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蘇家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5號 第 三 人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家斐 上列第三人因被告蘇家斐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明定。 二、經查: ㈠、本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對被告蘇家斐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利用其負責管理蘇祥遠財產之機會,未經蘇祥遠同意或授權,擅自指示不知情之莊景文,持蘇祥遠之印鑑、印鑑證明,製作內容不實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偽以表示蘇祥遠於104年8月27日將其所有之臺北市○○區○○街000巷0 0弄0號2樓之3房屋及土地(下稱延壽街不動產)出售予由蘇家斐擔任負責人之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公司)之意,據以向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行使之,將上開延壽街不動產登記為日盛公司所有而侵占入己,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於104年10月26日,將該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 所掌管之土地登記簿上,足以生損害於蘇祥遠及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之管理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等語。 ㈡、又倘被告成立犯罪,而應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其沒收對象及範圍可能包括前開公訴意旨所述, 日盛公司獲得延壽街不動產登記所有權而受有之利益。而日盛公司並未依前開刑事訴訟法規定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或陳明不提出異議,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日盛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並於後續本案審理程序通知到庭,日盛公司應依期到庭,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若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