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下述手機錄影光碟1 片及翻拍照片,乃基於錄影器之機器功能作用,攝錄當時實際形貌所形成之圖像,不含有人類意思表達之供述要素,所拍攝內容現實情狀之一致性,係透過機械原理加以還原,並無人對現實情形之記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差(如知覺之主觀性及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變化、遺忘等),故上開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等影像均屬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至明,被告張隆成及其辯護人雖以該該光碟之影像業經剪接,而認難以還原真實云云,然本院當庭勘驗該監視器錄影光碟,被告等人均自承為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中之人等語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一第77頁),又卷附光碟係由前臺北市議員童仲彥為召開記者會而製作,在畫面中即印有「臺北市議員童仲彥」等字,惟該光碟之製作人童仲彥為臺北市議員、告訴人桂嘉文與王咨穎,之前與被告等人均素不相識,並無怨隙,無須偽造、變造該錄影內容,且本院業於107年11月6日當庭勘驗,觀以該監視器錄影光碟影像,影像雖有21處剪接,惟內容連貫流暢,且均係被告等人之言語,並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11至123頁),是該錄影光碟既查無經偽造、變造之情,且非違法取得之物,復經本院於審理中踐行調查程序,亦具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下所引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訊據被告張隆成固坦承有販售其擔任負責人之鈞旻公司生產的瓶裝膠囊予告訴人桂嘉文食用,並收取第一期之分期款項5,600元 ,葉從龍、葉怡君亦坦承為張隆成向告訴人播放光碟及講解各該膠囊之功效而各獲得300 元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之犯行,張隆成辯稱:其有向告訴人強調其所販售之膠囊係食品,且有大量客戶因食用該等膠囊食品改善症狀,該等膠囊業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送鑑定確認無藥物成分,告訴人提供之影片並非在其販售告訴人膠囊時所錄,而係向告訴人友人王咨穎銷售膠囊食品時所錄,桂嘉文係移花接木地拿該等影片來告其與葉從龍、葉怡君,其並未施用詐術詐欺告訴人,使告訴人購買其販售之膠囊食品云云。辯護人則為其辯以,張隆成在銷售食品給告訴人時,有明確告知告訴人該產品是食品,並未宣稱療效,告訴人也明確知悉,告訴人係在4月15日購買後,直至4月29日才另與張隆成約定在泰啡堂及市民大道等地點碰面,同時進行竊錄,也在對話中引導張隆成講述產品可幫助如肝硬化可以好起來,企圖移花接木,誤導大家以為被告張隆成等人有以食品宣稱療效等方式對告訴人施行詐術,其等並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告訴人亦非因聽了被告張隆成對產品的講解而購買產品,張隆成並無詐欺犯行。被告葉從龍辯稱:其、葉怡君與張隆成、鈞旻公司均無關係,若其介紹客人認識張隆成並向張隆成購買產品,其可分得獎金600 元,本案其係因向告訴人講解購買張隆成產品的制度而分得300 元,案發當日係張隆成向告訴人講解產品之功效而非其講解,其並未詐騙告訴人,辯護人則為葉從龍辯以,葉從龍只是幫忙遞送食品,並沒有對告訴人施用詐術,故不構成詐欺。被告葉怡君辯稱:案發當天其是與張隆成、葉從龍去泰啡堂看王鑫成,因王鑫成有在吃張隆成的膠囊,其等一起去看王鑫成吃後的近況,其已不記得王鑫成說他的近況為何,王鑫成就介紹告訴人認識張隆成,後來王鑫成告知葉從龍說告訴人要試吃,葉從龍就去送產品,其並未向告訴人宣稱其等販售的產品,可以使肝硬化末期病人好起來、使糖尿病患不用再打胰島素、使高血壓病患不用吃西藥、使癌症病人好起來、腫瘤會消失、植物人病患可以張開眼睛、手移動、洗腎病患可以不用再洗腎,其並未詐欺告訴人;辯護人則為葉怡君辯以:葉怡君並沒有對告訴人宣稱該食品有使肝硬化末期病人好起來等療效的用語,並未對告訴人施行詐術,故不構成詐欺犯罪。經查: ㈠告訴人於案發之106年4月初至同年月30日間,因洗腎疾病,經罹癌友人王鑫成引薦認識賣藥予王鑫成服用之被告張隆成、葉從龍、葉怡君,繼而以2萬8千元總價,向張隆成購買膠囊,於支付第一期款5,600 元後取得張隆成所營鈞旻公司販售之膠囊食用,告訴人於106年4月29日引薦友人王咨穎知悉被告等人所販售之膠囊,而得600 元之費用,翌(30)日告訴人、王咨穎再一同至臺北市市○○道0段000號15樓之12被告張隆成等人存放、販賣膠囊處所,告訴人引薦王咨穎與被告等人認識、談論被告等人所販售膠囊之二日(即29日、30日),均為告訴人以手機加以錄影,而告訴人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案後,經員警會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6年6月4日及5日至臺北市市○○道0段000號15樓之12搜索扣押及稽查,扣得大量鈞旻公司委託金穎公司製造、生產之瓶裝膠囊,而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就扣案瓶裝膠囊各採樣2 瓶鑑定除「美寶顏膠囊」、「衛保順膠囊」、「至保尊膠囊」、「法保烏膠囊」、「受保平膠囊」、「福保順膠囊」等6 項產品內檢出咖啡因成分之外,其餘品項未檢出摻有表列214 種西藥成分等情,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並有鈞旻、金穎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告訴人取得600元之紀錄1紙、告訴人手機錄影經臺北市議員童仲彥之記者會錄影光碟片1 片及勘驗筆錄在卷可佐,此情堪可認定。 ㈡證人桂嘉文證述:其友人王鑫成知道其洗腎,就告知他及他母親有在吃被告等人之產品,被告等人什麼病都能治好,遂在106年4月初某晚8 時許,與被告張隆成、葉從龍在泰啡堂碰面、面談,張隆成向其宣稱專做重症病患,癌症可以好、糖尿病不必再打胰島素、洗腎病患無需洗腎即可治癒,買一組產品2萬8,000元,並說吃到後來不用付錢,只要介紹另一人購買產品,其就可以獲得600 元報酬,若被介紹者有購買產品,其還可以獲得2至3成之報酬,葉從龍並告知可以提供實際案例給其看,因王鑫成也向被告等人購買產品,其才會相信,其於4 月15日在泰啡堂與被告張隆成、葉從龍、葉怡君見第二次面,其付給張隆成5,600 元,張隆成就拿散裝而非瓶裝的膠囊給其,並要其早晚都吃或1天吃1次,約持續吃了1 個月,吃後第二天就有流鼻血,其向張隆成反應,張隆成解釋是天氣變化所致,並要其改成兩天吃一次,後來仍會抽慉、噁心,甚至頭暈,身體越來越虛弱,最後排尿量減少到只剩原來的一半,本來有1,000C.C,吃被告的藥對其病症無效,甚至使其病況變差,因張隆成要其不要告訴醫生有吃被告的藥,其出現上開狀況後才告訴醫生,醫生就要其不要再吃被告的藥;之後在106年4月29日其帶家中有重症病患的王咨穎去找被告三人面談,被告三人均有向其與王咨穎宣稱其販售膠囊的療效,被告等人是以客人再介紹其他人買產品,該客人可以賺三成就相當於吃產品免錢,縱所介紹之人未向被告購買產品,該客人也可賺600 元車馬費;被告等人是一對一的兜售產品,並未舉辦說明會或發廣告文宣宣傳療效,僅是口頭陳述。被告等人有向其說癌症、洗腎、糖尿病都治得好,也有用平板電腦放很多絕症病人醫好的例子給其看,張隆成並告訴其吃藥後就不必洗腎,大半是張隆成在講,葉從龍幫腔,葉怡君拿平板電腦給其看,有癌症住加護病房、皮蛇怪病、糖尿病要截肢的患者,都是吃了張隆成的藥好的;當初其是因生病不會好,聽到被告等人宣稱吃藥後洗腎不用洗,癌症會好,認為吃被告的藥說不定會好,才會向張隆成買藥,若其知吃被告的藥無效,其就不會向被告買藥,若其知道吃後會有反效果就更不會買等語(見士檢106 年度他字第2486號卷《下稱他2486卷》第125至127頁、第173 至175頁、北檢106年度偵第23675號卷《下稱偵23675卷》第17至18頁;本院訴字卷第31至47頁)。又證人王咨穎亦證稱:是告訴人帶其至臺北市某泡沫紅茶店與被告三人碰面,見面後被告三人有拿出IPAD一邊滑資料給其看,一邊告訴其吃了膠囊洗腎會變好、截肢會變好、什麼都會變好,當下被告三人問其要不要購買膠囊,其因存疑故未買。第二次告訴人又邀其一同前往被告三人在台北車站附近大樓所開的店面,其記得是在京站那棟大樓,當時被告三人都在場,有拿咖啡給其喝並介紹膠囊,被告三人一邊配膠囊,一邊告知若其母吃了他們配的膠囊,血糖問題就會好轉,其還是不相信,後來其與告訴人就離開了,離開後其還跟告訴人說不可信,吃了會死人。被告三人在第一次與第二次與其碰面時,都有告訴其,病人吃了膠囊,洗腎的不用洗腎,肝硬化末期、癌症末期可以好起來,糖尿病的不用再打胰島素、高血壓的不用再吃西藥、癌症的吃到腫瘤完全消失、植物人的吃到眼睛、手都可以移動,告訴人一開始吃膠囊時,是很相信被告三人所稱之療效,否則就不會找其去聽被告的講解,連其第二次與被告三人碰面後,叫告訴人不可以吃這些膠囊,告訴人聽了都還半信半疑等語(見北檢偵23675卷第38至39頁、本院訴 字卷第49至55頁),與告訴人桂嘉文前開證述互核相符,並有告訴人手機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內容詳附件),足認被告三人均確實有向告訴人及王咨穎宣稱所販售膠囊具有神奇的療效,可以治癒所有的疾病,而告訴人受被告等人就所售產品誇大療效之詐騙,認其食用被告之產品而治癒其洗腎疾病,陷於錯誤而購買被告所販售之產品。至被告張隆成辯稱已向告訴人言明膠囊是食品,並未宣稱或保證療效,告訴人將其等向王咨穎所為解說移花接木成其等向告訴人之講解云云,顯與證據不符,而難採信。而被告葉從龍辯稱其等僅幫忙張隆成遞送藥物予告訴人,葉從龍、葉怡君二人均未向告訴人講解所售產品之療效,均未有施行詐術之行為云云,均與告訴人、證人王咨穎前開證述及本院勘驗筆錄扞格,亦無足採。 ㈢本案因告訴人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案後,警方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經會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至告訴人所指之犯罪地點即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15樓之12進行聯合稽查,確認該址確即被告張隆成等人向告訴人、王咨穎介紹產品並宣稱療效之處所,該處入口處掛有「六佰咖啡」之招牌,門內設有多組桌椅,桌面上放置載有「張講師是生物科技專家,他有一個健康資訊,不用花錢,十五分鐘,對你的健康很有幫助,請聽聽看」之立牌及以「慈愛關懷協會」為名之檔案夾,而該處右側房間內則放有大量裝入已開封瓶裝膠囊「待交付客人牛皮紙袋」之鐵架(紙袋外貼上載有客人姓名、年齡及身體徵狀之牛皮紙張)與堆置庫存瓶裝膠囊之鐵櫃,經現場清點共計117 袋之待交付客人紙袋(內含已拆封產品),與共計27項及7 項產品庫存產品(已拆封及未拆封),並有印有專業講師張文聖(按即張隆成),葉從龍之名片、產品說明書1本、168成功契約書2 本、產品說明書2張、入會說明書2張,此有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15樓之12現場照片附卷可佐(見士檢偵11052卷第143至145頁、第152至181頁、第151頁),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並於106年6月5日下午12時35分在該處扣留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瓶裝膠囊,此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6月5日12時35分藥物食品化妝品檢查紀錄表、檢查現場紀錄表暨扣留文件、物品或設備清單暨刑案現場照片56張在卷可稽(見士檢偵 11052卷第132至138頁、第154至181頁),足認被告三人確有在王鑫成所營泡沫紅茶店及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15樓之12等處所,隨機向民眾招攬並宣稱所販售之膠囊,迄至106 年6月4日為止,已有多達百餘名民眾向被告等人購買膠囊,張隆成並將欲交付民眾之膠囊分裝包妥,應堪認定。 ㈣告訴人於106年4 月15日支付被告張隆成5,600元取得膠囊食用後,於同年5 月27日前往仁川診所洗腎科門診,確診為末期腎疾病,醫囑「罹患尿毒症,有噁心、嘔吐、食慾不振、皮膚搔癢、抽筋、思睡、尿量減少、喘等症狀,接受血液透析治療」,有其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見士檢偵11052卷第55頁),核與告訴人證述,吃被告的藥對其病症無效,甚至使其病況變差等語相符,佐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附表編號2 所示時間,前往被告等人包藥處所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瓶裝膠囊,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6年6月4日19時35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聯合稽查業務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調查事證陳述意見通知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6月4日20時40分扣留文件、物品或設備清單、同日21時藥物化粧品食品檢查現場紀錄表及現場檢查物品照片等在卷可佐(見士檢偵 11052卷第56至62頁、第85至124 頁、第116至124頁),觀諸被告等人所販售物品之外觀及品名俱核與藥物相仿,況被告等人均向告訴人、王咨穎宣稱其所販售之產品具有如附件所示之療效,益證被告等人係將該等膠囊當作藥物販售,惟該等查扣之瓶裝膠囊,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各採樣2 瓶鑑驗,除「美寶顏膠囊」、「衛保順膠囊」、「至保尊膠囊」、「法寶烏膠囊」、「受保平膠囊」、「福保順膠囊」等6 項產品內檢出咖啡因成分之外,其餘品項未檢出摻有表列214 種西藥成分,則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年7月12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637583000號函、106年6月2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635099700號函、檢驗照片22張、臺北市衛生局檢驗報告11紙等附卷足憑(見士檢偵11052 卷第63至65頁、第66至73頁、第74至84頁),足認該等膠囊並無治療被告三人所宣稱治療重症疾病之藥效,尤其我國採行「全民健保」制度,若持健保卡至特約醫院看診,僅需支付門診費用,經特約醫師看診後開立處方籤至特約藥局領藥,醫藥費平實低廉,此為本院已知之事實,然被告等人卻將前開毫無西藥成分之膠囊產品佯稱具有治療重症疾病之療效,使告訴人支付鉅額款項取得本案膠囊食用,顯係對告訴人施用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支付財物無訛。 ㈤至辯護人及被告張隆成固以證人王鑫成亦食用其等之膠囊,迄今並未惡化,甚至已較醫師所預測得以存活之期限,然查王鑫成經診斷罹患肺腺癌後,除食用被告等之膠囊外,亦有至醫療院所就醫並接受化療等,此為王鑫成證述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第64頁),則客觀上被告之膠囊究竟如何幫助王鑫成,亦無從確知,自難僅憑王鑫成存活超過醫師診斷之期限,即為有利於被告三人之認定,一併敘明。 ㈥綜上,足認被告等所辯核屬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三人張隆成、葉從龍、葉怡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再按刑法上所謂共同實施,並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其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仍屬共同正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46年臺上字第130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葉從龍、葉怡君二人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然依本件詐騙之犯罪型態及模式,其就張隆成以本件手法行騙,當為其二人主觀上所明知之範圍,其復在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之共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自難謂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與張隆成就共同意思範圍內之全部行為負責,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人,原因動機不一,主觀惡性、手段情節、所生實害等犯罪情狀亦未必盡同,或有為滿足個人私慾,大量詐欺而擾亂金融秩序之經濟犯罪,甚或僅係因一時失慮而為之,是行為人犯三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因個案而異,然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法定最低本刑則屬相同,殊難謂為非重。查本件被告葉從龍、葉怡君係因之前服用張隆成所販售之膠囊成效卓著,遂加入張隆成之俱樂部,葉從龍並自協助張隆成為每為一人講解分紅制度中取得300 元,葉怡君則自協助播放見證影片中取得300 元,其等詐騙之對象單一,犯罪所得金額非鉅,是被告葉從龍、葉怡君此部分行為之主觀惡性及客觀危害情節,尚非重大;然被告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係法定本刑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之重罪,乃係基於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第339 條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參酌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挪威、荷蘭、瑞典、丹麥等外國立法例,均對於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定有獨立處罰規定,爰增訂本條加重詐欺罪,並考量此等特殊詐欺型態行為之惡性、對於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此與被告葉從龍、葉怡君所為前述犯罪情節相較,實屬情輕而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堪資憫恕之處,即令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就被告葉從龍、葉怡君均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三人均明知所販售之產品並無特殊療效,為貪圖鉅利,竟罔顧告訴人之信賴,向告訴人佯稱該等膠囊具神奇療效,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支付5,600 元之費用購買完全無西藥成分之膠囊食用,致告訴人洗腎之症狀惡化,所為誠有不該,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其等之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各自取得之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 五、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瓶裝膠囊與產品說明書等物及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扣留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瓶裝膠囊,俱屬被告張隆成所有用以供犯本 件詐欺罪所用之物,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 ㈡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雖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53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三人雖自告訴人處取得詐欺款項5,600 元,惟據被告張隆成自承其取得之5,600元後即分給葉從龍、葉怡君各300元,此有審判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訴字卷二第87頁),足認張隆成就本案之犯罪所得為5,000元,而葉從龍、葉怡君則各為300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惟未扣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9條、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郭建鈺偵查起訴,經檢察官涂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黃子溎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 │說話者 │說話內容 │ ├────┼────────────────────────────────┤ │張隆成 │中興醫院院長璩大成之父原罹患阿茲海默症嚴重到出去走丟無法回家,四│ │ │個半月後可以為璩大成送小孩上下學,璩大成之母因蜂窩性組織炎差點截│ │ │肢,亦為其治癒,璩母稱張隆成為神醫;另位病患是洗腎,吃藥後指數從│ │ │12.3降至11.5,目前還在洗腎,癌症末期的病患、肝硬化末期後吃後可以│ │ │好起來,糖尿病患吃到不用打胰島素或吃西藥,高血壓病患吃到可以不用│ │ │吃西藥,任何病都可以處理,推廣就是拍很多見證帶,願意推廣這個食物│ │ │、健康資訊的朋友還有一個保證收入合約。 │ ├────┼────────────────────────────────┤ │葉從龍 │保證收入合約,168就是1年保證收入68萬,本金回收前不用推銷不用業績│ │ │,一天8小時,一年可收入68萬,只要有60個名單,三個月以上年滿30歲 │ │ │的朋友,叫你來聽一場健康資訊,你不必講,我們請講師來講,你朋友聽│ │ │完後可以不必接受,一個聽就可以領600塊,這樣持續工作半年保收入5萬│ │ │,持續工作一年保證月收入10萬。 │ ├────┼────────────────────────────────┤ │葉怡君 │這個是糖尿病全身的潰爛了,連醫生都放棄了,他的手也很嚴重,他的關│ │ │節都腫起來包括指甲都爛掉了,變成灰指甲,他現在吃21天,傷口都癒合│ │ │了好了八成了,那21天他所吃的產品折算起來才吃掉一萬塊臺幣而已。這│ │ │是腳盤變成青色的,因末梢細胞壞掉,他這邊綁白布條就是隔天醫生要鋸│ │ │掉的,如果不鋸的話會快速死亡,醫生不得已一定要把他鋸掉,後來他腳│ │ │盤變成紅色,表示他血液打通過去了,傷口開始長肉,吃到第34天他傷口│ │ │就癒合了,他這隻腳因這傷口不能走路已經5 年了,用拐杖頂著走,但他│ │ │才吃了34天就可以走路,腳不用鋸了救回來了,他的費用是一個半月2萬8│ │ │千塊,還沒有吃完就好起來了。這位是口腔癌的朋友,嘴巴內的腫瘤有四│ │ │公分,臉本來要挖掉的,他吃一組消掉一公分剩三公分,這樣一組3萬9千│ │ │8 ,他吃三組腫瘤完全消失已經不用手術。這是肝硬化末期腹水的朋友,│ │ │醫生說剩兩個月生命快死掉了,他吃40天消下來了。這是植物人極重度,│ │ │她眼睛都不能張開,她吃半個月開一次眼睛,我們給她拍下來,吃一個半│ │ │月開兩次眼睛,吃四個半月手又可以移動,我們拍下來。這是洗腎吃到不│ │ │用洗,全世界只有我們做到。 │ ├────┼────────────────────────────────┤ │張隆成 │這個病患聾29年了,吃到聽到,這是全世界唯一能夠讓他康復的管道,這│ │ │妳可以得到健康、可以救人、也可以賺錢,是三合一最棒的事業,也非常│ │ │歡迎妳,那我們先付廣告費給桂兄,桂兄幫我簽一下,簽一個字就好,簽│ │ │好代表說你有收到600 塊,健康是我們人類最重要的第一需求,那生物科│ │ │技這個產業也是要大發展的一個產業,那在這個領域裡面我們是世界第一│ │ │沒有對手,因為我們克服了人類所有的疾病,任何病都已經成功,那如果│ │ │有興趣加入我們這個救援團隊呢,很簡單只要試過一組產品,終身不用再│ │ │消費,終身都有保證收入合約來保障我們,那一組產品45天的時間,大約│ │ │是在兩萬塊錢,那我們又不收兩萬塊,我們是收兩成4000塊,就可以先吃│ │ │前面的半個月了,那吃到半個月就可以約朋友來領600 ,這錢妳就賺回來│ │ │,那我們繼續吃第二階段半個月,是準備三成6,000 塊妳就繼續並經續吃│ │ │第二階段產品,所我們整個創業準備金是設定在臺幣一萬塊就可以進入這│ │ │個事業,那吃產品又有兩大好處:第一個好處是保證還款,我們今天不管│ │ │妳花多少錢,處理妳的健康問題,這錢是保證還給妳。就是我們吃15天約│ │ │一位朋友可以領600嘛,那約30位我們就領回1萬8 了,那本院當我們的本│ │ │錢就回收了。然後不用再花錢還幫妳加錢到一場800 ,這就是我們吃產品│ │ │的第一個好處就是保證還款,第二個好處是買一送十,比方說妳有十個問│ │ │題想改善,我們只收一個費用,其他全部送給妳,會物超所值,歡迎加入│ │ │我們行善致富的行業,真的很棒。 │ └────┴────────────────────────────────┘ 附表: ┌──┬────────┬───────────────────────────┬─────┐ │編號│扣押單位、時間、│品項及數量 │所有人 │ │ │地點 │ │ │ ├──┼────────┼───────────────────────────┼─────┤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藍保生膠囊」、「福保通」、「亞保瑞」、「清保淨」、「│張隆成 │ │ │大同分局、106年6│丹保蔘」、「吉保唐」、「康保健」、「常保旺」、「香保福│ │ │ │月4日下午7時35分│」、「佑保安」、「檸保壽」、「藜保妙」、「受保萍」、「│ │ │ │、臺北市○○區○│明保亮」、「鯊保益」、「人保蔘膠囊」、「活保勁」、「珍│ │ │ │○○○0段000號00│保白」、「更保期」、「薑保香」、「法保烏」、「福保受」│ │ │ │樓之00 │、「靈保益」、「福保順」、「良保福」、「好保壯」各1 瓶│ │ │ │ │等瓶裝膠囊及產品說明書1本、168成功契約書2 本、產品說明│ │ │ │ │書4張、入會說明書2張等物 │ │ ├──┼────────┼───────────────────────────┼─────┤ │1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康保健」10罐大、「法保烏」4罐大+7 罐已開封、「明保亮│張隆成 │ │ │扣留物品、106年6│」5罐大+29已開封、「吉保唐」5罐大+3 罐已開封、「衛保順│ │ │ │月5日12時35分、 │」1罐大+2罐已開封、「活保勁」3罐大+2罐已開封、「佑保安│ │ │ │臺北市○○區○○│」2罐大+7罐已開封、「靈保益」49罐大+ 5罐已開封、「更保│ │ │ │○○0段000號00樓│期」15罐大+20罐已開封、「良保福」22罐大+4 罐已開封、「│ │ │ │之00 │藜保妙」13罐大+2罐已開封、「丹保蔘」9罐大+1 罐已開封、│ │ │ │ │「藍保生」14罐大+9 罐已開封、「鯊保生」10罐大+37罐已開│ │ │ │ │封、「好保壯」12罐大+1罐已開封、「常保旺」6罐大+2 罐已│ │ │ │ │開封、「吉保唐」2罐、「清保淨」1罐大+ 8 罐已開封、「寡│ │ │ │ │保康」1罐大+7罐已開封、「亞保瑞」1罐大+7罐已開封、「福│ │ │ │ │保順」2罐大+2罐已開封、「福保受」6罐大+4罐已開封、「受│ │ │ │ │保萍」7罐大+6罐已開封、「薑保香」4罐大+1罐已開封、「樟│ │ │ │ │保壽1」罐大+2罐已開封、「福保通」1紅色瓶身8瓶大+7 瓶已│ │ │ │ │開封、「福保通」綠色瓶身11瓶大+6瓶已開封、「珍保白」 9│ │ │ │ │瓶大+27瓶已開封、椰保慧6瓶已開封、卵保脂1 瓶已開封、薑│ │ │ │ │保香9瓶小、「樟保壽」26瓶小、「至保尊」5瓶小+8瓶已開封│ │ │ │ │、「更保期」軟膠囊24瓶小、「康保健」34瓶小+2瓶已開封、│ │ │ │ │「香保福」2瓶已開封、「深保海」軟膠囊7瓶已開封、「人保│ │ │ │ │參」2瓶、「酵保塑」2瓶已開封、「美保顏」1 瓶已開封、「│ │ │ │ │木保新」1瓶已開封、「明保亮」素食1瓶已開封、「新保寧」│ │ │ │ │3瓶已開封、過保敏2瓶已開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